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與德國憲政

出版時間:2011-10  出版社:法律  作者:張千帆  頁數(shù):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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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書是歐洲憲政、比較憲法研究的一部重要學術著作,同時也是一部優(yōu)秀的教科書。歐洲憲政近年來經(jīng)歷了劇烈的轉(zhuǎn)型,從1995年到2011年,作者長達十數(shù)年持續(xù)關注歐洲各國憲法的發(fā)展變化,最終將其悉數(shù)結(jié)晶為西方憲政體系這一豐碩成果。而本書正是將其中法國、德國憲政部分呈現(xiàn)給眾位方家學者的一部力作。本書是幫助中文世界的學子深刻洞悉憲法學最基本常識的最佳途徑,以作者中西方不同文化背景的綜合視角來看法國、德國憲政,在絲絲入扣、清晰細致地講述中,憲政的核心理念潛移默化地在頭腦中生成。

作者簡介

  張千帆,美國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政府學博士,曾任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大學法律評論》主編,現(xiàn)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以及北大法學院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中外憲政,并在相關領域出版專著和主編教材近20部,發(fā)表論文120余篇、評論240余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法國憲法:從《人權宣言》到第五共和
 第一節(jié) 法國歷史上的憲法和分權,
  一、第五共和以前的法院和憲政審查
   (一) 普通法院的司法審查
   (二) 憲政審查機構(gòu)
  公務員自動退休案
  二、第五共和以前的立法與執(zhí)法分權
 第二節(jié) 第五共和憲法
  一、第五共和憲法的誕生
  二、執(zhí)法機構(gòu)
   (一) 共和國總統(tǒng)
  特殊軍事法庭案
   (二) 總理與內(nèi)閣
  三、立法機構(gòu)
   (一) 議會兩院(Parliament)
   (二) 立法程序
  四、憲政院與法院
   (一) 憲政院的組成
   (二) 憲政院職能
   (三) 憲政院的程序
   (四) 憲政院的審判方法
   (五) 憲政院與司法獨立
 第三節(jié) 第五共和下的分權體制
  一、議會立法權
  二、內(nèi)閣調(diào)控權
  公共合同通告案
  三、第38條特殊委代
  四、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
 第四節(jié) 第五共和憲法的發(fā)展
  問題·評論文獻
第二章 法國憲政院與人權的憲法保護
 第一節(jié) 實體憲政審查的起源
  一、1958年憲法與實體審查
  海外建筑業(yè)調(diào)控案
  二、1971年的憲政院決定與結(jié)社自由
  結(jié)社法決定
  三、基本權利的源泉與“法律普遍原則
  四、對1971年決定的政治與司法反應
   (一) 政治反應
   (二) 司法反應
   (三) 國際條約的效力與“墮胎法決定
 第二節(jié) 基本自由
  一、第五共和基本權利概述
  二、人身自由
   (一) 隱私與搜查
   (二) 反恐法與憲法保護的范圍
  三、通訊交流自由
   (一) 新聞自由
  新聞法決定
   (二) 廣播自由
  通訊自由決定
  視聽通訊管理局決定
  四、宗教信仰與教學自由
   (一) 宗教信仰自由
  ……
第三章 聯(lián)邦德國的《基本法》與憲政法院
第四章 德國的聯(lián)邦國體
第五章 法治國體下的三權分立和議會政府
第六章 政黨國體和自衛(wèi)民主
第七章 社會國體下的經(jīng)濟自由
第八章 德國《基本法》的人格與權利保障
第九章 聯(lián)邦德國的言論自由及其限制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此后,法國議會又于1999年6月28日通過了兩處修正,它們都是起因于憲政院的決定。第一處修正導致了憲法的“國際化”:在第六篇“條約和國際協(xié)議”加入第53-2條,授權共和國承認國際刑事法院(ICC)。憲政院早先根據(jù)總統(tǒng)和總理的請求判決,要實施建立國際刑事法庭的《羅馬條約》,首先必須修憲。盡管該條約并不違反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且在原則上無須在互惠基礎上實施,但條約不符合“行使國家主權的基本條件”,因為法國將被要求以違反國家大赦法令的方式逮捕被告并將其移交國際法庭,且國際法庭的檢察官將有權在沒有國家準許和協(xié)助的情況下在法國領土上進行調(diào)查。條約第27條進一步規(guī)定,不論其官階如何,任何人都可以在國際刑事法院受到起訴。憲政院判決這項規(guī)定違反了法國憲法所保護的“政治性正義”(politicaljustice)。憲法第68-1條授權共和國審判庭全權受理內(nèi)閣成員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所犯行為,而第68條授權高級審判庭審理總統(tǒng)行為。憲政院判決總統(tǒng)根據(jù)第68條對其職務行為享有豁免權,而只有高級審判庭可以過問總統(tǒng)的刑事責任。這表明即使總統(tǒng)先前行為和就任后的職務行為分開,他也只有到離任后才能受到普通法院的追究。因此,盡管希拉克被指控于1993年任巴黎市長期間用公共基金支付戴高樂黨派,他就任總統(tǒng)期間不得受到起訴。

編輯推薦

《法國與德國憲政》為西方憲政體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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