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9 出版社:林蜀魯 法律出版社 (2011-09出版) 作者:林蜀魯 編 頁數: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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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重慶行政審判20年》收編了重慶行政審判的回顧、探索、實踐,真實反映了重慶行政審判20多年來的歷程,也是我國行政訴訟發(fā)展的一個縮影,可供仍在從事行政審判的法官和專家學者借鑒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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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前言第一章 前人之路《行政訴訟法》實施二十周年回顧與展望/皮宗泰邁向和諧的司法審查制度——回憶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的歲月/金代權敢為天下先——《重慶行政訴訟暫行規(guī)定》誕生23周年側記/林爽李宣章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一件難忘的行政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洪其亞風雨寫春秋——一個行政審判老兵的執(zhí)著情懷/涂平我所經歷的行政審判——紀念《行政訴訟法》頒布施行20周年/楊煜第二章 制度建設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轉發(fā)《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行政審判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刑事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庭審規(guī)范(試行)》、《民事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庭審規(guī)范(試行)》和《行政第一審程序案件庭審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訴訟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實施意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處理群體性行政案件的意見》的通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涉及危舊房改造行政案件的意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房屋登記案件行政訴訟主體的通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涉主城區(qū)城中村改造行政訴訟案件審理工作的通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案件的通知第三章 經典案例重慶行政審判第一案——王中云訴合川縣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行政處罰案“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的運用——重慶市利得爾實業(yè)有限公司不服重慶市合川區(q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安監(jiān)局對道路運輸企業(yè)不享有處罰權——重慶市江津區(qū)運輸公司訴重慶市江津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安監(jiān)行政處罰案從一起工傷確認案看工傷賠償與雇員受害賠償的不同——鄭從友訴大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鄭興明工傷確認案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fā)生的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周繼銀訴巫山縣社會保險局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案房地產登記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標準——諶朗訴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記行為違法案高等學校退學處理決定的司法審查——譚帆訴西南大學不服退學處理決定案工傷中工作場所的認定——梁平縣五湖副食配送中心與梁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鄒勇勞動工傷認定決定案工商行政機關對建筑工程上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有無行政處罰權——關于重慶建工第二建設有限公司不服重慶市銅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一案公安局夜深放人致死亡的行為違法——石光榮訴開縣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一案公務員擇優(yōu)錄取原則的理解和運用——彭飛訴重慶市渝中區(qū)人事局不予錄用決定案唐勇訴重慶市西山坪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行政管理違法并要求賠償案外派勞務人員因車禍受傷的工傷認定——原告重慶煙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訴被告綦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袁飛勞動行政確認案物業(yè)管理公司對業(yè)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起訴無原告資格攜帶仿真槍是否違法及應否給予勞動教養(yǎng)——譚開洪不服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決定案行政復議中復議機關當與被復議人溝通協調機制的缺失——原告梁中菊不服被告彭水縣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一案行政合同單方變更權的司法審查——劉一憲訴重慶市北碚區(qū)天府鎮(zhèn)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合同案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原告申建不服被告忠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取消醫(yī)療保險資格一案志愿者在志愿服務活動中受到傷害不構成工傷——田明芳訴重慶市渝中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決定案第四章 理論爭鳴行政審判服務“314”總體部署,促進重慶大開放、大發(fā)展的幾點思考/唐信福王彥重塑行政審判的價值追求與目標設定——以行政糾紛的實質性解決為中心/樊非王學輝王彥淺談國家賠償金計算標準/皮宗泰應對行政法律規(guī)范進行司法審查/金代權反思與構想——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的司法審查規(guī)則的新考量/王必偉王樂公權疆域與行、民訴訟之分野——解決不動產登記行、民交叉問題的司法邏輯與程式/劉之瑋行政瑕疵行為新論/傅放臨賈秀春完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的實證分析——以國內十城市的制度文本為研究對象/于海瑞行政訴訟糾紛解決功能之欠缺及完善——從“行政行為”到“行政法律關系”/樂敏附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司法審查情況報告(2009年1月-2010年12月)歷年行政庭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中國行政立法大事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就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相關焦點問題,一審法院審查和認定分述如下。一、關于本案房屋拆遷糾紛的解決途徑及期限。1.本案涉及的房屋拆遷發(fā)生于2000年2月,至2000年4月19日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根據國務院199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1999年《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關于在房屋拆遷通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相關規(guī)定,當時形成的房屋拆遷糾紛可以通過拆遷裁決的行政途徑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7月24日的法復(1996)12號《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第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fā)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規(guī)定,當時形成的房屋拆遷糾紛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司法途徑解決;但該拆遷糾紛當事人當時既未申請行政裁決,又未提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8月11日的法釋(2005)9號《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定,“拆遷人與被拆遷入或者拆遷人、.被拆遷入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據此規(guī)定,在2005年之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爭議不能直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因此本案拆遷雙方的補償安置爭議,現行解決途徑就只能是通過行政裁決的方式。2.國務院及重慶市在拆遷當時及現在的拆遷管理法規(guī),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拆遷裁決的期限,均只是設定在房屋拆遷通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之后可以進行裁決的起點時限,并未明確設定行政機關不再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期限及條件??紤]前條所述現行解決房屋拆遷糾紛的唯一途徑是通過行政裁決,故原告認為被告應當于2000年依職權主動裁決而未裁決、至2009年才受理并作出裁決違反了法定程序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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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收編的重慶行政審判的回顧、探索、實踐,真實的反映了重慶行政審判20多年的歷程,也是我國行政訴訟發(fā)展的一個縮影,可供仍在從事行政審判的法官和專家學者借鑒與參考?! X峰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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