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田文昌,陳瑞華 主編 頁數(shù):416
內容概要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控、辯、審三方都是不可或缺的訴訟基本要素,缺少任何一方,或者各方權利配置失衡,都會導致刑事訴訟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難以實現(xiàn)。同樣,在制定和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如果缺少了辯護律師的聲音,很難想像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目的能夠充分實現(xiàn)。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作為全國律師行業(yè)自律性組織,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高度重視,把本次修改看作是完善律師辯護制度、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契機。為此,全國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委員會承擔了起草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的工作。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和保障律師的刑事辯護業(yè)務;伴隨著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進程,該書在第一版的基礎上,增加了《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庭審規(guī)則》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建議稿)和《律師會見規(guī)范》建議稿與論證兩個內容.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律師建議稿與論證的補充內容。這本書中三個建議稿的內容,反映了全國刑辯律師的心聲,這三個建議稿形成的過程也凝聚了全國刑辯律師的心血。希望該書再版后,能夠引起國內外、業(yè)內外法學界同行更廣泛的關注和評議,更期待這些建議能夠被認同和采納。
書籍目錄
第一編 關于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的總體思路與說明
第二編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律師建議稿條文
一一關于加強辯護職能的立法意見
第一部分 辯護制度的改革方案
第一章 辯護權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章 律師會見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四章 閱卷
第五章 各個訴訟階段的辯護
第一節(jié) 刑事強制措施中的辯護
第二節(jié) 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適用中的辯護
第三節(jié) 偵查中的辯護
第四節(jié) 審查起訴階段中的辯護
第五節(jié) 庭前準備程序中的辯護
第六節(jié) 一審程序中的辯護
第七節(jié) 二審程序中的辯護
第八節(jié) 簡易程序中的辯護
第九節(jié) 死刑復核中的辯護
第十節(jié) 再審程序中的辯護
第十一節(jié) 刑事裁決執(zhí)行中的律師參與
第二部分 相關的配套制度改革
第一章 刑事強制措施的改革
第一節(jié) 強制措施的種類及原則
第二節(jié) 取保候審、逮捕
第三節(jié) 羈押候審及程序
第二章 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
第三章 偵查程序的改革
第四章 第一審程序的改革
第五章 第二審程序的改革
第六章 死刑復核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 再審程序的改革
第八章 刑事裁決執(zhí)行程序的改革
第九章 刑事訴訟代理相關問題
第三編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律師建議稿與論證
第一部分 辯護制度的改革方案
第一章 辯護權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章 律師會見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四章 閱卷
第五章 各個訴訟階段的辯護
第一節(jié) 刑事強制措施中的辯護
第二節(jié) 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適用中的辯護
第三節(jié) 偵查申的辯護
第四節(jié) 審查起訴階段中的辯護
第五節(jié) 庭前準備程序中的辯護
第六節(jié) 一審程序中的辯護
第七節(jié) 二審程序中的辯護
第八節(jié) 簡易程序中的辯護
第九節(jié) 死刑復核中的辯護
第十節(jié) 再審程序中的辯護
第十一節(jié) 刑事裁決執(zhí)行中的律師參與
第二部分 相關的配套制度改革
第一章 刑事強制措施的改革
第一節(jié) 強制措施的種類及原則
第二節(jié) 取保候審、逮捕
第三節(jié) 羈押候審及程序
第二章 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
第三章 偵查程序的改革
第四章 第一審程序的改革
第五章 第二審程序的改革
第六章 死刑復核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 再審程序的改革
第八章 刑事裁決執(zhí)行程序的改革
第九章 刑事訴訟代理相關問題
第四編 關于形成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的重大事件回顧
第五編 再版增補篇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偵查人員、檢察人員開始訊問嫌疑人時,嫌疑人要求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應當通知受委托的辯護律師或值班律師到場。在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到場之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不得訊問。 訊問進行中,嫌疑人要求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應當立即中止訊問,通知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到場。在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到場之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不得恢復訊問。 第四條【拒絕作證特權】 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權拒絕提供不利于嫌疑人的證據(jù)。 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有權拒絕提供在為嫌疑人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不利于嫌疑人的證據(jù)。 第五條【搜查執(zhí)行的控制】 搜查開始前,偵查人員應當向被搜查人宣讀搜查證。 被搜查人、見證人在搜查證上簽名后,偵查人員方可進行搜查。有律師在場時,律師簽名后搜查方可進行。 被搜查人不在場時,偵查人員應當向見證人出示搜查證,但在對住所搜查時,偵查人員有理由相信住所內的人處于緊急危險中或者被搜查人有毀滅證據(jù)、逃跑可能的除外。 對住所的搜查不得在晚九點到次日凌晨六點進行,但有合理理由相信遲延搜查會造成危險和證據(jù)滅失的除外。 第六條【獨立啟動鑒定權】 為了辯護的需要,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有權就專業(yè)性問題獨立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
編輯推薦
《再修改律師建議稿與論證(增補版)》為了能夠全面、系統(tǒng)、充分地表達律師界對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意見,全國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委員會與特聘的北京大學陳瑞華教授組成專項課題組,將該課題列為中加合作項目(即全國律協(xié)與加拿大律師工會合作項目)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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