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信春鷹 編 頁數(shù):288 字數(shù):226000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輯的一套系列叢書。
該套叢書由一系列法律釋義組成。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和部分參與立法的同志編著。該叢書堅持以準確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釋義中努力做到觀點的權威性和內容解釋的準確性。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及范圍】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與措施】
第四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則】
第五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的責任】
第七條 【工作主管部門】
第八條 【人民政府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
第九條 【全民參與原則】
第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第十一條 【政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二條 【調查方法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信息】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調查的要求】
第十五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調查的要求】
第十六條 【調查活動中的禁止性規(guī)范】
第十七條 【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八條 【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
第十九條 【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要求】
第二十條 【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可以同時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程序及評審原則】
第二十三條 【公示程序】
第二十四條 【批準、公布程序】
第二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
第二十六條 【專項保護規(guī)劃】
第二十七條 【專項保護規(guī)劃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制度】
第二十九條 【代表性傳承人的條件及評審程序】
第三十條 【政府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代表性傳承人的義務及退出機制】
……
第二部分 附錄
附錄一
附錄二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開發(fā)利用是相統(tǒng)一的。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發(fā)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yōu)勢,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f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不僅有利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且還能促進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中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方針,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fā)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tǒng)籌規(guī)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在科學認定的基礎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全社會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本條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開發(fā)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一、關于生產性保護本條第一款是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規(guī)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是通過生產、流通、銷售等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生產要素和產品,產生經濟效益,并促進相關產業(yè)發(fā)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生產實踐中得到積極保護,實現(xiàn)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的良性互動。一方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是促進文化產業(yè)發(fā)展,推動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保持經濟平穩(wěn)較快增長的重要方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產業(yè)和旅游產業(yè)的重要資源,在培育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帶動現(xiàn)代服務業(yè)發(fā)展等方面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促進經濟增長、加快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的貢獻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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