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耿利航 頁數: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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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文庫圍繞民商法、經濟法等領域實踐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對我國相關制度加以細致地探討與解說,在選題和策劃上,偏重經濟領域中實踐意義重大且學界較少探討的具體問題;在內容上,較為側重對具體問題的深入分析和制度的合理構建,希望以此推動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的進步,并進而推動我國立法、司法日臻完善。
作者簡介
耿利航,1970年7月生,安徽阜陽人。1992年畢業(yè)于西安交通大學,獲學士學位;1998年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4年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2009年美國弗吉尼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現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案例研究委員會副秘書長、理事,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會理事。代表論文:“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功能質疑”(載《法學研究》2010年第6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載《政法論壇》2010年第5期)、“群體訴訟與司法局限性”(載《法學研究》2006年第3期)、“信托財產與中國信托法”(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1期)等。
書籍目錄
引言
第一節(jié) 國有企業(yè)改制和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jiān)管
一、中國證券市場監(jiān)管發(fā)展的三個階段
二、證券市場與國有企業(yè)改革
第二節(jié) 問題的提出和本書結構
一、移植的法律制度與管制、計劃的沖突
二、問題的提出
三、本書其余部分結構安排
第一章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作用與約束機制的原理分析
第一節(jié) “檸檬市場”問題和解決方案
一、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檸檬市場”問題
二、“檸檬市場”的市場解決方案
第二節(jié) 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與市場解決方案存在的困難
一、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
二、市場解決方案在證券市場上適用的困難
三、欺詐法律責任的局限性
第三節(jié) 第三方(中介)執(zhí)行機制和利益沖突
一、第三方執(zhí)行機制的優(yōu)點
二、中介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三、“搭便車”和公司付費
第四節(jié) 中介機構的約束機制
一、聲譽約束機制
二、法律責任約束機制
三、對中介機構作為第三方執(zhí)行機制的評價
第二章 證券律師作用、自愿或強制使用
第一節(jié) 中介機構的自愿或強制使用的理論分析
一、中介機構的自愿使用
二、中介機構的強制使用
第二節(jié) 律師的自愿使用——美國的經驗
一、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律師作為信息披露主協調人
第三節(jié) 律師的強制使用——中國的實踐
一、律師的作用——以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為例
(一)規(guī)則
(二)對招商銀行可轉債風波案例的分析
二、律師的作用——以公司首次發(fā)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為例
(一)規(guī)則
(二)對成都紅光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欺詐上市案的分析
(三)律師法律意見書驗證功能的進一步觀察
第四節(jié) 管制與律師作用
一、管制與律師服務
二、未盡的改革
第三章 證券律師從業(yè)許可制度
第一節(jié) 證券律師許可制度的由來與取得
第二節(jié) 證券律師許可制度的管制目標和執(zhí)照買賣
一、許可制度的管制目標
二、實踐中的“執(zhí)照”買賣現象
三、對于“許可”的尋租
第三節(jié) 小結——許可和市場競爭
第四章 證券律師的約束機制
第五章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作用與約束的一個總體觀察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本次招商銀行發(fā)行可轉債風波的出現是中國證券市場上的特有現象。在中國證券市場2005年年底股權分置改革開始前,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存在“同股不同價、同股不同權”問題。上市公司發(fā)起設立時,國家和法人持有的發(fā)起人股份基本上是按照評估以后的凈資產來出資或認購的,而公眾獲得的流通股份是從市場上買得的,要付出多出幾十倍的溢價。如果公司進行再融資,流通股股東要承受因股權稀釋而帶來的股價下跌損失,發(fā)起人股份卻可以分享公司外來資金融入的溢價增值部分。這是當時上市公司股權融資欲望始終強烈、市場視再融資如“洪水”的主要原因。與普通債券相比,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附有“轉換條件”的公司債券,即一種根據事先的約定,債券持有者可以在將來某個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約定條件和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票的特殊債券,是“債券”與“認股權證”相互融合的一種金融工具??赊D換債券,通過內含向債權人提供把債權轉換為股權的轉換期權,使債權人有權利分享日后公司發(fā)展所帶來的股票價格提高的好處,作為對價,投資者愿意接受較低的債務利息,可以減輕公司的財務負擔。如果上市公司通過配股或增發(fā)方式直接融資,公司股本規(guī)模會即期擴張,發(fā)行可轉換債券是能夠緩解上市公司近期股本擴張的再融資渠道??梢哉f,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對投資者和公司都有利的金融創(chuàng)新工具。但是,在當時中國證券市場股權分置狀況下,為促進可轉換債實現到時轉換成股票,發(fā)行人經常要么利用盈余管理推出漂亮的中報、年報,實行大比例的送股、轉股,以此來推動股價上漲,要么董事會根據發(fā)行文件的授權,選擇向下調低轉股價,以促進轉股。而大量持有可轉換債券的債權人按照事先預定的較低的轉換價格轉換的新增股票在上市流通時,必然會產生除權現象,公司原始公眾股東所持股票價格大幅縮水。這樣,可轉換債券實際就成為與增發(fā)、配股類似的公司股權再融資手段,日后公司流通股股權稀釋幾乎不可避免。
編輯推薦
《中國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作用與約束機制:以證券律師為例證的分析》是中財法學文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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