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愛榮 頁數:293 字數:254000
內容概要
《南嶺法學學術文庫·征收拆遷與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一種以案例為基礎的分析》的內容來說,主要是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的典型案例作為分析的出發(fā)點,以相關的理論作為研究的參照,來分析典型案件中的典型問題,全書的內容是一個從一般到特殊再到一般的過程,在每一部分中,都有典型案例的分析。
李愛榮《南嶺法學學術文庫·征收拆遷與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一種以案例為基礎的分析》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關于私有財產權的理論問題。
二是關于房屋拆遷與征收中權利限制的條件問題。三是關于舊城改革和城中村改造中的問題。四是在前面分析的基礎上,對房屋征收和拆遷中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應注意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屬于從個別到一般。
作者簡介
李愛榮,廣東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領域為財產權理論、企業(yè)法律實務和法哲學。在《法學》、《法制與社會發(fā)展》和《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雜志發(fā)表論文數十篇,出版專著《清中葉儒家思想的發(fā)展與法律觀念之轉變》,主編《企業(yè)經理人法律教程》、《企業(yè)法律實務實驗教程》等教材兩部。主持和參加“廣東省房屋拆遷中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法律適用的內在約束力”、“法治國家的法律文化基礎”、“案例指導制度的理論和實踐”等多項省部級課題。
書籍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征收、拆遷中私有財產權的內容
第一節(jié) 房屋拆遷與房屋征收
一、房屋拆遷的含義和性質
二、拆遷中的法律關系:以重慶最牛釘子戶為例進行的分析
三、房屋征收的含義及條件
第二節(jié) 私有財產權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關于私有財產權的法律地位問題
二、關于私有財產權保護的理論
三、限制私有財產權的表現
第三節(jié) 征收、拆遷中的私有財產權問題
一、征收、拆遷中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內容:以揚州事件為例進行的分析
二、征收、拆遷中私有財產權保護的核心:對重慶最牛釘子戶的再次分析
第二章 舊城改造中的私有財產權保護問題
第一節(jié) 舊城改造的含義和性質
一、舊城改造的含義
二、舊城改造的相關主體
三、舊城改造中的法律關系的內容:以廣州恩寧路改造為例進行的分析
四、舊城改造與公共利益
第二節(jié) 舊城改造中的正當程序問題
一、舊城改造的程序
二、北京酒仙橋改造中的程序問題
三、舊城改造中應解決的程序問題
第三節(jié) 舊城改造中的合理補償問題
一、關于補償數額的問題
二、關于補償范圍的問題
三、關于補償效果的問題
第三章 城中村改造中的私有財產權保護問題
第一節(jié) 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關系
一、城中村改造的含義
二、城中村改造中的程序問題
三、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關系:以琶洲村改造為例進行的分析
第二節(jié) 城中村改造中的集體利益問題
一、集體利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
二、集體利益在城中村改造中的運用
三、集體利益在城中村改造中的問題
第三節(jié) 城中村改造中的私有財產權與成員權的關系
一、關于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問題
二、城中村改造中的成員權問題
三、城中村改造中權利救濟的特殊性
第四章 征收、拆遷中私有財產權保護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節(jié) 征收、拆遷中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出發(fā)點
一、私有財產權保護的衡量標準
二、利益相關者的保護問題
三、政府在征收和拆遷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節(jié) 舊城改造中私有財產權保護應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公共利益的確定問題
二、關于舊城改造中的多數決定問題
三、關于征收和反向征收的問題
第三節(jié) 城中村改造中私有財產權保護應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城中村改造的法律依據問題
二、關于私有財產權確認的問題
三、關于無形改造的問題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1)財產權是一種自然權利 這一理論的代表人物是洛克,洛克用神學的語言表達他的關于則產權的理論,認為上帝既然創(chuàng)造了人類,也在這個世界上準備了適合人類生存的必須的東西。每個人都有權利生存在這個世界上,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也就是說,人首先要活著,才會有自由,才會有平等,而人如果要有尊嚴地活著,則必須有財產,因而在洛克的理論中,生命、自由和財產是統(tǒng)一而不可分割的,在這三者中,財產處于重要的地位,洛克有時用“財產”(property),來表示生命、自由和財產,“享有私人財產是人的自然權利和天賦人權”,因而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是因為剝奪一個人的財產,不僅意味著財產上的損失,而且這些財產也是他生命和自由的保證,失去了財產,生命和自由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也就被剝奪了生命和自由。因而每個人都有權利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犯,同時也要讓自己不去侵犯別人的財產。只要人人都堅持不侵犯他人的基本原則,人人都可以同樣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自由和財產成了不可分割的統(tǒng)一體。 就財產的來源來說,洛克認為“每個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于他的……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的無可爭議的所有物,那么對于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他以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因而保護財產符合理性,符合自然法,私有財產權的產生在于通過勞動把個人人格延伸到他的生產對象上,使之成為自身的一部分,因而財產權作為一項自然權利,并不是說人生而就有這一權利,而是說他利用自己的勞動而取得的財產及權利,是先于國家而存在的一種天然權利,不是由政府賦予的,對私有財產權的任何破壞,都是對自然理性的破壞,是對自然法的違反。人們擺脫自然狀態(tài)。建立國家后,政府的主要目的也是保護財產。這是因為在洛克的社會契約理論中,個人只交出了裁斷權和處罰權,國家僅僅是一個公共的立法者和執(zhí)行人,政治社會的首要目的是保護財產,國家的目的只是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1]在這種情況下,私有財產權就得到了雙重的保障,即自然權利和法律權利的保障。 洛克在理論上確認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在1789年8月26日《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財產作為“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人權”之一,出現在第2款中,位于自由之后,安全和反抗壓迫之前。在第17章,財產被規(guī)定為“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而之后的《法國民法典》又使這一觀點以民法的形式得以確立并廣泛傳播,為了維護這一原則,孟德斯鳩區(qū)分了政治法和民法,政治法使人獲得自由,民法使人獲得財產,國家在與個人處理民法領域內的財產關系時,雙方處于平等的地位,國家在需要一個人的財產的時候,絕不能依政治法而行動,而應以民法為依據,“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人就是一個國家”。美國的政治制度雖然多以洛克的理論為基礎,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只是規(guī)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逼洳]有說明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只是從法律的角度規(guī)定了限制私有財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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