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

出版時間:2011-12  出版社:法律  作者:劉東根//尹正友  頁數(shù):411  

內容概要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商法·經濟法》核心考點提示:重要考點、易混、易錯考點,逐一梳理,簡約記憶?! 》l: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了重點法條。同時,根據(jù)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guī),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于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 ∶}題眼:對各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tǒng)計,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  歷年真題:逐條將涉及到的歷年真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觀反映出法條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掌握題眼和出題方法?! 娀M題: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復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貏e提示:應廣大考生要求,從2007年起,“一本通”叢書增加了法理學與法制史部分。這部分沒有法條,但我們秉承“一本通”的編寫思路,將命題題眼、歷年真題和強化模擬題三部分結合起來,相信同樣能實現(xiàn)“一本通”的編寫目的和效果。從2010年起,我們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書籍目錄

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第七章 公司債券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第十三章 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業(yè)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業(yè)第四章 合伙企業(yè)解散、清算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設立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證券發(fā)行第三章 證券交易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第六章 證券公司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第八章 證券服務機構第九章 證券業(yè)協(xié)會第十章 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第十二章 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險合同第三章 保險公司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guī)則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六章 保險業(yè)監(jiān)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匯票第三章 本票第四章 支票第五章 涉外票據(jù)的法律適用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第三章 管理人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诹?債權申報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第八章 重整……經濟法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yè)務規(guī)定的行為。第一百九十二條【保薦人的違法責任】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yè)務收入,并處以業(yè)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暫?;蛘叱蜂N相關業(yè)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yè)資格。第一百九十三條【違法信息披露的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以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第一百九十四條【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fā)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第一百九十五條【特定人員違法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責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九十六條【非法開設證券交易所的責任】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九十七條【擅自經營證券業(yè)務的責任】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的,由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九十八條【聘任不合格從業(yè)人員的責任】違反本法規(guī)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yè)資格的人員的,由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九十九條【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百條【證券欺詐的責任】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yè)人員或者證券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yè)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百零一條【中介機構及人員買賣股票的責任】為股票的發(fā)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第二百零二條【內幕交易的責任】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推薦

《商法、經濟法(法律版)》:奉獻權威實用精品,搭建考試成功階梯!備戰(zhàn)司考5件寶,一個都不能少:1核心考點提示。2法條。3命題題眼。4歷年真題。5強化模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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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9條)

 
 

  •   全面覆蓋知識點,不錯
  •   和老師的課件內容一樣,很全面
  •   挺不錯的習題集,對司考幫助大大的有
  •   梳理得簡明扼要、詳略得當
  •   為什么這次會把商法和經濟法合成一本?

    感覺還是分開比較好吧。

    不過還會選擇法律出版社的,所以也沒辦法。
  •   買了一系列的書很好用
  •   稍微翻了一下,感覺就是一本法條大匯總啊。適合自學能力強的人或復習用。
  •   紙張質量不是很好、但內容還不錯
  •   誰說便宜沒好貨,好貨不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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