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出版時間:2012-3  出版社:法律  作者:胡鳳濱  頁數(shù):436  字數(shù):4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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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中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判旨總提煉·合同糾紛(3):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服務合同》精選中國各級法院在2000年之后做出的具有指導、參考作用的典型案例,內(nèi)容涵蓋中國法律的各個門類,編委會邀請法學研究人員、資深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對每個案例的裁判規(guī)則和爭議要點進行歸納總結,由專業(yè)人員對每個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進行濃縮提煉,并附有相關案例具體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案例來源分為三類:第一類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第二類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庭、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yè)務廳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選編的具有參照作用的案例;第三類為其他相關組織、法學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選編的具有參閱作用的案例。為方便查閱裁判文書原文,每個案例都標明了原案件的案號。為節(jié)省篇幅,裁判文書原文全文放在隨書的光盤中。
  本書收集全面、內(nèi)容準確、編排合理,特別適合公檢法系統(tǒng)、律師、法律顧問等專業(yè)法律人士使用,對于法學院校師生、法律愛好者和普通公民也具有很高的參考和學習價值。

書籍目錄

一、借款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違約責任
二、承攬合同
(一)合同的訂立
(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四)違約責任
三、運輸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違約責任
四、技術合同
五、保管合同
六、委托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四)違約責任
七、贈與合同
(一)合同的訂立
(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四)違約責任
八、用電、水、氣、熱力、通信合同
九、服務合同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違約責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插圖:   1.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文登市三聯(lián)電子公司與文登市城市信用社等擔保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 關鍵詞:抵押人借貸抵押合同抵押登記抵押物擔保責任 (案 由)借款合同糾紛/擔保追償權糾紛 (審判法院)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再審程序 (抗訴機關)威海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文登市三聯(lián)電子公司(原審第三人) (被申訴人)文登市城市信用社(原審原告)、文登市兄弟制衣廠(原審被告) (第三人)文登市華發(fā)機械有限公司 (權威收錄)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六集) 裁判規(guī)則:原抵押合同中貸款未實際發(fā)生,在抵押登記有效期內(nèi),借貸雙方未經(jīng)抵押 人的認可,又以原抵押物簽訂新抵押借款合同的,抵押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基本案情:申訴人與二被申訴人簽訂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約定以申訴人所有的涉案房 產(chǎn)為被申訴人制衣廠向被申訴人信用社的貸款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房產(chǎn)抵押登記,但該筆貸款未能實際履行。在涉案房產(chǎn)抵押登記的有效期內(nèi),被申訴人制衣廠以涉案房產(chǎn)為抵押再次向被申訴人信用社要求貸款,申訴人并未在本次貸款抵押合同上簽字、蓋章。后被申訴人制衣廠未能履行該筆貸款的還款義務。 爭議要點:申訴人應否承擔擔保責任。 裁判理由:本案三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原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因其中的貸款并未實際發(fā)生,故申訴人在該合同中的抵押擔保責任應予免除。依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及《擔保法》規(guī)定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二被申訴人后簽訂的抵押合同,因并無抵押物產(chǎn)權人即申訴人的簽字、蓋章,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據(jù)此,申訴人對涉案貸款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 擔?;顒討斪裱降取⒆栽?、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2.重大誤解的協(xié)議確認——廈門南中投資有限公司與廈門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 關鍵詞:過錯 損失 重大誤解 (案 由)擔保物權確認糾紛/借款合同糾紛 (審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第二審程序 (上訴人)廈門南中投資有限公司(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廈門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廈門市成達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廈門勝達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廈門象嶼保稅區(qū)成達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廈門和順達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莊明輝、北京明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均為原審被告) (原審第三人)廈門凱必特投資有限公司 (權威收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0集) 裁判規(guī)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過錯對合同主要內(nèi)容發(fā)生誤解,并因誤解使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重大誤解。 基本案情:上訴人投資公司與除第一被上訴人外的多名被上訴人為合作開發(fā)公寓項目簽訂了《11?19協(xié)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因第七被上訴人資金周轉困難無力開發(fā),由上訴人給予7000萬元的借款支持,并由其他被上訴人對第一被上訴人信用社2000萬元的欠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其他被上訴人將其持有的第七被上訴人股權轉讓給上訴人控股的公司,并辦理了相關工商變動登記。部分被上訴人負有聲明和保證對公寓項目開發(fā)建設相關事宜披露的義務。 上訴人向第一被上訴人提交了董事會同意借款的決定書,該第一被上訴人后與上訴人、其他被上訴人簽訂了《11?29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了上述借款劃轉方式及流向用途。另約定,上訴人對其他被上訴人對該第一被上訴人2000萬元歷史不良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聲明:借款人已完全知悉主合同項下借款的實際用途,不論主合同是否有效,或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性質(zhì)、用途等與實際是否相符,均不能解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借款人也不能以任何形式或任何事由提出免責抗辯。之后,上訴人與第一被上訴人按上述協(xié)議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利率基準利率上浮30%。其他被上訴人并未將借款用于投資公寓項目。 爭議要點:上訴人能否以訴爭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受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為由請求撤銷該協(xié)議。

編輯推薦

《中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判旨總提煉?合同糾紛(3):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服務合同》為中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判旨總提煉叢書之六,每篇指導性案例都經(jīng)法學專家評判,全部指導性案例均有“爭議點”、“判則”等點評,對案件辦理、審理、學術研究及教學具有非常高的指導和參考作用?!吨袊笇О咐?、參考案例判旨總提煉?合同糾紛(3):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服務合同》收集全面、內(nèi)容準確、編排合理,特別適合公檢法系統(tǒng)、律師、法律顧問等專業(yè)法律人士使用,對于法律院校師生以及其他法律愛好者也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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