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頁數:455
內容概要
《學生常用法律手冊》推出以來,得到了廣大學生讀者的支持與厚愛,有許多熱心讀者來信來電,向我們提出改進的建議。其中不少讀者表達了這樣的希望:分別針對法學專業(yè)教育涉及的主要部門法學,編輯一套定價低廉、便于攜帶的“法律手冊”分冊。本套叢書,即是源于讀者的上述需求。叢書共分九冊:《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經濟法》、《南法》、《知識產權法》。
叢書的主要特點在于:
選編與各門課程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并對全部法律條文給出條文主旨;
編注式的體例,將“重點法條注釋
”“司考真題自測”“關聯法條”等欄目融入法律文本之中,便于讀者深入學習和理解法條的含義;
各分冊均結合其學科特點,采取最適合該學科學習的編纂方式,針對性強;
A6特殊開本,精致便攜。
書籍目錄
(一)民法總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4.2)
(二)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4.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10.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I2.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7.30)、
(三)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3.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5.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8)
(四)婚姻家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4.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8.9)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4.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9.1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1998.11.4修正)
(五)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12.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3.8)
考前驗收:民法綜合性真題自測
附錄1: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民法部分)
附錄2:本書“真題自測”答案及簡析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對于在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7.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28.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代管人,或者他們無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jiān)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31.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費用”,包括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 32.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3.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zhèn)鲉竞笕毕袥Q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34.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35.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以無力履行代管職責,申請變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同時申請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之訴比照特別程序單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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