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編

出版時間:2011-6  出版社:法律  作者:俞思貴 編  頁數(shù):294  

內容概要

  浙江律師如今已是一支有近萬人的隊伍,執(zhí)業(yè)律師活躍在現(xiàn)代法律服務領域的方方面面。他們的敬業(yè)與執(zhí)著,著實為推動當?shù)氐慕洕鐣l(fā)展,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進程,為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正義,構建繁榮昌盛,和諧穩(wěn)定社會的偉大口標,作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時代在進步,歷史在延續(xù)。借本書出版之際,我真誠地希望浙江律師,牢記宗旨,不辱使命,不斷提升自己的執(zhí)業(yè)水準,在踐行“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過程。

書籍目錄

1.李某販賣毒品案的辯護
2.捐助行善亦有道
3.購銷合同糾紛抗訴案
4.電信公司該負多少責任
5.偉業(yè)大廈拆遷之訴——八年訴訟百場官司
6.艱難的管轄權“保衛(wèi)戰(zhàn)”——一波三折的管轄權之爭
7.錢某、項某的股東權利之爭
8.本案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9.只有孤證,不能定案
10.拆遷補償,豈是貪污
11.制止違法,何罪之有
12.不當?shù)美?,還是依約取得
13.音像出版社訴浙江電信傳播、侵權糾紛案
14.錢永飛訴農業(yè)銀行存款合同糾紛案
15.魯迅故里的行政官司
16.五年艱辛為哪般
17.房屋轉讓合同的“解除”風波
18.“螞蟻”與“大象”的較量
19.“故意”和“過失”之爭
20.“華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申訴案
21.熊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22.來之不易的巨額“補償
23.海難救助費用不可照單全收
24.八十萬違約金的失而復得
25.“女兒紅”的聲譽糾紛
26.劉必善該當何罪
27.“時效性”權利主張引起的官司
28.一起強奸案的巧妙辯護
29.拍賣股權糾紛案的代理
30.模具工是否侵犯了商業(yè)秘密
31.幼兒園的產權之爭
32.“橫店風波”的前前后后
33.葉華抵押合同糾紛案
34.朱某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博弈
35.進口代理和倉儲合同糾紛始末
36.“起死回生”的訴訟
37.因申請海關扣押等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
38.“居間”與“委托”之爭
39.王某為何不能繼承股權
40.花季女孩的不幸之訴
41.勞務“詐騙”不能成立
42.金信“掌門人”罪案辯護記
43.杭城首例“流氓軟件”服務糾紛案
44.十年訴訟終不悔
45.王××故意殺人案的辯護
46.開發(fā)商是否應承擔責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證人紅某聯(lián)系“阿一”之前,先是到當?shù)毓矙C關報案。根據(jù)證人紅某的第一次詢問筆錄:此次到派出所報案,是為了舉報一個名叫“阿一”的人涉嫌販賣毒品,我與此人偶有聯(lián)系,知道其手頭有“貨”(毒品)。自己愿意先與其聯(lián)系交易事項,再由你們公安進行抓捕。證人紅某的第二次詢問筆錄,印證了公安機關實施了該方案的事實。根據(jù)紅某第二次詢問筆錄:我聯(lián)系好后,就把電話給你們公安的人了,你們就與他聯(lián)系了,然后他就被你們抓住了。因此,本案中,公安機關在事前得知紅某提出的方案后,本應予以拒絕,但并未予以拒絕,而是與證人紅某配合,實施由紅某謀劃的方案,實屬犯意引誘的“誘惑偵查”。“誘惑偵查”,在刑事追訴理論與實務較發(fā)達的國家屬于犯罪阻卻事由,即刑事案件辯護人可以以“誘惑偵查”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但限于當前的特殊國情和刑事審判的實際情況,而成文法對“誘惑偵查”又未予以立法規(guī)定。在沒有規(guī)定為法定無罪情形的現(xiàn)實條件下,做無罪辯護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但對于“誘惑偵查”的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的規(guī)定,案件存在“特情介入”因素的,在量刑時可以予以適當考慮。這里“特情介入”的因素即“誘惑偵查”的情形。上述事實說明,假如公安機關存在“誘惑偵查”的情形,故而徑直對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是不可行的。我國是成文法背景的國家,當前的審判實務重實質而輕程序,何況法定存疑案件不為罪的落實尚且有待在實務中予以落實??上攵瑢τ诠矙C關的“誘惑偵查”行為,成文法并未將其作為非罪的法定情形之時,無罪辯護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但“誘惑偵查”雖不能成為無罪的理由,卻可以成為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因此,經過慎重考慮,排除了將公安機關的“誘惑偵查”事實作為犯罪的阻卻事由,而是將其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向法庭提出,以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特情介入”的因素;從寬或從輕處罰,或者法庭在綜合考量本案的其他量刑情節(jié)時,對被告人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將“誘惑偵查”的事實定為量刑化建議后,案件又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問題,即被告人在犯罪事實中所起的作用。確定上述事實,對于認定被告人為主、從犯,或者是確認主犯刑罰還是從犯刑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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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應該不錯吧,廣東律師那本就很好。類推著應該不錯。
  •   正點,內容精彩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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