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3-4-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德]維爾納·弗盧梅 譯者:遲穎 譯/米健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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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弗盧梅的《法律行為論》是二十世紀德國法學經(jīng)典名著。在該著作中,弗盧梅為了系統(tǒng)闡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將法律行為這一法律制度作為歷史發(fā)展的產(chǎn)物和歷史發(fā)展的延續(xù)予以詳細論述,他沒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規(guī)定,而是從歷史發(fā)展的角度去認識制度的價值,從更深的層次去理解和評價現(xiàn)行法的規(guī)定,并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斗尚袨檎摗凡皇瞧胀ㄒ饬x上的教科書,而是法學科研彌足珍貴的思維寶藏。
作者簡介
作者:(德國)維爾納?弗盧梅(WernerFlume) 譯者:遲穎維爾納?弗盧梅(WernerFlume),生于1908年9月12日,卒于2009年1月28日。1946年獲博士學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學聘為羅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還1976年擔任波恩大學羅馬法與稅法研究所所長,并獲得“哥廷根科學院院士”、“萊茵-威斯特伐利亞科學院院士”、“巴伐利亞科學院院士”以及“英國科學院院士”等榮譽。1982年,雷根斯堡大學法律系授予弗盧梅名譽博士學位。弗盧梅的著述不僅對法學學術研究,而且對立法和司法實踐具有深遠影響,特別是他的經(jīng)典之作《民法總論》第二卷《法律行為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他的學術成就得到學界的高度評價,被視為20世紀德國最重要的法學家。遲穎,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1970年12月出生于甘肅省金昌市。1993年獲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經(jīng)濟學學士學位,2001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同年10月赴德留學。2002獲德國帕騷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8-10月、2003年8-10月,兩次擔任德國帕騷大學法律系羅馬法及民法教席研究助理。2008年5-7月,受DAAD資助在德國波恩大學法律系訪問學習。德文專著:《中國法上的締約過失責任》(VerschuldenbeiVertragsverhandlungenimchinesischenRecht)于2005年初在德國出版;論文:《德國消費信貸法中的關聯(lián)合同制度》、《關聯(lián)合同中產(chǎn)生于買賣合同的抗辯權對貸款合同的適用性問題》、《論德國法上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之撤回權》;德文論文:Einordnungderc.i.c.indaschinesischeZivilhaftungssystem,載于ZeitschriftfürChinesischesRecht(ZChinR)2008年第4期。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意思表示及法律行為的性質(zhì)第一節(jié) 私法自治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概念第三節(jié) 作為私法概念的法律行為與公法第四節(jié) 意思與意思表示第五節(jié) 意思表示行為第六節(jié) 作為規(guī)則的意思表示第七節(jié) 法律行為與不構成法律行為的約定第八節(jié) 事實合同關系理論第九節(jié) 法律上行為第十節(jié) 法律行為與具有法律上相關性的行為第二章 法律行為的類型第十一節(jié) 各種法律行為第十二節(jié) 有因法律行為和抽象法律行為第三章 法律行為的實施第十三節(jié) 行為能力第十四節(jié) 意思表示的作出與到達第十五節(jié) 要式法律行為第四章 法律行為之解釋第十六節(jié) 解釋第五章 不法之法律行為第十七節(jié) 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法律行為第十八節(jié) 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第六章 意思瑕疵理論第十九節(jié) 意思瑕疵理論基本原理第二十節(jié) 真意保留、虛偽行為和缺乏真意的表示第二十一節(jié) 《民法典》中的錯誤規(guī)則概述第二十二節(jié) 《民法典》錯誤規(guī)則的歷史淵源第二十三節(jié) 