出版時間:2012-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但淑華 頁數(shù):234 字數(shù):183000
內容概要
本書探討了我國當前非婚同居的現(xiàn)實情況;對非婚同居問題中的個人自由嶼國家干預的關系進行了歷史考察和法哲學分析;對域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將其歸納為若干模式,并以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qū)為例,對不同模式的產生背景、適用效果等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論述;對我國現(xiàn)行法中有關非婚同居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做法進行了考察和分析。
書籍目錄
引 言
一、研究緣起
二、研究意義
三、研究現(xiàn)狀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 非婚同居概述
第一節(jié) 非婚同居的概念
一、我國學者關于非婚同居概念的主要觀點
二、非婚同居的內涵
三、非婚同居的外延
第二節(jié) 非婚同居的社會現(xiàn)實基礎
一、非婚同居的發(fā)展趨勢
二、非婚同居發(fā)展的主要原因
三、非婚同居引發(fā)的現(xiàn)實問題
第二章 非婚同居問題中的個人自由與國家干預
第一節(jié) 非婚同居問題中個人自由與國家干預的歷史發(fā)展
一、從將非婚同居作為犯罪到非婚同居除罪化
二、從無視非婚同居存在到正視其存在
三、非婚同居問題中個人自由與國家干預的發(fā)展方向
第二節(jié) 非婚同居問題中個人自由的正當性基礎
一、個人對家庭生活事務具有自我決定權
二、法律對非婚同居的禁止和懲罰缺乏正當性
三、個人自由彰顯是家庭法的歷史發(fā)展趨勢之
第三節(jié) 非婚同居問題中的國家干預
一、非婚同居問題中國家干預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二、非婚同居問題中國家干預的理據與限度
三、非婚同居問題中國家干預的方式
第四節(jié) 非婚同居法律規(guī)制的基本原則
一、價值中立原則
二、尊重當事人意思原則
三、社會性別平等原則
四、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第三章 有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規(guī)制
第一節(jié) 法定結婚要件與有婚意非婚同居
一、法定結婚要件與有婚意非婚同居之生成互動
二、有婚意非婚同居的防范——對我國法定結婚要件的反思
第二節(jié) 有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規(guī)制模式
一、事實婚姻模式
二、準婚姻關系模式
三、推定婚姻模式
四、對三種法律規(guī)制模式的評述
五、我國有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規(guī)制模式選擇
第三節(jié) 我國有婚意非婚同居法律規(guī)定的主要缺陷
一、原事實婚姻制度的不足
二、以時間為界割裂對有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規(guī)制缺乏科學性
三、補辦結婚登記規(guī)定存在理論與實踐缺陷
第四節(jié) 重構我國事實婚姻制度之設想
一、事實婚姻的概念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三、事實婚姻的認定與轉換程序
四、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無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規(guī)制(一):模式選擇
第一節(jié) 合同模式
一、美國基于同居合同的規(guī)制
二、英國基于同居合同的規(guī)制
三、對合同模式之評述
第二節(jié) 身份模式
一、身份模式概述
二、適用于同性和部分異性同居者的身份模式
三、普遍適用于同性和異性同居者的身份模式
四、對身份模式的比較分析
第三節(jié) 事實狀態(tài)模式
一、法國自由同居制度
二、美國華盛頓州“類婚姻”關系制度
三、埃塞俄比亞非正式結合制度
四、瑞典非婚同居制度
五、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事實關系制度
六、對事實狀態(tài)模式的比較分析
第四節(jié) 我國無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規(guī)制模式選擇
一、三種模式中的個人自由與國家干預
二、三種模式在我國的預期規(guī)制效果分析
三、英國法律委員會與美國法律協(xié)會建議對我國的啟示
第五章 無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規(guī)制(二):制度構建
第一節(jié) 我國當前規(guī)制無婚意非婚同居的主要困境
一、無專門針對無婚意非婚同居的法律規(guī)定
二、對人身糾紛的處理過于簡單化
三、主要參照適用的法律依據存在缺失
第二節(jié) 事實同居關系的構成與證明
一、事實同居關系的名稱與定義
二、事實同居關系的構成要件
三、事實同居關系的證明與推定
第三節(jié) 事實同居關系的法律效力
一、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法律效力
二、關系解除時的法律效力
三、一方當事人死亡時的法律效力
四、親子關系方面的效力
第四節(jié) 選擇退出協(xié)議
一、選擇退出協(xié)議的要件
二、選擇退出協(xié)議的變更與撤銷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三章有婚意非婚同居的 法律規(guī)制 第一節(jié)法定結婚要件與有婚意非婚同居 一、法定結婚要件與有婚意非婚同居之生成互動 有婚意非婚同居當事人主觀上具有締結婚姻關系之意愿,客觀上卻生活在非婚同居關系之中,造成此種理想與現(xiàn)實背離結果的正是法定結婚要件之欠缺。法定結婚要件明確劃分出婚姻與非婚關系的界限,有結婚意愿的當事人倘若不完全符合法定結婚要件,便會被排除在合法婚姻范圍之外。以我國為例,當事人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其結合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自始不發(fā)生婚姻效力;欠缺結婚形式要件的,因我國自1994年2月1日以來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不能發(fā)生婚姻效力。于此種情形下,當事人在持續(xù)共同生活基礎上形成的結合便成為有婚意非婚同居。可見,在有婚意非婚同居中,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婚姻,非婚同居并非其主動有意之選擇,而是被動生成之結果。 婚姻不是單純的兩性結合,它承擔著繁衍后代、養(yǎng)老育幼等社會功能,因此結婚之效力具有很大的社會性而不僅僅是結婚當事人之私事。通過法律公開明確地為結婚設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早已成為現(xiàn)代各國婚姻家庭制度的通例,也是國家干預婚姻生活的主要手段之一。法定結婚要件的不可或缺意味著有婚意非婚同居的存在將不可避免——只要有法定結婚要件,就會有不符合該要件的人,其中有結婚意愿者基于自由意思、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的現(xiàn)象也就不可能杜絕。 法定結婚要件是有婚意非婚同居形成的客觀原因,有婚意非婚同居的現(xiàn)實存在狀況不可避免地會受其影響。一般地,法定結婚要件越是寬松,愿意結婚的當事人越容易依其意思締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有婚意非婚同居就會越少;反之,法定結婚要件越嚴格,有結婚意愿的當事人越難依其意思締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此形成的有婚意非婚同居就會越多。也就是說,現(xiàn)實生活中有婚意非婚同居的數(shù)量多寡、范圍廣狹,與法定結婚要件的寬嚴程度之間呈現(xiàn)出一種互動關系。 二、有婚意非婚同居的防范——對我國法定結婚要件的反思 與非婚同居相比,婚姻關系具有制度性的規(guī)范保護,更有利于維持社會、國家安定?;诠膭罨橐龅恼?,法律對結婚要件的規(guī)定應與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之間保持契合,以維護公序良俗和保障婚姻關系所需為限,如果過于嚴格地限制人們的結婚自由,根據法定結婚要件與有婚意非婚同居的互動關系,必定會留下更多形成有婚意非婚同居的空間。
編輯推薦
《我國非婚同居的二元法律規(guī)制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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