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 頁數: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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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政府信息公開公民指南》是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與耶魯大學中國法律中心(YaleChinaLawCenter)合作之“政府信息公開觀察聯盟”(OGIWA)項目的研發(fā)成果。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走向開放透明的中國政府
第二部分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解讀
第三部分 重點領域政府信息公開指引
第四部分 政府信息公開工具箱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義務24為便利公眾知曉,公開應設置查閱場所和設施。[內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據]16義務25為便利公眾知曉,公開應編制、更新指南和目錄,且指南和目錄應包括必要的內容。[來源]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依據]19義務26為便利申請人知曉,公開申請應準許口頭提出。[內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據]20義務27為便利申請人知曉,公開時應對閱讀或視聽困難者提供幫助。[內容]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依據]28義務28為便利申請人知曉,公開應盡量以申請人所要求的形式進行。[內容]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依據]26義務29為便科申請人知曉,公開的收費應嚴格限制。[內容]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ⅲ梢允杖z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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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公民指南》:哪些政府信息應該公開?哪些機構負責公開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有哪些渠道?如何維護政府信息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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