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羅培新 頁數:453 字數:3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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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隨筆心情:在法律與金融之間》的作者是羅培新。
《隨筆心情:在法律與金融之間》共分六個欄目,收錄了以下小文:其一,《財經時評》欄目收錄了本人近期發(fā)表于《南方周末》、《2l世紀經濟報道》、《解放日報》等媒體上的時評類雜文,計27篇。其二,《耶魯走筆》欄目收錄了本人在耶魯訪學時寫就的若干小文章。其三,《社會觀察》欄目收錄了本人發(fā)表于《解放日報》、《法制日報》等媒體的若干小雜文。其四,《金融法制》收錄的是作者在北大求學階段的田野調查小習作。其五,《譯事心得》欄目收錄的是作者近年來的譯事體會。其六,《她人嫁衣》欄目收錄的是作者為若干叢書或朋友新著所作的序言。
作者簡介
羅培新,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后,耶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華東政法大學科研處處長,國際金融法律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發(fā)表論文若干,出版專著、譯著十余部。
書籍目錄
財經時評
財政600億元能否為券商埋單
解讀非流通股轉讓規(guī)則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亡羊補牢
公司法變,不要以瑕掩瑜
解讀(證券法修改建議稿)
證監(jiān)會的邊界
股權分置改革為何引入“權證”
公司法不宜強行導入獨立董事制度
證監(jiān)會應擁有怎樣的司法權
解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
股改:游走于效率和公平之間
大股東“以股抵債”不應免受問責
股改十月回頭看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市場是金融衍生品發(fā)展最好的老師
金融衍生品如何套期保值
IPO新規(guī):市場逼出來的改變
一場未竟的公司注冊資本革命
如果內幕交易發(fā)生在美國
美國的鐵腕,中國的妥協(xié)
美國的治市良方
法院能做好管家婆嗎?
前置程序去留困境
中信泰富巨虧與榮智健之責
遲到的懲罰損害市場正義
金融蒙昧主義?
——有感于麥道夫證券欺詐案
風雨飄搖中的信用評級機構
吐故納新,納斯達克煥發(fā)勃勃生機
耶魯走筆
功夫在詩外:耶魯校長與耶魯大學的通識教育
“責任·榮譽·國家”:美國西點軍校紀行
哈佛和麻省理工之行
分享喜悅與分擔痛苦:耶魯共同體二三事
大學之道,亦在經營:公開信中的耶魯經營之道
悲情耶魯:側記耶魯兇殺案被害人燭光追思會
人文耶魯:耶魯被害學生教堂紀念活動親歷記
法律人應有的體面:側記耶魯法學院模擬法庭
開放·參與·競爭·專業(yè):圖書館館長招聘中的管理之道
有館如斯,何須遠游:耶魯大學圖書館印象
社會觀察
隱私權與公信力:橋歸橋,路歸路
——也談“彩票王”事件
是誰耗散了社會信用?
——也談“馬加爵案”中的舉報人保護
律師理想主義亟待復興
海地救援中的美國外交“巧實力”戰(zhàn)略
伊戰(zhàn)成本
“吻癱”美國機場的背后
莫讓地震成為檢驗教學樓安全的唯一標準
金融法制
“舊瓶裝新酒”:銀行債權遭遇“新危機”
ATM失控之后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談談保證的幾種形式
存單糾紛案件管轄的若干問題
抵押登記:“封條”乎,“陷阱”乎
業(yè)務創(chuàng)新,還是違規(guī)操作?
——揭開“委托抵押”的面紗
信用證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
銀行債權遭遇新危機
——“翻云覆雨”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勞動人事安排:農行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WTO,中國銀行業(yè)承諾了什么
質疑商業(yè)銀行獨立董事制度
譯事心得
公司法的適應性品格
一部與作者同生共長的扛鼎之作在全球化語境中逆向生長的公司
治理力作
股利政策之謎
走出公司治理的“唯‘美’主義”迷思
一年好景君須記
沉下去,再沉下去
——《公司金融法律原理》譯后記
傳承,最好的超越
——譯后記
她人嫁衣
就這樣一路走來
——代序
浮華背后
在法官、學者與領導之間
紀念,以學術的名義
——《曲折·磨難·追求——首屆
中國法學名家論壇學術論文集>序
你我風雨同行
——《韜奮鐘聲——華政演講錄》序言
桃李不言,自有風雨話滄桑
——華東政法大學復校三十周年
慶典文叢總序
“心理東西本自同”
——(公司·金融·法律譯叢》總序
走出金融市場的反監(jiān)管迷思
——《法律與金融譯叢》總序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二,鎖定流通股股東的股權分置改革成本,減少預期的不確定性。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東預期的最大不確定性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全流通帶來的“大擴容”可能使股價整體下挫,沖淡甚至完全抵消因非流通股股東縮股或贈股而帶來的實惠。這種預期的極大不確定性,可能會使股權分置方案胎死腹中。 權證方案之一的認沽權證,能夠部分解決這一問題。此方案的基本思路是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免費發(fā)放與其持有數量相同的認沽權證,權證的行權價為標的股票過去一段時間的均價。權證行使時,按照行權價與當時股價的差額結算現金,或者按價差與當時股價之比折算成股份送給流通股股東。權證上市后,全部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舉例而言,某公司股票每股市價6元,非流通股股東提出給流通股股東每10股送3股,但由于該個股盤子很大,非流通股如果全部流通,流通股股東將面臨極大壓力,送三股的對價可能也無法充分彌補流通股股東因股價下挫帶來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就可以考慮在送股之外再加一個看跌的權證,即公司給流通股股東一個鎖定價格,如5.5元,如果在一年半的行權期內股票市價低于這個價格,到時候流通股股東可以要求公司用現金或者股票來補償。這種做法鎖定了流股股股東的預期損失,構成一個潛在利好,有利于股權分置改革的推行。 權證面臨的問題 然而,為完成任務而似嫌有些“早產”的權證計劃,似乎注定了在技術層面和法律層面都將存在諸多疏漏。 在近日由華東政法學院經濟法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主辦的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規(guī)制問題研討會上,參與起草《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上交所有關人士與到會的專家學者,對權證的功能進行了展望,但對于其面臨的技術和法律問題,也進行了妥當的剖析。 其一,《權證暫行辦法》規(guī)定,認沽權證發(fā)行人在專用資金賬戶中提供并維持足夠現金以備購回股票之需。這樣,當股票價格低于行權價格而投資者紛紛行權時,發(fā)行人將不得不以約定價格買回投資者手中的股票,這將對發(fā)行人的資金鏈構成極大壓力,此種規(guī)定的可持續(xù)性將面臨巨大挑戰(zhàn)。 其二,補償流通股股東的目的可能被架空。不難設想,作為理性的經濟人,非流通股股東難免會“處心積慮”地減少對流通股股東的補償。在目前的權證架構下,非流通股股東完全可能在權證持有人行權期間盡量不賣股票,以維護股價,使認沽權證變成一張廢紙。一俟行權期結束,非流通股股東解除了補償義務,便大可放心地拋售自己的股票了。這意味著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帶給流通股股東的損失風險,并無法通過認沽權證這一制度安排而得到充分釋放。如果在行權期結束之后股價果然大跌,流通股股東將可能發(fā)現自己得不償失。對于非流通股股東這種變相的操縱股價行為,《權證暫行辦法》顯然缺乏應對之策。也許這正是權證解決方案的難以承受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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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心情:在法律與金融之間》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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