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出版時間: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郝英兵  頁數(shù):144  

內(nèi)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實用問答》,本書包含《刑法修正案(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全部法律解釋。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設計問題,回答實用、精練,并對修改條文進行標注,使讀者對修改內(nèi)容一目了然,方便讀者理解使用。

書籍目錄

實用問答
 [問1]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犯強奸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嗎?
 [問2]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犯交通肇事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嗎?
 [問3]被判處管制的犯罪人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嗎?
 [問4]因虐待女兒而獲罪的犯罪人,在被判處管制刑的同時,可以被判令禁止接近女兒嗎?
 [問5]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如何處罰?
 [問6]犯罪人李某七十歲時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七十六歲時被審判,對李某可以判處死刑嗎?
 [問7]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人,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二年期滿以后,如何處置?
 [問8]犯罪人實施盜竊行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但是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應當如何量刑?
 ……
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guī),經(jīng)消防監(jiān)督機構(gòu)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第一節(jié)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條生產(chǎn)者、銷售者在產(chǎn)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chǎn)、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劣藥的藥品。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chǎn)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chǎn)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chǎn)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chǎn)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chǎn)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8)實用問答(附修正文體)》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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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4條)

 
 

  •   非常值得買 最喜歡了 好東西 哈哈哈
  •   十分好用
  •   很簡明 很清晰
  •   書中關于不滿十八周年的人犯罪是否構(gòu)成累犯的解釋(問題10),與《《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張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ISBN 978-7-5109-0230-7中的解釋一致。此外,書中的問答部分,引用的法律條文不全,缺少關鍵字,容易使讀者產(chǎn)生誤解,如問題24,被判處死緩的犯罪人,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的最少執(zhí)行刑期是幾年,回答部分缺少“限制減刑”的關鍵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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