表示錯誤第二十四節(jié) 性質(zhì)錯誤第二十五節(jié) 動機錯誤第二十六節(jié) 所謂的基礎錯誤與交易基礎理論第二十七節(jié) 脅迫和惡意欺詐事實構成概述第二十八節(jié) 脅迫第二十九節(jié) 惡意欺詐第七章 無效和可撤銷性第三十節(jié) 法律行為的無效第三十一節(jié) 可撤銷性第三十二節(jié) 部分無效和轉(zhuǎn)換第八章 合同第三十三節(jié) 我國民法秩序中的合同第三十四節(jié) 合意與不合意第三十五節(jié) 以要約和承諾訂立合同第三十六節(jié) 以商業(yè)確認函訂立合同第三十七節(jié) 附一般交易條款的合同第九章 條件與期限第三十八節(jié) 條件的概念和類型,及條件這一法律制度在法律行為理論中的定位第三十九節(jié) 條件成就之前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第四十節(jié) 條件的成就與不成就第四十一節(jié) 附期限第四十二節(jié) 所有權保留買方的法律地位第十章 代理與意定代理權第四十三節(jié) 代理法律制度概況第四十四節(jié) 以他人名義實施行為第四十五節(jié) 代理權第四十六節(jié) 代理行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第四十七節(jié) 無權代理第四十八節(jié) 自我行為、自己締約和多方代理第四十九節(jié) 意定代理權的授予第五十節(jié) 意定代理權與其基礎法律關系第五十一節(jié) 意定代理權的消滅第五十二節(jié) 意定代理授權行為與代理行為第五十三節(jié) 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權第十一章 同意第五十四節(jié) 第182條意義上的同意法律制度第五十五節(jié) 事先允許第五十六節(jié) 事后追認第五十七節(jié) 需經(jīng)同意之處分第五十八節(jié) 非權利人所進行的處分因事后取得權利而獲得補正(生效)判例索引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有鑒于此,針對公共交通中的給付關系,人們不能認為,由于在這種情形中不存在私法設權的可能性,所以沒有法律行為存在的空間。 此外,有人認為,在對公眾供給設施予以利用的情形中,不存在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該觀點是不正確的。在此對其他學者的觀點就不予以引用了,而僅引用拉倫獲的觀點:“在這一情形中,設施利用者通常僅旨在達到實際效果,而不旨在產(chǎn)生法律效果,因此他僅‘實施(社會典型)行為’,并未‘作出任何表示’?!痹撚^點重提19世紀萊納爾以及其他一些學者所持的觀點,即法律行為中的意思并非以法律效果為目的,而是以經(jīng)濟上的或事實上的效果為目的。與乘坐出租汽車的人一樣,任何邁進有軌電車的人都意識到,他所搭乘的交通工具并非免費提供。其邁進有軌電車的行為構成對一項為其提供的有償運輸給付的利用。合同的成立無須其他行為。第612條和第632條甚至就此予以特別說明。倘使拉倫茨的觀點正確,那么醫(yī)生與病人之間就不可能成立合同,因為病人的意思肯定更多地以“實際效果”為目的,也即他希望自己的病能夠被治愈。按照拉倫茨的說法,病人并沒有作出任何“表示”,因為他通常僅限于向醫(yī)生描述自己的病情。然而,醫(yī)生和病人之間基于就診行為成立合同的事實從未受到任何質(zhì)疑。 在公共交通給付關系中,一般而言,企業(yè)向公眾提供服務,個體對該服務加以利用。鑒于服務提供的條件確定,確實令人費解的是,為何合同不能因?qū)σ呀?jīng)準備好的服務予以利用而成立。此外,這里根本不涉及由公共企業(yè)提供的“生活必需品”這一獨特現(xiàn)象。
編輯推薦
《法律行為論》在法律行為制度的研究中,《法律行為論》一書無疑是最為經(jīng)典,最為重要的著作。它不但系統(tǒng)介紹了法律行為理論的產(chǎn)生發(fā)展以及與其相關的具體制度設置,而且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弗盧梅出版《法律行為論》之前,德國學者將法律行為作為法律事實的一種列入法律事實理論中予以研究。法律行為因此被理解為行為(Handlung)的一種,并被與其他行為一并置于權利的視角下予以探討。弗盧梅認為這一體系安排沒有能夠體現(xiàn)法律行為所特有的基于意思自治創(chuàng)設性地形成法律關系的本質(zhì)。有鑒于此,在《法律行為論》一書中,他將法律行為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予以研究,其目的在于進一步澄清私法自治理論的特性和獨立價值。在許多學者認為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面臨危機的時代背景下,弗盧梅在《法律行為論》中義無反顧地捍衛(wèi)了私法自治在私法中不可動搖的核心地位。正如他在該書序言中所道:“《法律行為論》所有專題論述都圍繞私法自治這一主題展開,以期澄清私法自治的獨特價值。”《法律行為論》的中譯本不僅將會推動我國民法學界對法律行為制度的研究,而且將會對我國未來民法典的制定,尤其在促使私法自治的理念更為深入地根植于我國民法體系,同時確保法律行為制度能夠真正實現(xiàn)私法自治的制度價值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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