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明輝,李昊 主編 頁數(shù):295
內容概要
本書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獨立組織和編輯的法學學術期刊?!对u論》堅持學術自主、兼容并蓄、思想自由的人文精神,透視和洞察中國當前的法律體系、社會結構、社會心理及思想意識,透過獨特的視角,探尋當代中國法治道路的方向,兼具理論性、適用性與前瞻性。
書籍目錄
專題研究:侵權法的回顧與展望
1.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
2.歐洲損害賠償法的改革(上篇)立法模式與不法行為的歸責要件
3.日本侵權行為法學的最新動向——保護法益的多樣化與侵權行為法的基本要件
4.歐洲危險責任的立法趨勢
5.日本綜合救濟論的生成與展開
6.“生命存在本身可否構成損害”之價值迷思——以“錯誤生命之訴”為中心的思考
7.徘徊于公平與平等之間——從“9·11”受害者賠償基金到《侵權責任法》第17條
8.論違反產(chǎn)品普遍性缺陷流通后補救義務的侵權責任——以《侵權責任法》第46條為中心
論文
9.德國民法上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的產(chǎn)生與衰亡
10.對權利行使中民事法律關系分析方法的比較研究
11.新中國農村土地物權制度的演進與啟示
12.2 002年ISDA主協(xié)議與1992年ISDA主協(xié)議的比較研究
譯評
13.法學方法論背后的新康德主義科學觀
14.德國動產(chǎn)物權法與所有權保留
法學教育
15.基于學術的法學碩士文獻檢索課芻議《北航法律評論》征稿啟事
引征體例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3.內心的平靜或者期待的情感利益最近,內心的平靜或者期待這樣的情感利益受到侵害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在越來越多的案件中成了爭點。(1)有關追悼故人遺族的利益根據(jù)縣隊友會的申請將因事故而殉職的自衛(wèi)隊隊員合葬在靖國神社,該自衛(wèi)隊隊員的妻子,以違反自己的意思為理由,將國家和隊友會告上了法院。該妻子提出被告的合葬行為“侵害了原告在宗教上的自由乃至人格權”,“雖然原告拒絕合葬,但被告仍將其亡夫合葬在縣靖國神社的行為,讓其感到非常悲痛,這種精神的痛苦已經(jīng)達到了難以忍耐的程度”。原告以上述情況為理由請求損害賠償。對此,第一審的山口地方法院(山口地裁1979年3月22日判例時報921.4 4)與第二審的廣島高等法院(廣島高裁1982年6月1日判例時報1046.3 )認為,“一般來說如果自己或者至親者死亡后,人們有權利免受他人干擾,安靜地思考宗教上的感情,這種利益可以認為是宗教上的人格權的一種內容,作為妻子從信仰基督教的立場出發(fā),想要深化對丈夫的死的意義,不可否認的是原告妻子享有在靜謐的宗教環(huán)境下度過信仰生活的法的利益(人格權)不受妨礙的一面”,以此為理由認可了損害賠償。對此最高法院認為(最大判1988年6月1日民集42.5.2 77)(日本實行三審制,最高法院只進行法律審——譯者注)侵害“信仰生活的靜謐”是對信仰自由的侵害,只要沒有超過社會所允許的范圍就難以說侵害了法的利益,以此為理由拒絕了原告的請求,但是沒有否認根據(jù)行為的樣態(tài)認可賠償?shù)目赡苄?。此外,這個判決中還有伊藤正己法官的反對意見,其認為“現(xiàn)代社會中,人具有不因他人對自己不希望的刺激而擾亂了心境的利益,也就是說所謂的平靜的利益也是可能成為侵權行為法上的被侵害利益的”。這種利益的保護可能性在有關靖國神社的陣亡者的合葬的恰當性中也成了爭點。小泉純一郎以內閣總理大臣的身份于2001年8月13日參拜了靖國神社,違反了憲法第20條第3項規(guī)定的政教分離的原則。由于這次參拜,原告?zhèn)兲岢?,“包含原告是否接受陣亡者供奉在靖國神社的觀念在內,有關原告如何紀念、祭祀陣亡者的自我決定的權利或者利益”受到了侵害,受到了精神上的痛苦。原告?zhèn)兓趪屹r償法第1條第1項對國家提出請求小泉首相以及靖國神社的損害賠償。對于這個案件,最高法院以“因為人們參拜神社的行為本身并不會壓迫或者干涉他人的信仰生活,因此他人參拜特定的神社并不會侵害自己的心情或者宗教上的感情,即使抱有不快的想法也不能將之視為被侵害利益而直接請求損害賠償”為理由,拒絕了訴訟請求(最判2006年6月23日判例時報1940.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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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法律評論(2011年第1輯)(總第2輯)》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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