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yōu)秀裁判文書點評(第二卷)

出版時間:201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靜 編  頁數(shù):394  

內容概要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重要載體。一份好的裁判文書,理應辯法明晰,說理透徹,文筆流暢,通俗易懂?!秲?yōu)秀裁判文書點評(第2卷)》精選了山東法院近年來優(yōu)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中的部分獲獎文書,并邀請相關領域的資深法官逐篇進行點評,剖析優(yōu)劣,以圖改進。其精彩之處,可資賞鑒,缺陷所在,亦可引以為戒,對于法官文書寫作水平的提高不無裨益。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刑事類裁判文書
 1.段義和等故意殺人、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
 ——(2007)魯刑二終字第97號
 2.吳少春、吳濤濤故意殺人案
 ——(2008)魯刑三終字第118號
 3.單博、許勤、李振華搶劫案
 ——(2008)棗刑三初字第4號
 4.陳彥超故意殺人案
 ——(2007)德中少刑初字第2號
 5.張大印受賄、貪污案
 ——(2006)濟刑二初字第38號
 6.褚瑞增受賄案
 ——(2008)煙刑二初字第52號
 7.孔凡征受賄案
 ——(2008)日刑終字第69號
 8.班玉興、喬方新、查華強綁架案
 ——(2007)泰刑一初字第23號
 9.黃愛東受賄案
 ——(2008)東刑二初字第9號
 10.石學征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08)青刑一初字第73號
 11.王玉江故意殺人、妨害公務案
 ——(2008)濰刑一初字第51號
 12.郭繼增、郭永齊綁架案
 ——(2008)魯刑四終字第55號
 13.邢建林搶劫案
 ——(2007)魯刑一終字第58號
 14.馮針故意殺人、強奸案
 ——(2008)臨刑一初字第31號
第二編 民商事類裁判文書
 1.金岳軍與王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東營邊防支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7)東民一初字第2號
 2.聊城市東昌日用雜品有限公司與山東省聊城市百貨大樓有限責任公司房屋拆遷糾紛案
 ——(2007)聊民抗字第3號
 3.黃玉橋、濟南天橋工業(yè)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濟南天瑞工貿開發(fā)中心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2008)濟民一終字第774號
 4.閆子森、閆鳳英與高秀蘭、閆芳文、閆子林繼承糾紛案
 ——(2008)濰民終字第1122號
 5.山東中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與濟南市對外貿易經(jīng)濟合作局、濟南世鼎實業(yè)有限公司、王建國、謝孟娟擔保追償權糾紛案
 ——(2007)濟民四終字第112號
 6.青島中益三和貿易有限公司與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醫(yī)院買賣合同糾紛案
 ——(2007)棗民二初字第37號
 7.馬效坤等16人與山東省企業(yè)托管經(jīng)營股份有限公司、清合壽山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
 ——(2007)濟民二初字第48號
 8.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墾利支行與東營市金惠通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5單位和個人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擔保糾紛案
 ——(2007)東民二初字第21號
 9.王長征與余華、上海文藝出版總社、山東省濱州市新華書店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2006)濱中民三知初字第18號
 10.廣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與大連天益生物有限公司、張乃椿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2007)威民三初字第3號
 11.河北驕傲船務有限公司與德州開元進出口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代位權糾紛案
 ——(2007)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6號
第三編行政類裁判文書
 1.王發(fā)瑞等90戶農(nóng)民與山東省人民政府征地補償行政裁決案
 ——(2007)魯行終字第44號
 2.支長軍等39人與聊城市城市規(guī)劃局規(guī)劃調整行政審批案
 ——(2007)聊行終字第15號
 3.宋振倫與廣饒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復、廣饒縣市政公用事業(yè)管理局拆遷行政補償案
 ——(2007)魯行終字第40號
 4.劉翠姣、溫超與萊陽市交通局交通行政確認及行政賠償案
 ——(2007)煙牟行初字第60號
 5.保定綠德爾生物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與沂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2007)淄行終字第16號
 6.任先鋒與莘縣公安局治安處罰案
 ——(2007)聊行終字第32號
 7.曹明孝與被上訴人濰坊市建設局城建行政許可案
 ——(2007)濰行終字第9號
 8.周志強與平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平原縣恩城鎮(zhèn)天成家具廠工傷行政確認案
 ——(2008)德中行終字第22號
 9.甄日慶與青州市人民政府、劉金保土地行政證明案
 ——(2008)濰行終字第96號
 10.李志慧與濟南市房產(chǎn)管理局房屋所有權登記案
 ——(2008)市行初字第51號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李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證實了行賄或被索賄的時間、地點、方式、次數(shù)、財物數(shù)額,謀取利益的事實;段義和供認受賄事實,其供述與上述證據(jù)相一致。(三)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案發(fā)后,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凍結的上訴人段義和財產(chǎn)中,有人民幣、外幣和貴重物品等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83,415.59元,段義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偵查機關扣押物品清單、銀行存單及物品照片等證據(jù)證實扣押款物存在;證人張秀珍、段斌、段琳的證言分別證實,扣押的款物不是其本人及家庭所有;段義和供認上述財物系他人送給自己的,但不能說明具體來源。對一審判決書中列明的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檢察機關提交了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偵查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段義和、陳志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查無實據(jù);宣讀了檢察機關詢問公安偵查人員段勇、楚永進辦案程序、方法合法的證言。該證據(jù),已在法庭上出示、宣讀,并經(jīng)質證,本院予以確認。關于上訴人段義和及其辯護人提出,沒有殺人故意,認可爆炸是以不出人命為前提,在爆炸案中段義和應為第二被告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段義和為擺脫糾纏與陳志密謀,采用制造交通事故、綁架等手段并最后確定采用爆炸方法“除掉”柳海平。有其本人供述及親筆供詞和同案犯陳志的供述為證;對用爆炸方法作案,段義和不僅“認可”,而且還曾親自索要炸藥,其對爆炸的后果既無準確的估計,也無有效的控制手段,所謂“以不出人命為前提”,沒有任何憑據(jù),對此有同案犯陳志、陳常兵的供述和證人段好軍的證言為證;段義和出于個人目的,不僅首先提出犯罪意圖,而且最終確定爆炸方法、催促實施作案,原審判決其為第一主犯并無不當。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段義和及其辯護人提出,陳志設圈套、說假話,編造事實,把責任推給段義和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該辯解、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且對認定段義和構成爆炸罪沒有影響。該辯解、辯護意見沒有實際意義,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段義和提出,在偵查階段為爭取好態(tài)度供述不實問題。經(jīng)查,段義和在調查和偵查階段所作親筆供詞和供述,均有其本人簽名及對記錄差錯的更正;偵查機關出具材料證明,對段義和的訊問程序和方式合法,沒有誘供、逼供現(xiàn)象,段義和作為心智正常的人,沒有理由供述客觀上不存在而又不利于自己的事實;段義和供述的一些細節(jié),若非本人親歷,不可能與同案犯的供述一致,并與其他證據(jù)吻合。該辯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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