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佟麗華,張雪梅 主編 頁數(shù):414 字數(shù):400000
內容概要
《未成年人維權典型案例精析》系列是“中國律師未成年人保護志愿協(xié)作網(wǎng)絡”辦案經(jīng)驗的梳理和匯總,通過各地志愿律師辦理的典型案件,介紹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現(xiàn)狀,向讀者展示律師辦理未成年人保護與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殊策略和方法,同時也為其他律師辦理未成年人保護案件提供參考與指導。
2010至2011年,各地志愿律師共辦理了349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未成年人案件,佟麗華和張雪梅主編的《未成年人維權典型案例精析(三)》收錄了77篇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了未成年人的各種合法權益,基本涵蓋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類型,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為了保持叢書的連貫性,在內容的分類上,依然延續(xù)了前兩本的方式,分為家庭、學校、社會與司法四類。作為交流和指導用書,我們力求做到完整、真實地呈現(xiàn)律師所辦理的案件中每一個可供借鑒的細節(jié)與值得關注的焦點。因此,《未成年人維權典型案例精析(三)》在每篇案例分析的體例上,在向讀者介紹基本案情后,更重要的是詳細記錄了律師的辦理過程與困難,深入分析了案件焦點問題,并向社會提出了律師的思考與相關建議。這些分析與建議,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可能并不容易實現(xiàn),也可能不會全部獲得讀者的認同,但是這些分析與建議都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正是因為有著這些分析與建議,才更彰顯出本書的價值——思考與交流。巨大的需求來說也是有限的。
書籍目錄
家庭類
被虐待的女童
父親突然去世引發(fā)的家庭糾紛
離婚案件中撫養(yǎng)權、探視權的實現(xiàn)
繼父性侵害生母成幫兇
生父繼父誰來管
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費終獲賠償
追索撫養(yǎng)費引發(fā)的變更撫養(yǎng)權糾紛
父母離婚引發(fā)的子女姓名權糾紛
為喪父非婚雙胞胎維權
為非婚生嬰兒追索撫養(yǎng)費
未成年人財產(chǎn)權不容侵犯
學校類
幼兒園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別讓事故傷害了友誼
教學樓底丟失的生命
從對立到和解
飛來的橫禍
無證幼兒園內受傷如何獲賠
體育課上的噩夢
女童誤食異物后
教室里的侵害
艱難的回家路
我們不是故意的
寄宿制小學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案
缺失的精神殘疾賠償金制度
泯滅的師德
一起因多人侵權而產(chǎn)生的索賠案
小爭執(zhí)引發(fā)的大悲劇
李某人身損害賠償案
教育與懲罰的邊緣
社會類
缺失的護欄遲來的關愛
惡狗咬死四歲男童案
意外墜樓引發(fā)的爭議
喬某觸高壓電人身損害賠償案
誰來為脆弱的玻璃埋單
五齡童死亡誰之過
斷腿少年維權之,路
父母雙亡年幼兄妹維權路漫漫
加強精神損害賠償縮小城鄉(xiāng)差距
周某交通事故賠償案
自行車相撞之后
一次性賠償后的爭議
上學路上
醫(yī)療糾紛鑒定之疑問
缺失的左手
臂叢神經(jīng)損傷案件的援助經(jīng)過
誰為她的左臂負責
未成年人工傷調解獲賠償
撐起保險這把傘
白血病女孩保險理賠之路
一起保險收益案件的援助經(jīng)過
失落的新年
藥物致聾16年后的一場維權訴訟
司法類
她是否受到了脅迫
誰能撫平她的憂傷
對待“江洋大盜”也應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認定
刑事訴訟中的翻譯工作亟待規(guī)范
無罪,還是有罪?
張某搶劫案辯護紀實
為入戶搶劫少年擔任合適成年人
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問題
犯罪嫌疑人也有得到信任的權利
失色的花季
搶劫還是敲詐
無知少年偷嘗禁果淪落犯罪
社會調查報告對量刑的影響
打架后的自首
謝謝你,原諒我
一樣的“威脅”、不一樣的對待
爭取被害人的諒解感化未成年犯罪人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
照相館內的假身份證交易
監(jiān)護人缺失情況下未成年人監(jiān)護權的保障
保護與幫教
曹某故意傷害案
劉某尋釁滋事案件引發(fā)的思考
缺失的環(huán)節(jié)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二)協(xié)商 掌握了上述情況后,筆者找到了幼兒園,和王某進行了面談。因為缺乏小段在幼兒園摔傷的直接證據(jù),筆者準備在談話時進行錄音。古語道“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和王某談話的過程中,王某拿出了一份蓋有幼兒園章子的情況說明,里面敘述了事情的經(jīng)過,并且同意給筆者,這是唯一一份侵權的直接證據(jù)。談話中王某流露出不愿賠償?shù)囊馑?,只愿承擔醫(yī)療費,其他的賠償一概不承擔。筆者反復做了多次工作,王某仍不作出讓步,拒絕賠償。 (三)起訴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學生事故處理辦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情況下,2009年5月20日段某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決王某賠償醫(yī)療費900元,鑒定費800元,護理費2000元,交通費200元,殘疾賠償金126720元,精神撫慰金12000元,幾項賠償共計142620元。 被告王某對原告摔傷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1)本案中的被告不適格。新城區(qū)府紅學校是經(jīng)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正規(guī)學校,新城區(qū)府紅實驗幼兒園是新城區(qū)府紅學校開設的。被告僅是受雇于府紅學校負責幼兒園的工作。再者幼兒園與個體工商戶不同,個人不是適格主體,不能被列為被告。(2)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均可以說明原告是自己摔傷的。(3)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有異議。殘疾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人員計算,不存在精神撫慰金。(4)對原告提交的鑒定結論不認可,原告不可能構成七級傷殘,請求重新鑒定。 訴訟過程中被告多次提出要求重新鑒定,均被原告拒絕。但考慮到如果一再拒絕,七級傷殘有不被采信的可能而導致不能獲得殘疾賠償金,原告最終同意了重新鑒定。后經(jīng)內蒙古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段被認定為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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