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與合同法

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楊立新  頁數(shù):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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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債法是一個整體,合同法是債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盡管是一個最為重要和龐大的組成部分,但它是債法的分則。這樣的邏輯關系是不可忽視的,也是不可以顛倒的。只有擺正了合同法在債法中的地位,才能正確理解和適用中國債法。
本書設置上卷和下卷,上卷闡釋債法總則,下卷闡釋合同法。將凡是屬于債法總則的內(nèi)容全部放在上卷中,凡是屬于合同法的一般性制度和規(guī)則全部放在下卷。本書通過這樣的體例設計和體系構建,展現(xiàn)我國特色的債法和合同法,是一個大膽的嘗試。

作者簡介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長、民法經(jīng)濟法學研究會理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兼任北京大學法學院、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和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

書籍目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學”序言
前言
上卷 債法總則
第一編債與債法
第一章 債法與債法總則
第一節(jié) 債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債法的體系和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債法總則
第二章 債與債權請求權
第一節(jié) 債
第二節(jié) 債權
第三節(jié) 債權的本權請求權
第四節(jié) 債的法律關系
第三章 債的種類
第一節(jié) 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第二節(jié) 主債與從債
第三節(jié) 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第四節(jié) 貨幣之債與利息之債
第五節(jié)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第六節(jié) 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
第七節(jié) 單獨之債與多數(shù)人之債
第二編 債的發(fā)生
第四章 債的發(fā)生原因
第一節(jié) 債的發(fā)生概述
第二節(jié) 單方允諾
第五章 無因管理
第一節(jié) 無因管理概述
第二節(jié)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jié) 無因管理的效力
第四節(jié) 不適當?shù)臒o因管理
第五節(jié) 不真正無因管理lOO
第六章 不當?shù)美?br /> 第一節(jié) 不當?shù)美攀?br /> 第二節(jié) 不當?shù)美臉嫵?br /> 第三節(jié) 不當?shù)美念愋?br /> 第四節(jié) 不當?shù)美姆尚Ч?br />第三編 債的流轉
第七章 債的標的
第一節(jié) 債的標的概述
第二節(jié) 給付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第三節(jié) 給付形態(tài)
第四節(jié) 給付種類
第五節(jié) 受領
第八章 債的變更和移轉
第一節(jié) 債的變更
第二節(jié) 債的移轉概述
第三節(jié) 債權轉讓
第四節(jié) 債務轉移
第五節(jié)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第九章 債的消滅
第一節(jié) 債的消滅概述
第二節(jié) 清償
第三節(jié) 解除
第四節(jié) 抵銷
第五節(jié) 提存
第六節(jié) 免除
第七節(jié) 混同
第八節(jié) 合同之債更新
第四編 債的保障
第十章 債的保全
第一節(jié) 債的保全概述
第二節(jié) 債權人代位權
第三節(jié) 債權人撤銷權
第十一章 債的擔保
第一節(jié) 債的擔保概述
第二節(jié) 保證和定金
第三節(jié) 擔保物權
第十二章 違反債的責任
第一節(jié) 違反債的行為
第二節(jié) 債的二次請求權
第三節(jié) 違反債的責任
下卷 合同法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2.意定連帶之債 當事人之間以法律行為發(fā)生的連帶之債為意定連帶之債。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約定為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例如,數(shù)個借款合同債務人就同一借貸,約定各負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也可以就單方行為引起連帶之債,例如數(shù)個受遺贈人依照遺囑就遺贈所附的明示而負擔連帶義務。 (三)連帶之債的成立要件 成立連帶之債須具有以下要件: 1.債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二人以上 成立連帶之債,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必須為二人以上。當事人雙方都是一個人的債的關系,不能成立連帶之債。 2.債的標的須為同一 成立連帶之債,必須具有同一的債的標的,標的不同一不能成立連帶之債。至于標的是否為可分,有的認為連帶之債的標的為可分之債,如果標的不可分,則一部給付無從實行。①有的認為連帶之債的標的即使為不可分,也可以成立連帶之債,只不過債權人不得請求一部給付而已。②《民法通則》對此并未規(guī)定,似應解釋為連帶之債的標的須為可分,否則債權人將不能請求一部履行。 3.數(shù)個債的目的須具有同一性 債的目的,是連帶之債對債權的確保和滿足。盡管連帶之債究竟是一個完整的債,還是數(shù)個債的集合,有不同看法,但如果是一個整體的債,則當然具有目的的統(tǒng)一性,而如果連帶之債是數(shù)個債的集合,則把它們集合在一起的,正是同一性的債的目的。如果沒有同一性目的,即使是一個債具有給付標的的同一性,也不可能成立連帶之債。正因為如此,連帶債務中一人的給付或者因連帶債務人中的一個人與債權人發(fā)生抵銷、混同或者提存等,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滿足時,全體債務人的債務也歸于消滅。 4.連帶債權人之間或者連帶債務人之間須有連帶關系 連帶關系,是指對于數(shù)個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中的一個人發(fā)生的非關于個人利益的事項,對于其他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也發(fā)生同樣的效力。具有這樣的關系,就成立連帶之債。 (四)連帶之債的效力 連帶之債的效力分為外部效力和內(nèi)部效力。 1.連帶之債的外郡效力 連帶之債的外部效力,是指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對外發(fā)生的效力。 在連帶債權,各債權人均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一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一個債權人受領了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即同歸于消滅。 在連帶債務,每一個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請求履行。向連帶債務人中的哪個、哪些債務人請求履行,請求其履行多大部分的債務,完全聽任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還有其他債務人而互相推諉,也不得以自己僅負擔債務中的一定份額為由而拒絕履行全部債務。連帶債務全部履行以前,全體連帶債務人對于尚未履行的部分仍負連帶清償義務。據(jù)此,債權人有權以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債權人以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shù)人為被告起訴,獲有利判決后,如果該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同一理由對其他債務人起訴,請求其履行。 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破產(chǎn)時,無論連帶債務人破產(chǎn)前是否已為部分清償,債權人仍得以債權總額加入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數(shù)個債務人先后受破產(chǎn)宣告的,債權人在先破產(chǎn)的債務人的破產(chǎn)財產(chǎn)中已取得分配的部分也不扣除,這樣的做法是為了使債權人的利益不致因在破產(chǎn)分配中不能得到足額清償而受影響。如果債權人在破產(chǎn)財產(chǎn)中所得到的清償超過其實際債權的部分,屬于不當?shù)美瑧敺颠€給破產(chǎn)財團。

編輯推薦

《債與合同法》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點研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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