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并購

出版時間:2011-5  出版社:法律  作者:隋平//羅康  頁數(shù):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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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中國企業(yè)的海外并購僅憑機遇和沖動是不夠的,資本市場上的進退自如需要詳細的規(guī)劃,稅收籌劃將是其中濃墨重彩的一筆。由隋平、羅康等人編著的《全球并購:法律操作與稅務籌劃》力圖詳盡的介紹各國在企業(yè)并購上的稅收制度,希望為我國企業(yè)的海外擴張?zhí)峁﹨⒖肌?/pre>

作者簡介

隋平,金融法學博士,留學香港,曾在中央國企、著名律師事務所、投資公司、投資銀行工作,湘潭大學法學院尚公法律實務研究中心執(zhí)行副主任,湘潭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中國法學會知識產(chǎn)權研究會知識產(chǎn)權法律應用專業(yè)委員會理事,著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實務指引》、《公司并購法律實務》、《外資公司法律實務》、《公司上市與新股發(fā)行教程》、《拿別人的錢賺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精解》、《國際項目融資與銀團貸款》、《危機后的歐盟銀行業(yè)監(jiān)管》等多部專著。羅康。湘潭大學法學院尚公法律實務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湘潭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湘潭大學伊斯蘭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兼職律師,曾擔任上市公司證券事務代表,長期在金融、投資法律理論與實務操作等領域進行研究。

書籍目錄

第一章德國并購稅收制度
第二章俄羅斯并購稅收制度
第三章法國并購稅收制度
第四章馬來西亞并購稅收制度
第五章墨西哥并購稅收制度
第六章土耳其并購稅收制度
第七章西班牙并購稅收制度
第八章新西蘭并購稅收制度
第九章意大利并購稅收制度
第十章英國并購稅收制度
第十一章阿根廷并購稅收制度
第十二章巴西并購稅收制度
第十三章比利時并購稅收制度
第十四章加拿大并購稅收制度
第十五章美國并購稅收制度
第十六章中國香港地區(qū)并購稅收制度
第十七章新加坡并購稅收制度
第十八章智利并購稅收制度
第十九章澳大利亞并購稅收制度
第二十章瑞典并購稅收制度
第二十一章挪威并購稅收制度
第二十二章波蘭并購稅收制度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分拆被定義為一家公司(被分裂公司)分裂為兩家或多家公司所有的財產(chǎn)轉(zhuǎn)移用以交換股票。因為被分裂公司在分拆之后不再存在,所有被分裂公司的股東直接獲得新發(fā)行的股份。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上述交易可以在免稅的基礎上完成(資本利得稅遲延支付):(1)被分裂公司必須至少分裂成兩家獨立自主的業(yè)務單位,他們中的每一個都能自主運作。(2)每個收購公司得到一個或多個業(yè)務部門。(3)被分裂公司的股東在收購公司承擔自己的股份至少3年。這些股東承擔的義務僅需要在被分裂公司決定分裂的時候有5%的投票權,或有0.1 %的投票權但在分拆前的6個月還參與管理或指導該公司,并且這些股東共持有至少20%的股本。如果這些條件在交易之前不滿足,但是經(jīng)法國經(jīng)濟部和財政部許可,那么分拆也可能在免稅的基礎上完成??缇撤植鹂赡馨ㄓ煞欠▏用窆蓶|擁有的法國公司分拆。如果外國股東在那些所謂的決策團內(nèi),那么他們必須擁有至少3年持有期的股份。做不到這一點,法國稅務機關可能從造成分拆的法國總公司要求支付上述罰款。這些公司對支付的罰款共同承擔責任。法國公司分拆成兩家或以上的總部設在外國的公司。這種交易被視為一家法國公司并入一家總部設在外國的公司。因此,稅務機關將需要被分拆公司的所有財產(chǎn)結(jié)轉(zhuǎn)到外國收購公司在法國的常設機構(gòu)。

編輯推薦

《全球并購:法律操作與稅務籌劃》是海外并購投資法律操作實務指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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