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出版時間:2011-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編  頁數:482  字數:500000  

內容概要

  本書主要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等內容。本書匯集了解決知識
產權糾紛中需要的法律、司法解釋性文件,并對重要的司法解釋,由相關起草人撰寫理解與適用,著重剖析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出臺過程、基本內容以及焦點問題等,使讀者對司法解釋加深理解。

書籍目錄

一、綜 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l2月8
13 法釋[2004]19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7年4月5 13
法釋[2007]6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 (2010年1月28日
法發(fā)[2010]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9年3月23日
法發(fā)(2009]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年4月21日
法發(fā)[2009]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2010年1月28日
法發(fā)[2010]5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
二、專 利
三、商 標
四、著作權、網絡域名和植物新品種
五、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四、如何確定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行為措施的擔保rRIPS協(xié)議第三節(jié)第五十條中規(guī)定:司法當局應有權要求臨時措施之請求的申請人提供任何可以合法獲得的證據,以使該當局自己即足以確認給申請人系權利持有人,確認其權利正在被侵犯或侵權活動發(fā)生在即,該當局還應有權責令申請人提供足以保護被告和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的訴訟保證金,或提供與之相當的擔保。其他國家在執(zhí)行臨時禁令措施時,也要求申請人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梢?,申請人申請臨時措施,提供擔保是必需的?!秾@ā返诹粭l第二款規(guī)定,處理該項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九十六條規(guī)定。但是上述條款都是針對財產保全措施,沒有對停止有關行為如何確定擔保數額和方式作出規(guī)定。與財產保全不同,法院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沒有可以直接援引的擔保數額計算標準。申請人針對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不同性質的侵犯專利權行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也應當從不同角度考慮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計算方法。如果申請人要求停止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行為,則應當考慮所涉及產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費用;如果申請人要求停止使用、制造行為,則應當考慮一旦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以及人員工資等合理費用支出??紤]到審判實踐中采取停止侵犯專利權的措施會發(fā)生造成被申請人更大損失的情形,因此,本司法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了追加相應擔保的內容,即在執(zhí)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解除有關停止措施。此外,對擔保的方式和金額的具體數額的確定,賦予受理該項申請的法院適當的裁量權。由于停止侵權行為臨時措施與財產保全措施在內容和適用條件上都不同,不采取停止侵權的措施所造成的難以彌補的損害是不能簡單用金錢賠償就能夠解決的,所以,該項措施的解除不能因被申請人的反擔保而作出。否則,這項措施就失去了意義。這是這項措施在適用中,就擔保而言,與財產保全措施的重大區(qū)別點。五、如何實施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司法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第四條的,即符合形式要件的情況下,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由于專利侵權案件在涉及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時,與盜版、假冒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有所不同,后兩者的侵權行為一般比較明顯,易于判斷,因此,在需要將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作進一步對比的情況下,如果在很短的時間內難以判斷,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單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并針對雙方提供的指控侵權和抗辯的證據作出初步判斷,然后再及時作出裁定。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既保證了這項措施的快捷、及時、有效,又為人民法院慎重行使裁量權留有一定的余地,防止申請人濫用申請權損害公共利益。訴前裁定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畢竟是一項訴訟程序中的臨時措施,目的是為了給權利人提供一項臨時救濟,使其在以后的專利侵權訴訟中處于有利的地位。根據TRIPS協(xié)議的規(guī)定并參考其他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在申請臨時措施后一定期間內不起訴或者起訴失當的,所采取的臨時措施應當解除,因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實際損失的,申請人應當適當賠償。因此,本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本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理。

編輯推薦

《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2版)》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解讀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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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法條配合解釋,很有深度很實用
  •   對于正確理解知識產權相關司法解釋還是有幫助的!
  •   大失所望?;旧鲜撬痉ń忉尭揭匀舾膳欣^”理解與適用“的內容并不多,有些司法解釋索性連”理解與適用“的部分都沒有,比如法發(fā)[2010]12號。而且竟然有錯,法發(fā)[2010]12號的標題本來應該是《...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結果這本書遺漏”授權“兩字,成了《...審理商標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建議慎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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