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黎宏 頁數:1025 字數:13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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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是作者厚積薄發(fā)、博觀約取之作,是其入刑法學之門二十多年來的思考和總結,亦在其長年給學生授課的講義基礎上加筆而成。
《21世紀法學規(guī)劃教材:刑法學》有清晰的指導思想和體系,在闡析刑法學基本理論和制度外,力圖做到以下三點:一是傳統(tǒng)與創(chuàng)新的結合。作者以“嚴謹求實”為“開拓創(chuàng)新”之前提,基本上繼承了傳統(tǒng)的刑法學理論和體例,對于很有必要引入的新興理論,也是使用耳熱能詳的傳統(tǒng)話語進行闡述。二是本土與域外的結合。作者認為即便中國刑法學骨子里是外來的,但至少在形式上已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地方性知識,所以本書在解釋中國刑法條文的過程中,均以我國學者的觀點為主。三是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作者認為刑法學的最大魅力之一在于其強有力的執(zhí)行和應用,因而本書穿插有大量的司法解釋和案例分析,以助讀者理解不同學說間的細微差別。
本書以范式法學教科書為出發(fā)點,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己任,適合法學本科教學使用,并可為研究生及相關實務人員提供有益指導。
作者簡介
黎宏男,1966年8月生,湖北省羅田縣人。1984年考入武漢大學法學院,1988年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取本校刑法學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師從馬克昌教授;1990年提前畢業(yè),繼續(xù)攻讀本校刑法學專業(yè)博士學位;1992年10月,作為中國政府公派留學生赴日本關西私立名門同志社大學留學,師從大谷實教授;1995年獲同志社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96年獲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99年獲同志社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同年9月回國,到清華大學法學院任教?,F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黨委書記,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2008年4月至2012年3月)。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曾獲“首屆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第六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等榮譽。
獨著有《不作為犯研究》、《單位刑事責任論》、《刑法總論問題思考》、《日本刑法精義》(第二版);獨譯有《刑事政策學》(新版)、《刑法講義總論》(新版第二版)、《刑法講義各論》(新版第二版)、《刑法學基礎》;作為主編、副主編或者撰稿人,參與出版《侵財犯罪的理論與司法實踐》、《刑種通論》、《西方近代刑法學說史略》等著作十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同志社法學》(日本)等中外報刊上發(fā)表文章近百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刑法的概念、淵源與分類
第二節(jié) 刑法的性質、目的和機能
第三節(jié) 刑法的規(guī)范、體系與解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節(jié) 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第三節(jié)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圍
第一節(jié)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jié)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
第一節(jié) 犯罪概說
第二節(jié) 犯罪構成
第五章 犯罪構成客觀要件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內容
第三節(jié) 排除社會危害性事由
第六章 犯罪構成主觀要件
第一節(jié) 責任原則
第二節(jié) 責任能力
第三節(jié) 犯罪故意
第四節(jié) 犯罪過失
第五節(jié) 認識錯誤
第六節(jié) 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
第七節(jié) 期待可能性
第七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犯罪預備
第三節(jié) 犯罪未遂
第四節(jié) 犯罪中止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jié)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本質
第二節(jié) 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節(jié) 共犯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第五節(jié) 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第九章 一罪和數罪
第一節(jié) 罪數的區(qū)分
第二節(jié) 一罪的類型
第十章 刑罰理論和刑罰制度
第一節(jié) 刑罰理論
第二節(jié) 刑罰的種類
第十一章 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jié) 量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則
第二節(jié) 量刑情節(jié)及其適用
第三節(jié) 量刑方法
第四節(jié) 累犯、自首、坦白和立功
第五節(jié) 數罪并罰
第十二章 刑罰執(zhí)行制度
第一節(jié) 刑罰執(zhí)行概述
第二節(jié) 緩刑
第三節(jié) 減刑與假釋
第十三章 刑罰的消滅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時效
第三節(jié) 赦免
第十四章 刑法各論概述
第一節(jié) 刑法各論的意義和體系
第二節(jié) 具體犯罪條文的構成
第十五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jié) 危害國家、顛覆政權的犯罪
第二節(jié) 叛變、叛逃的犯罪
第三節(jié) 間諜、資敵的犯罪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jié) 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jié) 恐怖性質的犯罪
第五節(jié) 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管理規(guī)定的犯罪
第六節(jié) 過失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第十七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jié)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
第二節(jié) 走私犯罪
