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陳堅 頁數(shù):205 字數(shù):1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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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合同司法解除研究》是由陳堅專著。
《合同司法解除研究》突出的特點在于以合同的司法解除為切人點,十分重視審判實踐經驗的總結,注重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就其針對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合同司法解除這一實務問題的理論論證和法理分析來看,作者在這方面進行了開創(chuàng)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國內外有關合同解除理論研究的空白,為理論界和實務界在進一步研究合同解除尤其是合同司法解除理論時,提供了有益的方法和路徑;同時也對我國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意見。全書展示了一個年輕法官不凡的理論素養(yǎng)和實踐認知水平。
作者簡介
陳堅:
1970年1月出生,湖南省衡南縣人,法學博士。1993年6月獲法學學士學位,1996年6月獲法學碩士學位,先后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刑事、民事審判工作。2005年起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院民商事審判專業(yè)咨詢委員會委員。2006年來受聘為湖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客座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2009年4月,任中國法學會民商事審判理論專業(yè)委員會委員。2010年-2011年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掛職擔任黨組成員、副院長。2012年4月獲湖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yè)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著有《土地承包合同實務》、《農樹土地承包法律問題研究》、《婚姻法原理精釋與適用指南》等專著多部,在《光明日報》、《法制日報》、《法學雜志》、《人民司法》、《法律適用》、《求索》、《時代法學》等刊物上發(fā)表法學學術論文30余篇。
書籍目錄
序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背景
(一)問題的提出
(二)核心問題的界定
二、研究綜述
三、研究方法
四、基本內容
第二章 合同司法解除的概念與本質
一、合同司法解除的概念與特征
(一)合同司法解除的概念
(二)合同司法解除的特征
二、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分析
(一)學者對合同解除權的性質探討
(二)將合同解除權定性為形成權的理論弊端
(三)合同解除權的性質應為一種形成訴權
三、合同司法解除的哲學基礎
(一)合同解除的個人理性主義及其理論缺陷
(二)合同解除的父愛主義及其理論缺陷
(三)合同司法解除系父愛主義與理性主義的結合
四、合同司法解除的本質界定
(一)合同解除的本質爭議
(二)合同司法解除的本質在于解決糾紛
第三章 合同司法解除的合法性
一、法院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力
(一)法院是否具有解除合同權力的理論爭議
(二)法院解除合同的司法權界定
(三)法院解除合同是查明事實還是適用法律
二、合同司法解除具有價值正當性
(一)合同司法解除有利于促進司法正義
(二)合同司法解除有利于保障司法公平
(三)合同司法解除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
(四)合同司法解除有利于實現(xiàn)司法終局性
三、合同司法解除符合時代對司法的要求
(一)司法能動是維護司法正義和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
(二)合同司法解除是司法能動的重要體現(xiàn)
第四章 合同司法解除的法律基礎
一、合同司法解除的合同法基礎
(一)《合同法》第93、94、96條非行為規(guī)范
(二)《合同法》第93、94、96條非裁判規(guī)范
二、合同司法解除的訴訟法基礎
三、合同司法解除的比較法基礎
(一)法國的司法解除
(二)德國的司法解除
(三)英美法系的司法解除
(四)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司法解除
(五)國際公約中的合同司法解除
(六)合同司法解除經驗評析
第五章 合同司法解除的類型化
一、《合同法》所確立的合同解除的體系
(一)《合同法》確立合同解除體系的闡釋
(二)《合同法》確立合同解除體系的缺陷分析
二、解除合同的基本方式
(一)催告解除合同的方式
(二)當然解除合同的方式
(三)裁判解除合同的方式
(四)催告解除與裁判解除結合解除合同的方式
三、司法解除合同的類型化
(一)解除合同的一般條款
(二)應予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一般不予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章 合同司法解除后的利益保護
一、合同司法解除的責任分析
(一)未將合同解除作為一種獨立責任的缺陷
(二)合同司法解除的責任的構建
二、合同司法解除的溯及力構建
(一)合同司法解除的溯及力學說評析
(二)合同司法解除的溯及辦再探討
三、合同司法解除與信賴利益的保護
(一)合同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制度概述
(二)合同司法解除后信賴利益的保護范圍
(三)合同司法解除后恢復原狀的探討
(四)合同司法解除后的損害賠償
四、合同司法解除的期待利益的保護
(一)合同解除后期待利益保護的理論爭議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期待利益保護的兩種不同觀點
(三)合同解除后對期待利益保護的必要性
(四)合同解除后對期待利益保護的范圍
結論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三,不符合法律設置合同解除權的目的。設置合同解除權的直接目的雖然是使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得以解除,同時給予合同當事人以制度威懾,但其終極目的仍然是為了確保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得以順利履行,而不是鼓勵或者放任合同訂立者不遵循合同的約定,任意解除消滅業(yè)已成立并已生效的合同。根據合同嚴守原則,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合同債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然,合同有效成立后,隨著主客觀情況的變化,特別是有時出現(xiàn)情事變更原因,從而使得合同的履行違反一方的意愿或者難以繼續(xù)履行下去,導致當事人一方甚或雙方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此時,如仍固守合同拘束力,不但對一方甚或雙方當事人并無益處,于社會整體利益而言也沒有任何好處。因而,通過法律手段使合同關系提前終了,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誠屬必要。為此目的,法律上創(chuàng)設了合同解除制度。合同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阻止人們對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采取機會主義行為,避免當事人為一己之利追求經濟活動的最佳時機,并使對方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貴的自我保護措施。如果將解除權定性為一種形成權,則會導致合同不能得以嚴守,這也不符合法律設置合同解除權的目的。當然,堅持合同嚴守原則,并不意味著,在合同確實難以繼續(xù)履行下去,或者當事人一方甚或雙方的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xiàn)時,仍然不計成本地固守合同拘束力,從而損害雙方當事人乃至社會的整體利益。正因為如此,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德國債法現(xiàn)代化法》規(guī)定,合同雙方無論有無過錯,均可以解除合同。當然,這一規(guī)定對合同解除采取如此寬泛的原則,不能不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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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司法解除研究》展示了一個年輕法官不凡的理論素養(yǎng)和實踐認知水平。相信《合同司法解除研究》的出版將有助于我國合同司法解除制度的深入研究,對于不斷豐富和完善我國合同解除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必將有力地推動我國合同立法與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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