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3 出版社:法律 作者:胡鳳濱 頁數:453 字數:493000
內容概要
《合同糾紛(二)——買賣合同、國際商事合同、租賃合同》為中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判旨總提煉叢書之五,收錄整理了兩高公報關于國內買賣合同、國際商事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租賃合同和承包經營合同等糾紛的司法審判案例及全國各地法院審理的相關指導性案例。每篇指導性案例都經法學專家評判,全部指導性案例均有“爭議點”、“判則”等點評,對案件辦理、審理、學術研究及教學具有非常高的指導和參考作用。本書收集全面、內容準確、編排合理,特別適合公檢法系統(tǒng)、律師、法律顧問等專業(yè)法律人士使用,對于法律院校師生以及其他法律愛好者也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書籍目錄
一、國內買賣合同
(一)合同的訂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五)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六)違約責任
二、國際商事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四)違約責任
三、行紀合同
四、居間合同
(一)合同的訂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違約責任
五、租賃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四)違約責任
六、拍賣、典當合同
(一)合同的訂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違約責任
七、承包經營合同
(一)合同的訂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五)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六)違約責任
八、其他合同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插圖: 1.未約定價格條款的處理——黃巖第三罐頭廠與寧波工藝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合同 履行 價格條款 (案 由)買賣合同糾紛 (審判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第一審程序 (原 告)浙江黃巖第三罐頭食品廠 (被 告)寧波市工藝品進出口公司 (權威收錄)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2004年商事?知識產權專輯(總第49輯)裁判規(guī)則: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后,需方又發(fā)傳真訂貨,沒有約定價格條款,應按原價格結算。 基本案情:被告的業(yè)務員葉國斌曾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過買賣合同,且雙方已履行完畢。后在被告未通知原告葉國斌已離開公司的情況下,葉國斌又以被告名義向原告發(fā)傳真訂貨,所使用傳真號碼與以前合作時相同,但沒有約定價格條款和交貨時間。原告在收到傳真后,按傳真的要求及時完成了發(fā)貨,但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將承諾送達給被告。后雙方對價格發(fā)生爭議。 爭議要點:該傳真能否成為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要約,原告是否作出生效的承諾。 裁判理由:在被告未通知原告其業(yè)務員葉國斌已離開其公司的情況下,原告有理由相信葉國斌的傳真訂貨行為具有代理權。該傳真件系被告向原告這一特定人發(fā)出的,表達了要約的意愿,包含了受要約拘束的意思,有希望與原告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雖沒有約定價格條款和交貨時間,但基于之前同類產品的交易,仍可按交易習慣或法律規(guī)定的填空條款加以確定,以此來完善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該傳真件應屬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要約。原告收到要約后,雖按要約要求及時完成了發(fā)貨任務,但是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將承諾送達到受要約人即被告處,所以承諾未生效,雙方應按原價格結算。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立約定金的法律效力——郭建偉與中宇公司定金合同糾紛上訴案 關鍵詞:立約定金 拒簽合同 返還 定金罰則 (案 由)定金合同糾紛 (審判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第二審程序 (上訴人)郭建偉(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鄭州市中宇經貿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原審被告) (權威收錄)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2004年商事?知識產權專輯(總第4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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