第三節(jié) 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四節(jié)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五節(jié) 金融詐騙的犯罪
第六節(jié) 危害稅收征管的犯罪
第七節(jié) 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
第八節(jié) 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jié)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節(jié) 侵犯婦女、兒童性自由和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節(jié)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節(jié) 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
第十九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暴力、脅迫型財產犯罪
第三節(jié) 竊取、騙取型財產犯罪
第四節(jié) 侵占、挪用型財產犯罪
第二十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
第二節(jié) 妨害司法的犯罪
第三節(jié) 妨害國(邊)境管理的犯罪
第四節(jié) 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
第五節(jié) 危害公共衛(wèi)生的犯罪
第六節(jié) 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的犯罪
第七節(jié)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
第八節(jié)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犯罪
第九節(jié)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jié) 平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節(jié) 戰(zhàn)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貪污挪用犯罪
第三節(jié) 賄賂犯罪
第二十三章 瀆職罪
第一節(jié) 瀆職罪概述
第二節(jié) 瀆職罪分述
第二十四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jié) 危害作戰(zhàn)利益的犯罪
第二節(jié) 違反部隊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三節(jié) 危害軍事秘密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jié) 危害部隊物質保障的犯罪
第五節(jié) 侵犯部屬、傷病軍人、平民、俘虜利益的犯罪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過程,必須一體遵循的根本性準則。其作為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僅體現了一國刑法的根本價值和主要目的,而且也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依據。 但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到底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理解并不一致。從世界范圍來看,盡管在近代社會發(fā)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刑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有過各種變化,但在下述幾個方面,則一直沒有動搖過:第一,對犯罪進行制裁的刑罰權,絕對由國家掌握和支配,禁止任何私人對犯罪進行報復;第二,對刑罰權進行一定限制,國家只能在刑法所規(guī)定的犯罪成立范圍、刑罰種類以及量刑幅度之內動用刑罰;第三,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責任成為科處刑罰的基礎。在客觀責任的意義上,古代的處罰思想的制度被禁止;在意思責任的意義上,中世紀的、封建的結果責任被排除,沒有責任能力的孩子或者精神病人也不受處罰。這三個方面概括起來,就是刑罰權國家獨占原 則、罪刑法定原則以及責任原則,它們是近代以來的西方各國刑法的基石。 在我國,根據現行刑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的規(guī)定,作為我國刑法適用的指導性原則為以下三個,即罪刑法定原則、刑罰適用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一節(jié) 罪刑法定原則 一、意義 來自近代西方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意義是,什么樣的行為是犯罪,對該種行為要予以什么樣的處罰,事先必須有成文的法律規(guī)定;法律事先沒有明文規(guī)定,任何行為都不能被作為犯罪而受到處罰。以被喻為“近代刑法學之父”的德國學者費爾巴哈的話說就是:“法無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規(guī)定不處罰”(Nullum crimen sine lege,nulla poena sine lege)。 從上述表達中能看出,在西方國家,罪刑法定原則是一個出罪原則,即將某危害行為排除在犯罪成立范圍之外,限制國家刑罰處罰范圍的原則。這是因為,即便是在近代國家,仍然存在擴大或者濫用權力的危險,為了避免這種危險的發(fā)生,罪刑法定原則就成為人們用以自衛(wèi)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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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法學規(guī)劃教材:刑法學》在刑法解釋特別是犯罪構成體系的論述上,堅持傳統(tǒng)四要件說“客觀與主觀分開、形式與實質結合”的基本意旨,并將其進一步推向極致。在犯罪構成的理解上,不僅將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完全分開,而且從形式判斷與實質判斷統(tǒng)一的立場出發(fā),將社會危害性的判斷與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排除社會危害性事由結合起來,將故意、過失的認識要素和具體犯罪構成的客觀要素以及期待可能性等結合起來,進行實質分析;將傳統(tǒng)學說中的犯罪主體論的內容進行拆分,分解為身份犯和責任能力兩方面的內容,并分別放在相應的位置進行論述。在社會危害性的判斷上,將行為造成的侵害結果(包括現實危險)和行為主體的身份作為判斷依據,絕對排除行為人的主觀要素;在主觀責任的判斷上,從規(guī)范責任論的立場出發(fā),把對具體犯罪事實的明知以及應當知道作為中心內容,從是否值得刑罰處罰的立場出發(fā),考察故意和過失的內容,實質地判斷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是否具有主觀責任,并力求將上述觀念在刑法總論的各項制度以及各論的每個罪名的論述中貫徹到底。《21世紀法學規(guī)劃教材:刑法學》以范式法學教科書為出發(fā)點,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己任,適合法學本科教學使用,并可為研究生及相關實務人員提供有益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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