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賠償

出版時間: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吳行政  頁數(shù):484  

內(nèi)容概要

  《論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賠償》頒布之前,對于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賠償?shù)膶iT研究并不多,《論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賠償》頒布之后,也少有學者專注于此。然在依據(jù)《論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賠償》第113條和適用損害賠償原理處理合同糾紛時,困擾司法者最多的莫過于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問題。因此,明確可得利益的概念和內(nèi)涵,厘清其與其他損失的關系,對其正當性進行進一步地分析,合同解除后是否支持可得利益損失,以及可預見規(guī)則、因果關系在可得利益賠償中如何適用,確定可得利益損失的范圍及計算方式等,對于合同法立法及審判實踐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吳行政博士選擇以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賠償為題,具有較強的理論意義和重要的實踐價值。

作者簡介

  吳行政,1975年出生,四川省達州市人,1995年7月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2000年、2009年先后畢業(yè)于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獲訴訟法學(民事訴訟研究方向)碩士、民商法學博士?,F(xiàn)任職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主要研究方向為債權法、財產(chǎn)法及知識產(chǎn)權法學。曾參與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攻關課題及多項省、部級課題,在《人民司法》、《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法律適用》等期刊上發(fā)表論文三十余篇。

書籍目錄

導論
上篇 可得利益賠償?shù)囊话憷碚?br /> 第一章 可得利益賠償?shù)臏Y源
  第一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睦碚摐Y源探尋
  第二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闹贫葴Y源考察
 第二章 可得利益賠償?shù)墓δ芘c價值
  第一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墓δ?br />  第二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膬r值
 第三章 可得利益賠償?shù)慕?jīng)濟學分析
  第一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經(jīng)濟學上的較優(yōu)性及其缺陷
  第二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限定規(guī)則的法經(jīng)濟學分析
 上篇結語
中篇 可得利益賠償?shù)囊话阋?guī)則
 第四章 可得利益賠償?shù)南薅ㄒ?guī)則
  第一節(jié) 因果關系對可得利益賠償?shù)南薅?br />  第二節(jié) 可預見規(guī)則對可得利益賠償?shù)南薅?br />  第三節(jié) 信息披露義務和默示條款對可得利益賠償?shù)挠绊?br /> 第五章 可得利益賠償?shù)拇_定性及證據(jù)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拇_定性要求
  第二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淖C明標準
  第三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呐e證責任分配
  第四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淖C明方法
 第六章 可得利益賠償?shù)臏p少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過失相抵規(guī)則與可得利益賠償
  第二節(jié) 減輕損害規(guī)則與可得利益賠償
  第三節(jié) 損益相抵規(guī)則與可得利益賠償
 第七章 可得利益賠償?shù)挠嬎阋?guī)則
  第一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囊话阌嬎阍?br />  第二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挠嬎惴椒?br />  第三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挠嬎銟藴?br /> 中篇結語
下篇 可得利益賠償?shù)谋容^法考察與司法實踐
 第八章 可得利益賠償?shù)谋容^法考察及其判例
  第一節(jié) 大陸法上可得利益賠償?shù)牧⒎跋嚓P情況考察
  第二節(jié) 英美法上可得利益賠償?shù)牧⒎跋嚓P情況考察
  第三節(jié) 國際公約關于可得利益賠償?shù)囊?guī)定
 第九章 我國可得利益賠償?shù)乃痉▽嵺`考察Ⅰ
  第一節(jié) 我國可得利益賠償司法裁判的立法依據(jù)
  第二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shù)暮贤ㄌ貏e規(guī)定及特別法等限制的司法實踐考察
  第三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可預見性限定規(guī)則的司法實踐考察
  第四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確定性要求及證據(jù)規(guī)則的司法實踐考察
 第十章 我國可得利益賠償?shù)乃痉▽嵺`考察Ⅱ
  第一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減少規(guī)則的司法實踐考察
  第二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計算規(guī)則的司法實踐考察
  第三節(jié) 合同解除與可得利益賠償?shù)乃痉▽嵺`考察
  第四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司法實踐中的其他問題考察
 第十一章 我國可得利益賠償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一節(jié) 完善可得利益賠償適用的責任形態(tài)
  第二節(jié) 對可得利益賠償限定規(guī)則的完善建議
  第三節(jié) 可得利益賠償確定性規(guī)則的確立及證據(jù)規(guī)則完善
  第四節(jié) 完善可得利益賠償?shù)钠渌麊栴}
 下篇結語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我國學者受大陸法關于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概念區(qū)分的影響,一般將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與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的概念相等同,因此認為間接損害是指未來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喪失,這種損失并不是實際存在的財產(chǎn)損失,而是未來可以得到的但因為違約行為而沒有得到的利益。這種未來的利益具有取得的可能性,它不是抽象的、假設的,而是可以直接轉化為實在的財產(chǎn)利益。因此,有學者認為,將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區(qū)分等同于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即可得利益損失)的區(qū)分,是值得商榷的。因為間接損失不能等同于可得利益的損失,一方面,間接損失與因違約行為直接引起損害的后果是相對應的,這種損害仍然可能是現(xiàn)有財產(chǎn)的損害,只不過是損害在發(fā)生過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假如把間接損失等同于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失,對于大量的因違約行為間接造成的損害則難在法律上找到歸屬,因為它們既不能包括在直接損害里,又不能包括在可得利益損害中,因此,這種分類本能概括所有的損害現(xiàn)象。另一方面,間接損失也不能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許多利潤上的損失都很難說是一種間接損害。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分類的主要意義并不在于確定未來可得利益的賠償范圍問題,而首先在于將損失中的直接損失確定出來?! τ谖覈ㄉ蠐p害的上述分類,學者們主張,將損失分為實際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比以因果關系為標準劃分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更具有可行性。因為因果關系在各種法上均是一個紛繁復雜而眾說紛紜的問題,甚至在有的情況下對原因力的判斷十分困難。而將損失分為實際損失與可得利益就避開了這一問題,而且貼近契約賠償?shù)哪康墓P者同意這種主張。這種分類其實就是對合同利益結構采取損益兩分法?!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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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對這問題有興趣的人,值得一看,只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功底。
  •   功底深厚,來源于審判實際
  •   本書對于可得利益問題作了非常詳細的論述,其最主要的特點就是與司法實踐相結合,援引了大量的案例與現(xiàn)行立法,對于司法實踐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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