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7 出版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出版社 (2011-07出版)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編 頁數:736
內容概要
調查研究是通向知識與智慧的重要橋梁,代表著積極的認知態(tài)度、先進的獲知方式和執(zhí)著的求知精神;調查研究是貫通理論和實踐的重要媒介,蘊含著正確的實踐方向、科學的實踐手段和有效的實踐路徑。調查研究是謀事之基,是成事之道。離開了調查研究,法院的一切工作都無法開展;離開了調查研究,法院的科學發(fā)展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在任何時候都必須高度重視調查研究工作,這是多年審判實踐帶給我們的重要啟示?!斗ㄔ簩徟信c管理實務問題研究》按照“審判機制創(chuàng)新”、“審判規(guī)范建設”、“審判實務研究”、“法院管理探索”四個專題,將具有代表性的調研成果匯編成集,以期起到交流、運用調研成果,促進審判工作的作用。
書籍目錄
審判機制創(chuàng)新關于加強民生司法建設的調研報告關于加強和諧訴訟機制建設的調研報告關于加強“司法公開”建設的調研報告關于刑民交叉案件協調解決機制的調研報告關于如何在刑事審判中貫徹落實合議庭依法判案負責制的調研報告關于我院成立破產類案件專門審判機構的調研關于如何協調、完善訴審關系的調研報告關于完善訴訟保全機制,快速化解糾紛的調研報告行政審判協調若干問題研究積極探索和建立行政訴訟立案協調和解制度關于構建涉穩(wěn)定重點矛盾糾紛案件審前風險預評工作機制的調研報告關于提高司法警察刑事庭審工作警務保障能力的調研報告審判規(guī)范建設刑事審判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面臨的司法困境及其解決對策的專題調研報告關于在和諧社會語境下如何規(guī)范刑事審判中刑事和解適用的調研報告民商事審判關于強化法官釋明、彌補當事人訴訟能力不足的調研報告關于規(guī)范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調研報告房屋拆遷沖突中的和諧之路——審理拆遷糾紛案件中遇到的問題及相關對策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相關問題研究關于規(guī)范我院二審商事案件審理程序的調研報告中級法院在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問題中的功能定位與制度探討——以民商事審判為視角關于建立破產和公司清算類案件的專業(yè)化審理模式的調研報告商業(yè)特許經營案件審理調研報告關于規(guī)范民事案件再審立案事由的調研報告民事訴訟調解中的若干問題及對策——以二審為視角民事裁判文書現狀的調研報告執(zhí)行、審判監(jiān)督、國家賠償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執(zhí)行行為的調研報告關于嚴格審判監(jiān)督程序規(guī)范的調研報告關于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辦理工作的調研報告審判實務研究刑事審判關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努力實現量刑均衡的調研報告關于我院審理搶劫、搶奪案件的調研報告——以《關于審理搶劫、搶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頒布實施為切入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執(zhí)行工作調查報告關于探索完善刑事訴訟證人出庭相關制度的調研報告民商事審判關于規(guī)范民事訴訟偽證制裁的調查研究勞動爭議審判中的難題、成因及應對關于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類案件的調研報告關于農村土地承包中確權確利及土地流轉相關問題的調研報告論農村房屋買賣案件的審理知識產權審判網絡知識產權案件熱點問題研究關于商標行政案件中“在先使用”對“注冊原則”影響若干問題的調研報告馳名商標司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關于專業(yè)人員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調研報告以美術、攝影作品為例分析著作權侵權民事救濟中存在的問題反壟斷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入主體資格的確定及訴訟模式的選擇行政審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調研報告城市房屋登記行政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研究執(zhí)行關于處置被執(zhí)行財產存在問題與解決對策的調研報告——以集中清理執(zhí)行積案為視角關于減刑假釋實務問題的調研報告法院管理探索關于建立健全審判責任體系切實落實法官審判責任的調研報告科學構建業(yè)績考核評價體系創(chuàng)新完善干部職責管理機制——關于探索建立干警職業(yè)信用檔案的調查研究關于建立“征信評價、守信激勵、失信制約”三位一體的干警廉政信用征信評價激勵制約機制的專題調研報告關于法官教育培訓方式創(chuàng)新的調研——探索開展“掛職交流”教育培訓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關于深化法院文化建設的專題調研報告對構建和完善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制度的思考——從司法公開的視角關于探索建立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范機制的調研報告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第一,缺乏對案件整體情況的了解與掌握。破產和公司清算類案件的審理程序關系到企業(yè)主體存續(xù)相關的重要事項,涉及多方面的因素考量,在堅持依法審理案件的同時,相對于其他商事案件而言,其法律程序的進行須更多地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實際處理效果。在合議庭對破產類案件的評議以及匯報研究程序中,如果僅僅掌握法律規(guī)定,按照相應條文簡單機械地分析案情,僅就事實講事實、就規(guī)定談規(guī)定、就程序論程序,對環(huán)節(jié)問題的處理不能與案件的整體情況相結合,則不能把握案件的真實背景和本質,在環(huán)節(jié)推進過程中缺乏統一的指導思路,甚至使案件的整體進程一波三折,造成整體認識和思路出發(fā)點上的偏差。第二,忽視案件受理審查程序的重要性,缺乏相應決策程序。無論是破產案件還是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其受理程序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應著重體現人民法院職權審查的重要性。對于破產案件而言,《企業(yè)破產法》以第一章 和第二章 數量不多的條文規(guī)定了對破產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的要件,是立法對該事項的極為精練和抽象的規(guī)定,但是實際情況則是十分復雜的。僅以破產原因為例,資產負債表標準、現金流標準、停止支付標準等標準的運用,要針對不同的申請類型而綜合衡量判斷,對此事項,合議庭評議并進行多級匯報研究決策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實踐中,這樣的做法并未形成完善的機制。對于公司強制清算案件而言,對申請的受理審查也具有重要的程序意義。例如,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的精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清算案件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以及相關法理,受理公司強制清算申請與受理破產申請在被申請人是否具有破產原因的判斷上存在分界線,對于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被申請人已經具有破產原因的,應在立案審查程序中進行實質審查,告知申請人應啟動破產程序。這些在實踐中的落實,需要建立相應且具體的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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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與管理實務問題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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