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沈敏 頁數(shù):243
內容概要
《憲政視野下的中國律師制度研究》一書由沈敏博士基于博士論文修改而成。
本書基于憲政建設的視野,對律師制度在憲政建設中的作用作了比較全面的分析,指出了我國律師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議,以期立足于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的實踐,建立中國特色的律師制度。
作者簡介
沈敏,1966年生,法學博士。從事司法行政部門律師管理工作4年來,主要研究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律師與社會發(fā)展、律師管理體制和監(jiān)管體制發(fā)展、憲政視野下的中國律師制度發(fā)展等。先后被評為“人民內部矛盾排查調處工作先進個人”、“市司法系統(tǒng)優(yōu)秀共產黨員”、“省司法系統(tǒng)亞運安保先進個人”,獲機關嘉獎兩次,榮立個人三等功一次。在相關核心期刊發(fā)表了《刑事訴訟的證據(jù)標準》、《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據(jù)標準和證據(jù)運用》、《司法公正和律師自由若干問題探討》、《正當法律程序視野下的律師制度》等多篇論文。曾在檢察部門工作15年,任一級檢察官,辦理過上百宗大案要案。先后榮獲“人民滿意的檢察干警”,“辦案能手”,省、市“三八紅旗手”,“三八紅旗手標兵”,省“巾幗建功”先進個人,首屆“羊城十大杰出女性”等稱號。榮立個人三等功一次。
書籍目錄
導論
第一章律師制度的憲政定位
第二章律師制度的比較分析
第三章中國律師制度現(xiàn)狀審視
第四章中國律師制度的完善之道
結語:以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為契機建立中國特色的律師制度
參考文獻
附錄:相關法律法規(guī)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一,律師資格的取得。在英國,若想進入律師行列首先要對自身定位,即要成為哪一類型的律師,然后再準備相應的基礎課程學習和實踐。事務律師對文憑有一定的要求,一般為大學畢業(yè),除此之外,不同專業(yè)又有不同的考試要求。非法律專業(yè)畢業(yè)的學生必須先參加為期一年的全日制普通職業(yè)考試(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CPE)課程并通過考試,而法律專業(yè)的學生參加的是為期一年的全日制法律畢業(yè)文憑(Graduate Diploma in Law,GDL)課程并通過考試。這只是成為律師的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就是自己選擇一家律師事務所,在執(zhí)業(yè)律師的帶領、教導下實習兩年,積累實務經驗。出庭律師資格的獲得所需程序與事務律師有些不同,非法律專業(yè)和法律專業(yè)者各自在經過以上的課程和考試之后,在實習之前必須到位于倫敦的四所出庭律師公會之一完成長達一年的出庭律師訓練課程。由此可見,英國的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資格的授予具有較為嚴格的要求,不僅注重理論知識的學習,而且實踐經驗也是不可或缺的考核條件之一。 第二,執(zhí)業(yè)范圍。事務律師可以接受當事人直接委托進行訴訟,但允許出庭的情況僅限于下級法院,還可以接受當事人的直接委托后從事訴訟外事務。此外,為出庭律師處理和準備出庭前的大量法律等事務也是事務律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各種法律文書的書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提供咨詢等??偟膩碚f,事務律師出庭受到限制,工作煩瑣,卻是律師事務中大部分工作的承擔與執(zhí)行者,是律師隊伍組成的絕大部分。出庭律師執(zhí)行出庭以及與出庭相關的事務,但其不能直接與當事人接觸。如案件在高級法院審理,當事人要請出庭律師為其辯護,此時必須以其事務律師為中介聘請出庭律師。近年來,英國律師行業(yè)發(fā)出了對當前律師制度進行改革的呼聲,事務律師力爭取得更多的出庭資格和機會。這方面的努力已形成了一定的影響,達到了一定的效果,事務律師的出庭范圍有擴大的趨勢。 第三,律師行業(yè)組織。由于以上提及的原因及其他原因,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分屬于不同的行業(yè)組織,其中事務律師屬事務律師協(xié)會監(jiān)管,出庭律師屬出庭律師理事會監(jiān)管。兩者同為律師的監(jiān)管機構,具有的職能也相差無幾,均致力于行業(yè)信譽的維護,職業(yè)道德標準的制定,對組織成員的監(jiān)督等。 第四,律師職業(yè)道德。由于英國的律師制度是二元制,因此,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的職業(yè)道德要求也有所不同。事務律師的職業(yè)道德要求主要有:禁止利用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意或者進行廣告宣傳,禁止進行雙方代理,禁止與非律師分享律師費(為了維護律師的獨立性),禁止在訴訟程序尚未結束之前收取成功酬金等。出庭律師遵守的職業(yè)道德與事務律師有相同之處,如不得非法招攬案源等。不同之處在于:不得開設合伙律師事務所,不得雇傭其他的出庭律師,不得直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不得從事律師之外的職業(yè),不得在就報酬達成協(xié)議之后拒絕辦理案件。 第五,職業(yè)前景。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是自由職業(yè)者,都可以從事律師以外的其他工作,在司法系統(tǒng)之外,兩者的職業(yè)選擇并沒有什么不同,但是若想晉升為法官,則會產生較大的區(qū)別。達到一定資質的事務律師只能晉升為巡回法院的法官,在此級別之上的法院法官只能從出庭律師中產生。1990年《法院與法律服務法》在授予事務律師更多出庭權的同時,拓寬了選任法官的范圍,向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至少在理論上)同樣開放了通往高級法官職位的道路。例如,在高等法院享有10年以上出庭權的律師可以被選任為上訴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在刑事法院或郡法院享有一般出庭權10年以上的任何人均可被選任為巡回法官或兼職法官。此外,經由大法官在開業(yè)10年以上獲得較大成績的出庭律師中進行篩選,報請英女皇批準之后,出庭法官即可成為皇家律師即御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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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視野下的中國律師制度研究》立足于憲政的視角,在憲政的框架內來研究律師制度,通過分析律師制度與正當法律程序、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國家權力制約及公民社會的關系,在給律師制度進行憲政定位的同時,分析找出我國律師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并提出我國律師制度的完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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