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shù):160 字數(shù):144000
內容概要
《信訪條例配套規(guī)定(實用注解版)》以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為線索,結合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收錄與其密切相關的配套規(guī)定,并在此基礎上予以精要的實用解答,以便廣大讀者及時解決常見法律問題。為此,《信訪條例配套規(guī)定(實用注解版)》在內容和體例上做如下安排:
?、俜蓷l文
以法律條文為核心,精心標注條文主旨,撰寫法律術語、條文注解和配套索引,幫助讀者檢索和理解相關法律條文及其具體含義。
?、趯嵱脝柎?br />針對日常生活中的常見法律問題,根據(jù)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具體規(guī)定和實務經驗編寫實用問答,幫助讀者防范法律風險和解決法律糾紛。
?、叟涮滓?guī)定
根據(jù)配套索引所列關聯(lián)法規(guī),收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對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錄新舊條文對照表。
?、芊晌臅?br />根據(jù)法律條文及其配套規(guī)定,收錄、編寫相關法律文書的示范文本或者參考樣本,供廣大讀者參考,以便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萘鞒虉D表
根據(jù)法律條文及其配套規(guī)定,按照法律實務操作的具體要求,制作流程圖表,以便廣大讀者依法、及時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書籍目錄
《信訪條例》適用提要
信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問答 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的內在要求有哪些?
第二條 【信訪界定】
問答一 信訪人信訪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問答二 哪些機關可以受理信訪?
第三條 【信訪為民】
問答 《信訪條例》對暢通信訪渠道做了哪些完善?
第四條 【信訪工作原則】
問答 信訪事宜涉及多個主管部門時,應該如何信訪?
第五條 【信訪工作基本要求】
問答 應對社會轉型期中矛盾多發(fā)的現(xiàn)實情況,《信訪條例》做了哪些調整?
第六條 【信訪機構職責】
問答 《信訪條例》規(guī)定信訪機構職責有什么意義?
第七條 【信訪工作責任制】
第八條 【信訪獎勵制度】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 【信訪渠道公開】
問答 《信訪條例》信訪渠道公開規(guī)定的意義何在?
第十條 【信訪接待日和下訪制度】
問答 目前各地盛行的行政機關負責人電話接訪、網(wǎng)絡接訪,是否違反《信訪條例》關于“當面反映”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信訪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投訴請求的查詢】
問答 信訪信息系統(tǒng)的設立具有哪些意義?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機制】
問答 《信訪條例》規(guī)定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對于信訪工作會產生哪些影響?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指向事項】
問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哪些行為可以信訪?
第十五條 【信訪提出對象】
問答
為什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信訪事宜只能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十六條 【走訪】
配套規(guī)定
法律文書
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2.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這是信訪事項辦理中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信訪工作機構受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委托辦理信訪事項。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是以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的,并不是以信訪工作機構的名義作出的。這主要是針對一些難以確定管轄、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交由信訪工作機構處理的少數(shù)信訪事項。 3.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某一信訪事項是否受理存在爭議,無法確定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二是信訪事項的辦理需要多個部門配合、協(xié)商,共同作出處理意見。 4.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稐l例》第36條對此職能作出了規(guī)定。為保證信訪工作機構的督辦權得到落實,《條例》第38條規(guī)定信訪工作機構有提請行政處分的建議權。同時第39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報告中包括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5.提出政策性建議?!稐l例》第37條對該職責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同時,第39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其中包括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被采納情況。 6.信訪工作業(yè)務指導??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級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有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的責任?!稐l例》第21條體現(xiàn)了該職責的相關內容。 實用問答 《信訪條例》規(guī)定信訪機構職責有什么意義? 1995年《信訪條例》對信訪機構的職責并沒有作集中規(guī)定,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兩種傾向:一是信訪機構職責不明,信訪機構或超范圍、超職權行為,或不作為;二是信訪機構承擔了很大的壓力。對于一些疑難、重大的信訪案件,信訪機構自身難以解決,其本身只是代為反映意見的機構,卻被人為地增加了要解決實事的任務。現(xiàn)行《信訪條例》對信訪機構的職責做了規(guī)定,明確了信訪機構受理、督促、交辦等職責,確立了其中樞性機構的地位,對于信訪機構更好地開展工作,厘清信訪機構與政府職能部門的關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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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配套規(guī)定(實用注解版)》力求為廣大讀者提供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應用指引,以便廣大讀者有效防范法律風險,及時解決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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