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趙剛 頁數(shù):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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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公開與公平的博弈:美國最高法院如何平衡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以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的博弈為主題,收錄一個半世紀以來美國最高法院的相關(guān)經(jīng)典判例,細致介紹了每個案件的案情、判決書、同意意見書和異議意見書等內(nèi)容,力圖為讀者提供一份基礎(chǔ)性研究材料。
全書把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之間的沖突拆分為六個部分:(1)“陪審員讀報引發(fā)的麻煩”關(guān)注的是審前報道對單個陪審員的影響,這是早期美國最高法院審查案件的著眼點;(2)“審前報道如槍林彈雨一般”則是研究審前報道對整個陪審團的影響,這是自20世紀60年代正式產(chǎn)生和發(fā)展起來的新進路;(3)“拿什么來‘拯救’公正”講的是面對審前報道愈演愈烈之勢,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捍衛(wèi)公正的措施;(4)“縱然言論‘過了火’”探討法院事前限制審判報道的合憲性爭議;(5)“公開兩個字好艱難”聚焦于媒體為爭取采訪報道刑事審判而提起的訴訟;(6)“一場訴訟一場戲”涉及電視拍攝庭審的問題,電視拍攝使審判現(xiàn)場具有了舞臺效果,這是電子媒體帶來的新挑戰(zhàn)。
作者簡介
趙剛,2003年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現(xiàn)為《人民法院報》記者。由于職業(yè)和興趣,關(guān)注傳媒與司法的互動,特別是美國傳媒法。參與翻譯《大眾傳媒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傳播法:自由、限制與媒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新聞報道與寫作》(華夏出版社,2004)、《美國最佳新聞作品集》(新華出版社,2003)等。
書籍目錄
前 言 :互不越雷池一步
一、陪審員讀報引發(fā)的“麻煩”
1、幸運,報紙不含負面內(nèi)容
——里德訴美國案(1851)
2、該相信陪審員嗎,初審法官說了算
——雷諾茲訴美國案(1878)
3、你當時為什么不申請無因回避?
——霍普特訴猶他準州案(1887)
4、在州法院受審,用聯(lián)邦憲法辯護
——斯皮斯訴伊利諾伊州案(1887)
5、宣判后,陪審員“反悔”了
——馬托克斯訴美國案(1892)
6、中立≠一無所知,略知案情≠不中立
——蒂德訴訴猶他準州案(1895)
二、審前報道如槍林彈雨一般
1、偏見只是一種可能,卻大到使人們相信
——霍爾特訴美國案(1910)
2、被告人認罪了,可惜是假新聞
——謝潑德訴佛羅里達州案(1951)
3、這次被告人真的認罪了
——斯特羅布訴加利福尼亞州案(1952)
4、同案犯受審的報道是“壞新聞”嗎?
——達西訴漢迪案(1956)
5、報紙說馬歇爾先生過去是個詐騙犯
——馬歇爾訴美國案(1959)
6、“瘋狗”歐文的罪行激起了滔天民憤
——歐文訴多德案(1961)
7、治安官客串當起了記者
——里多訴路易斯安那州案(1963)
三、拿什么來“拯救”公正
1、解散陪審團:一種非常規(guī)做法
——西蒙斯訴美國案(1891)
2、本地居民,請你們退出陪審團
——斯特勞德訴美國案(1919)
3、“健忘”法官出的難題
——貝克訴華盛頓州案(1962)
4、打官司不是輿論戰(zhàn)
——謝潑德訴馬克斯韋爾案(1966)
5、荒謬的“天下無人不識君”邏輯
——墨菲訴佛羅里達州案(1975)
6、時光流逝,誰還記得陳年舊案
——巴頓訴揚特案(1984)
四、縱然言論“過了火”
1、法官不是也不能是新聞檢查官
——內(nèi)布拉斯加州新聞協(xié)會訴斯圖爾特案(1976)
2、律師嘴上得有個把門的
——金泰爾訴內(nèi)華達州案(1991)
五、 “公開”兩個字好辛苦
1、為誰公開費思量
——甘尼特公司訴德帕斯卡爾案(1979)
2、憲法給了記者“通行證”
——里士滿報業(yè)公司訴弗吉尼亞州案(1980)
3、誰說強奸案必須閉門審判
——環(huán)球報業(yè)公司訴高等法院案(1982)
4、眾目睽睽之下選陪審員
——新聞進取公司訴高等法院案(1984)
5、審判,為公正而公開
——沃勒訴佐治亞州案(1984)
6、公眾監(jiān)督的機會,一個也不能少
——新聞進取報公司訴高等法院案(1986)
六、一場訴訟一場戲
1、電視直播與司法審判“同床異夢”
——埃斯蒂斯訴得克薩斯州案(1965)
2、對不起,你得做庭審直播的試驗品
——錢德勒訴佛羅里達州案(1981)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第一章 陪審員讀報引發(fā)的麻煩有人認為,陪審員只要有了看法必然有失公正,可是事實上并非如此。事實上,在這樣一個報紙風行和教育普及的時代,任何一個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幾乎必然吸引周邊地區(qū)所有智識者的關(guān)注。沒有看過報紙和聽說過案件,對案子毫無印象、一無所知的人當然是最適合做陪審員的,可是這樣人近乎于找不出來。 ——大法官莫里?R.韋特在美國,刑事案件的審判普遍采用陪團制,在這種審判制度中,陪審員是案件事實問題的審理者,即由陪審員來決定被告人有罪與否,法官專司法律適用。因此,在美國司法語境下討論新聞報道對司法公正性的影響,主要指在審判劃審判中,陪審員接觸了媒體上關(guān)于案件的報道,這一行為會影響其秉公審案嗎?會傷害審判的公正性嗎?美國訴里德案是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第一起關(guān)于這個問題的案件。雖說它是首起,卻不是淵源所在。因為談媒體報道對審判公正的不當影響,具體言之,對審員的中立性的影響,首先需要界定清楚什么是中立的陪審員,或者說陪審員中立性的判斷標準是什么,然后才可以去探究新聞報道的影響。畢竟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或現(xiàn)象的影響大小的時候,手里先要有一把衡量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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