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周赟 頁數: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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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立法用虛詞”是我創(chuàng)造出來的短語,它不是由“立法”、“用”、“虛詞”簡單相加的結果,而是一個具有內在系統(tǒng)邏輯的概念。這也就是說,作為該短語有機構成部分的“立法”、“用”、“虛詞”等詞之語義可能與它們各自獨立時的語義有所不同。僅此而言,“立法用虛詞”就很可能成為一個引起誤會及爭議的“重災區(qū)”,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說明、界定。
作者簡介
周赟,男,1978年生,江西宜豐人,廈門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曾在《讀書》、《山東大學學報》、《環(huán)球法律評論》、《民間法》等雜志上發(fā)表論文二十余篇,其中有文為《高等學校文科學報》轉摘,較有代表性的作品有《論習慣與習慣法》、《現實主義法學批判》、《傳統(tǒng)中國厭訟文化考》、《黑格爾的歷史法學思想》等。
書籍目錄
導論:從“立法用虛詞”的概念談起
第一章 應當關注“應當”
第二章 “可以”可以用得更妥
第三章 應當以“應當”取代“必須”
第四章 “得”重視“不得”
第五章 此“是”非彼“是”
第六章 立法用規(guī)范詞的歷時考察――以近代中國憲法文本為例
結語:關于立法用規(guī)范詞運用的整體性建議
附錄一:各立法用規(guī)范詞當下分布詳情表
附錄二:各立法用規(guī)范詞歷時分布詳情表
附錄三:本書涉及之法案目錄及其概況
附錄四:立法語言的特點:從描述到分析及證立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在這個案子中,實際上涉及的核心法律依據是我國《合同法》第50條的內容,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作為A公司的代理人,其當然的選擇應是強調與B公司長期的合作關系以及B公司對本公司內部運作的熟悉程度,并以之為依據認定B公司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知道或應當知道”張三超越簽約權限,進而判決合同無效。相應地,B公司則肯定會主張其在簽約過程中根本不知道也不應知道,A公司還有關于張三權限的規(guī)定。考慮到只要B公司堅稱自己不知道A公司就很難舉證推翻這種主張,因而,雙方的爭議實際上就變成了“B公司是否應當知道張三超越了權限”。那么,B公司是否應當知道呢?在司法實踐中,所謂“應當知道”有兩種可能的情況:其一,以法定條件為限,不需要關注有關主體事實上是否知道,就推定其事實上知道,相當于“視為知道”或如上論者所謂的“推定知道”。這除了刑法中的相關例子外,其他部門法中也有不少例證。譬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如上規(guī)定中的“二年”就是一個“應當知道”的判定標準。這就是說若Tom的某一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則只要超過了兩年,他就不再有權請求法院的保護——因為在這么長的期間內,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了傷害并應當知道可向法院起訴;相類似的情形,我們還可以看看我國《合同法》第158條第2款的相關規(guī)定“……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
編輯推薦
《立法用規(guī)范詞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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