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法年刊

出版時間:2011-5  出版社:法律  作者:王保樹  頁數: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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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年刊的商事一般規(guī)則主要討論了營業(yè)自由、商事登記、商事審判、商人自治、商法適用等。在公司法領域,本年刊著重討論了公司法的不同規(guī)范、公司治理、職工董事、股東代表訴訟、公司設立無效、股東出資瑕疵、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法人人格適用范圍的拓展等。在金融領域,本年刊討論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防范、電子票據的新問題、投資基金法的改革、信托法的完善、保險法的發(fā)展與保險公司治理監(jiān)管。在海商法領域,本年刊涉獵了海上運輸、海上賠償和海上保險。本年刊不僅范圍廣泛,其研究之深度也特別引人注意。
《中國商法年刊(2010)》由王保樹主編,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2010年度叢刊,包括以下專題內容:商法總論、商主體、金融法律問題、海商法律問題,收錄了中國商法學界學者的最新研究。

書籍目錄

商法總論法律問題研究
商主體法律問題研究
金融法律問題研究
海商法律問題研究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公司設立的特別規(guī)定提供了一條“方便通道”,從而會助長設立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公司法未對一人公司股權轉讓進行規(guī)定這種立法空白,正是對一人公司改變組織形態(tài)的否定。[1]有觀點認為,如果一人公司轉化為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對于一人公司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就可能出現(xiàn)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并存的情形:設立一人公司的股東因公司法第64條的規(guī)定而承擔無限責任,新加入的股東則按照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僅僅承擔有限責任,這種雙重股東責任并存的公司運行機制在我國現(xiàn)行的公司法中是不被認可的。也有觀點認為,如果一人公司股東通過轉讓股權轉變?yōu)槠胀ㄓ邢薰荆瑒t在實質上將引起公司組織形態(tài)的改變,因此應當適用商事組織法予以調整。而根據“法無規(guī)定即禁止”的商事組織法原則,既然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對一人公司的股東能否進行股權轉讓均無相關規(guī)定,因此,應當視為禁止。而2007年12月25日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潔麗邦公司要求確認王木森、鮑建國、李建敏為公司股東一案的判決也顯示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一人公司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舅值姆穸☉B(tài)度。[4]當然,也有學者對一人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持肯定意見,他們指出,從社會資源配置角度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允許一人公司股權的流轉都是一人公司制度所必需的,也是符合社會利益和股東利益的。但這種一人公司的股權轉讓應限定于公司全部股權的整體轉讓。更有觀點認為,一人公司的股東若將部分股份轉讓,實際上使一人公司轉為普通的有限公司,應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xié)議,變更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的記載,并按照普通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模式構建公司,進行變更登記。而一人公司的股東若將全部股份轉讓,則可能涉及原公司法律地位廢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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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法年刊(2010)》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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