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國民政府訓政前期立法體制研究

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卞琳  頁數(shù):204  字數(shù):2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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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在中國近代立法史上,南京國民政府在1928~1937年抗戰(zhàn)爆發(fā)前的10年間,以孫中山的憲政思想和訓政理論為背景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立法體制,體現(xiàn)出明顯的訓政色彩,從而使其成為我國立法史上獨一無二的立法體制。
  作者將國民政府訓政前期的立法體制作為一種制度類型和制度體系進行研究,對孫中山、胡漢民和蔣介石等影響這一時期立法的幾位重要人物的法律思想和觀點進行了分析,對當時特殊的黨內立法系統(tǒng)(中執(zhí)會、中常會、中政會)和國民政府立法系統(tǒng)(立法院和其他參與輔助性立法的各院)以及地方立法主體的構成、權限與相互關系也作了剖析。不僅研究了這一時期立法體制的運行情況,而且將其與前后不同時期的情況作了比較;不僅分析制度性的規(guī)范性文件,而且力求解剖個案,通過使用統(tǒng)計數(shù)據、精英言論、當權者的講話、歷史文件、報紙雜志等材料來說明立法程序的運行實態(tài);不僅比較客觀地評價了這一時期立法體制運行的情況和立法的成果,而且對這一立法體制的發(fā)展與變異,包括逐步走向專制與獨裁的原因也進行了分析。通過多方位立體式的研究,向讀者展示“黃金十年”的立法格局,探討其在法制現(xiàn)代化過程中的作用。

作者簡介

  卞琳,1973年生,江蘇省靖江市人。1989~1993年就讀于蘇州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98~2001年就讀于華東政法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碩士學位;2007年獲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博士學位。1993~1998年,就職于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01年于華東政法大學任教。
  現(xiàn)為華東政法大學講師,主要從事公法基礎理論的教學與研究。主要研究成果:發(fā)表《重構依法行政意識的培育機制》、《論立法程序中的利益表達機制》、《論回避在立法程序中的有限性與現(xiàn)實困境》等論文十余篇。參編教材《立法學教程》(副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與圖表》3部。參與《完善中國教育法律體系研究》、《行政規(guī)劃研究》、《司法鑒定法立法研究》國家級課題3項,《上海市地方性教育立法整體框架研究》、《非營利組織贏接登記非編事業(yè)單位研究》省部級課題2項,主持校級項目《立法聽證研究》1項。

書籍目錄

緒論
第一章 南京國民政府訓政前期立法體制的建構
一、制度背景:從移植議會制度到改造議會制度
二、訓政前期立法體制形成的理論基礎
三、訓政前期立法體制的形成過程
四、訓政前期的立法成果
五、訓政前期立法體制的特征
第二章 南京國民政府訓政前期立法主體結構分解
一、制定法律的立法主體
二、次級立法主體:行政院、監(jiān)察院、考試院、司法院以及院以下各部會
三、具有特定身份的個人:對立法的直接影響主體
四、地方立法主體
五、訓政前期立法主體結構的特點
第三章 南京國民政府訓政前期立法權限劃分辨析
一、國民黨內部立法主體的立法權配置
二、中政會與立法院的立法權限劃分
三、命令權:其他各院、部、委立法權限的集中體現(xiàn)
四、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
五、結論
第四章 南京國民政府訓政前期立法程序運行展示
一、民國時期對于立法程序的理論研究和早期實踐
二、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程序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
三、行政院、司法院、監(jiān)察院、考試院的立法程序——命令的制定程序
四、院以下各部、委的立法程序
五、地方立法程序
第五章 南京國民政府訓政后期立法體制的轉變與發(fā)展
一、《五五憲草》的制定過程中關于立法體制的規(guī)定及評價
二、《期成憲草》中關于立法體制的設計
三、政協(xié)《憲草修改原則》的立法體制
四、《中華民國憲法》中的立法體制
五、1937年以后國民政府立法體制的實際運作概述
余論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插圖:   然而,歷經和平的國會請愿及激烈的革命才爭取而來的議會制度,在中國試行伊始便遭到了失敗的命運。從第一屆國會曲折復雜的經歷即可看出議會制度在中國的艱難。第一屆國會前后拖延了12年之久,兩次因被解散而中斷,且一再出現(xiàn)變種,在北京共存在約4年,直至1924年11月24日才最終結束。由于它是根據《臨時約法》經選舉而產生,標志著民主共和,在當時有一定的權威,所以任何摧殘、解散、收買和篡奪的行動,都被視為“非法”。各種政治力量也都紛紛打出過護法、護憲、維持法統(tǒng)、恢復法統(tǒng)等旗號,圍繞國家議會的合法名義、組織形式、職權行使、立法活動等方面的斗爭也逐漸趨于復雜化。國會成立后的13年間,所謂國家立法機關的流變大致如下:政治會議、約法會議、參政院、國民代表大會、國會第二期常會(第一次恢復民元國會)、國會非常會議(廣州繼續(xù)民元國會)、臨時參議院、新國會(第二屆國會、安福國會)、國會第三期常會(第二次恢復民元國會)、善后會議、臨時參政院、國民代表會議。其間憲法除《臨時約法》外,又有《天壇憲草》、《曹錕憲法》;憲政體制更是變動頻頻,既有責任內閣制、大總統(tǒng)制等制度設計,義出現(xiàn)府院之爭、議會與政府的對峙等實際爭端。1926年4月,由于政局惡化,段祺瑞下野,國民代表會議流產,憲法未能產生,正式國會因之不能再次成立,國家進一步陷于紛亂狀態(tài)。法統(tǒng)隨之廢棄,國會從此退出了中國的歷史舞臺。 北洋政府時期的立法活動在一段時期內也有所發(fā)展。這主要是在袁世凱時期,經過袁的努力行政效力得以提高,社會秩序得以維持,法律體系也有所建立。尤其在1914年和1915年間,國家立法活動迅速展開,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但由于派系軍閥的斗爭,使得議會的命運多舛,其發(fā)展不斷被打斷。每一次政變,即有非法機關制定諸種法律,“但不旋踵,即歸消滅”。立法活動成為各派軍閥上演政治鬧劇的道具。 從晚清資政院的設立到民國國會被解散,正是西方議會制度在中圍從移植到最終遭到失敗的過程,期間也意味著中國現(xiàn)代立法活動的開端。“我國之有立法運動即采用代議制”。這一時期的立法活動大多以議會為核心而展開,但隨著議會政治移植的失敗,以代議機關為核心的立法活動旋即遭到挫折。由于當時中國政壇掌權者頻頻易主,政權體制如走馬燈式地不斷轉換,因此完整的立法體制并未形成。而議會制度移植失敗的結果,在思想界表現(xiàn)為一場大討論自此爆發(fā),各種改造議會制度的設計方案紛紛出爐;在制度上,則使得一度與代議制緊密相連的民國立法體制在日后的重建與發(fā)展中逐步偏離了西方議會制度的軌道,以至于南京國民政府在立法體制建構過程中,徹底放棄了任何民意機關的形式。

編輯推薦

《南京國民政府訓政前期立法體制研究(1928-1937)》介紹了在中國近代立法史上,南京國民政府在1928年五院制建立至1937年抗戰(zhàn)爆發(fā)之前的10年間,取得了堪稱輝煌的立法成就。其效仿歐洲大陸法系的模式,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部門,有關法律概念、原則和規(guī)范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形成了完整的“六法體系”,在法律內容、價值觀以及立法技術等方面均獲得了一定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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