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宣言信托制度構建研究

出版時間:2012-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徐衛(wèi)  頁數:392  字數:270000  

內容概要

當前的主流慈善機制是第三者管理慈善資金的模式,這種模式在實踐中存在相應的管理風險,導致慈善信任危機時常發(fā)生。為避免第三者管理慈善的風險,慈善行為者常向被救助者親自捐贈慈善資金實施慈善,但此模式也具有持續(xù)性差、保障力弱等諸多局限。
鑒于此,徐衛(wèi)專著的《十周年院慶系列·凱原法學論叢:慈善宣言信托制度構建研究》以特殊的信托制度(宣言信托)設計解決慈善中的特殊問題,試圖通過宣言信托與慈善的結合提出慈善宣言信托的概念,進而提出其制度建構的基本邏輯和規(guī)則,從而為中國慈善事業(yè)發(fā)展尋求一種新的路徑。

作者簡介

徐衛(wèi),女,1967年2月出生,江蘇吳江人。1984年入解放軍外國語學院日語專業(yè)學習,先后獲文學士、文學碩士學位。畢業(yè)后留校任日語專業(yè)助教、講師。1999年轉入蘇州大學外國語學院任教。2005年入上海外國語大學日語語言文學專業(yè)攻讀博士學位,2006年6月獲文學博士學位?,F任蘇州大學外國語學院副教授,日語語言文學專業(yè)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日語語言學、日語教育學研究,發(fā)表論文20余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慈善宣言信托制度的現實構建需求
第一節(jié) 非公益性慈善與公益性慈善
一、慈善的涵義
二、非公益性慈善
三、公益性慈善
第二節(jié) 中國慈善事業(yè)的發(fā)展簡況
一、改革開放前的停滯階段
二、改革開放后的發(fā)展階段
第三節(jié) 慈善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足
一、從事慈善的主體需求
二、接受慈善的社會需求
三、現行制度供給的不足
第四節(jié) 慈善宣言信托制度的適恰性
一、慈善宣言信托的概念內涵
二、慈善宣言信托的制度優(yōu)勢
三、慈善行為人設立宣言信托從事慈善的可行性
第二章 慈善宣言信托的構建空間及其理念
第一節(jié) 制度構建的立法空間
一、宣言信托立法情況解讀
二、我國信托法的邏輯解釋
第二節(jié) 制度建構的理論空間
一、生前信托真的是契約嗎
二、財產轉移須實際移動嗎
三、宣言信托果真損害債權人利益嗎
第三節(jié) 制度建構的現實基礎
一、國外信托的發(fā)展情況
二、我國信托文化的發(fā)展
三、我國的慈善信托實踐
第四節(jié) 制度構建的基本理念
一、促進慈善行為
二、保障慈善目標
三、防范慈善濫用
第三章 促進慈善宣言信托設立的激勵機制
第一節(jié) 稅收優(yōu)惠制度
一、慈善稅收優(yōu)惠的立法與政策考察
二、慈善宣言信托稅收優(yōu)惠的制度設計
第二節(jié) 慈善聲譽制度
一、慈善聲譽制度的價值與現實狀況
二、慈善聲譽制度設計中的兩個問題
第三節(jié) 類型多元化認可
一、慈善宣言裁量信托
二、混合型慈善宣言信托
第四節(jié) 法定撤銷與窮困解除制度
一、法定撤銷或變更制度
二、窮困解除制度
第五節(jié) 部分信托義務的寬松化設計
一、親自管理義務之弱化
二、注意義務之適當減輕
第四章 慈善宣言信托設立的相關規(guī)則設置
第一節(jié) 慈善宣言信托的成立時間
一、財產權轉移與信托的成立
二、慈善宣言信托的成立時間
第二節(jié) 慈善宣言信托的設立主體
一、自然人設立慈善宣言信托的問題
二、幾種法人設立慈善宣言信托的問題
三、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宣言信托的問題
第三節(jié) 慈善宣言信托的客體構造
一、慈善宣言信托客體:信托財產概說
二、不確定財產和將來財產的客體資格
三、涉贓財產以及消極財產的客體資格
四、股權設立慈善宣言信托的法律問題
第四節(jié) 慈善宣言信托的設立形式
一、我國《信托法》中的“方式強制”
二、慈善宣言信托制度中的“形式”選擇
第五節(jié) 慈善宣言信托的信托目的
一、信托目的與信托本旨之辨
二、慈善宣言信托的動機問題
三、幾種特殊慈善目的的分析
第五章 慈善宣言信托受益人利益保障機制
第一節(jié) 強化信托義務與責任
一、強化信息披露義務
二、強化分別管理義務
三、嚴格自我交易規(guī)則
四、限制與約束投資權
五、禁止責任事先免除
第二節(jié) 限制信托受托人的權利
一、受托人取得管理報酬之禁止
二、受托人補償請求權之限制
第三節(jié) 健全動產信托公示方式
一、信托登記與信托公示
二、信托登記的法律效力模式
三、慈善宣言信托財產的公示方式
第四節(jié) 強化信托的監(jiān)督制度
一、信托監(jiān)察人強制設置制度
二、信托財產之強制審計制度
第六章 濫用慈善宣言信托制度的防范機制
第一節(jié) 禁止設立可撤銷慈善宣言信托
一、可撤銷信托的理論與立法實踐
二、慈善宣言信托制度的立法選擇
第二節(jié) 濫用慈善宣言信托損害債權人利益之防范
一、債權的優(yōu)越性及其立法保護趨向
二、慈善宣言信托中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構建
第三節(jié) 濫用慈善宣言信托逃稅之預防
一、慈善行為中逃稅的可能性
二、慈善宣言信托中預防逃稅之法律措施
第四節(jié) 濫用慈善宣言信托損害股東利益之預防
一、現行《公司法》關于公司慈善問題的規(guī)定
二、公司設立慈善宣言信托損害股東利益之防范
結論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插圖:   綜上可見,行政管理和監(jiān)管意義上的信托登記在國外信托法上較為常見。但是,我們這里所要討論的信托登記并非是信托監(jiān)管這種公法意義上的信托登記,而是私法意義上的信托登記,即決定信托成立生效或產生對抗效力意義上的信托登記。 有人談到我國信托登記制度時指出,信托登記是否必要,與我國是否承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問題息息相關。如果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被承認,則信托登記就沒有必要作為強制性的規(guī)定,只作為信托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即可;因為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受托人,而根據其他法律,如果所有權轉移需要登記的,自然當事人應到法定登記機構去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就不需要通過信托登記進行公示。還有人指出,信托登記純屬多余的制度設計。由于我國《信托法》關于信托定義中“委托給”的規(guī)定無法厘清信托交易關系各方的產權界限,所以只好依靠信托登記使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得以確認,才能防止信托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因為不知情而受到損失;所以,信托登記的功能實際就是人工設立一個信托信號,目的是想從另一角度保障信托財產獨立這一核心效率機制的實現。上述看法是對信托登記的誤解,信托登記不是信托財產所有權轉移意義上的登記。信托財產所有權轉移意義上的登記是物權登記而非信托登記的問題,信托登記是在信托財產所有權轉移基礎上(物權轉移基礎上)的進一步公示,即使信托財產所有權轉移,仍有登記的必要。

編輯推薦

《慈善宣言信托制度構建研究》寫作的目的在于通過盤點過去而展望未來。在“十年磨一劍”的節(jié)點上畫出這個學術共同體的坐標,進行精準的定位,以便確認重新出發(fā)的起點、方向以及步調。中國正面臨空前的大變局,世界正面臨深刻的結構轉型,這是一個應該出偉大思想家、出杰出研究成果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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