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張薇薇 頁數:211 字數:1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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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憲法是保障人權之根本法,這是憲法最高性之實質根據。然而,人權是時代的產物,在不同時代,會有不同的人權類目出現。各國憲法的人權宣言,通常只就制憲當時最重要且最可能受到國家權力侵害的人權加以規(guī)定,而不可能包羅所有人權。未經憲法列舉的權利是否是一種憲法權利,其憲法規(guī)范如何表達,此種權利何以認定,由誰來認定,以及怎樣獲得憲法保障,等等,這些問題均是憲法學上的重要課題。
《憲法未列舉權利比較研究》(張薇薇編寫)是關注上述憲法學課題的學術著作,亦是國內學人對這一課題展開研究的第一部憲法學專著?;谟蛲鈶椃ɡ碚撆c憲政實踐,《憲法未列舉權利比較研究》以“憲法未列舉權利”為題展開研究,既一般性地闡釋了憲法未列舉權利的理論問題,又對美國、日本、臺灣地區(qū)的相關憲法學理和司法實踐做了比較研究,在此基礎上直入中國語境加以討論。本書對于具有代表性的國家或地區(qū)憲法未列舉權利條款的歷史沿革、規(guī)范意涵與司法適用的解讀,以及對于我國憲法未列舉權利相關問題的研究,在國內憲法學界具有開拓性的學理意義與實踐價值,對于中國人權理論的豐富和完善誠有添磚加瓦之功,乃至以為其一定程度地補足了中國憲法學的理論缺漏也屬得當。
作者簡介
張薇薇,生于1976年,河南省許昌市人。2008年畢業(yè)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同年入廈門大學法學院任教,主要研究方向為憲法學、法律史學。已在《法學評論》、《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湖北社會科學》等雜志發(fā)表數篇學術論文,主持或參與多項省部級課題。
書籍目錄
引言
一、研究緣起與意義
二、研究現狀及趨勢
三、研究目標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范圍
第一章憲法未列舉權利的內涵與表達
第一節(jié)憲法權利釋義
第二節(jié)憲法未列舉權利的基本意涵
第三節(jié)憲法未列舉權利的主要特征
第四節(jié)憲法未列舉權利的文本表達
第五節(jié)憲法未列舉權利的時代意義
一、歷經兩個憲法時代的憲法未列舉權利
二、基于人性尊嚴而開放成長的未列舉權利條款
三、適應時代演進的憲法未列舉權利條款
四、憲法未列舉權利對法治的促進
五、對當代中國憲法未列舉權利條款的思考
第二章憲法未列舉權利的緣起與沿革——“負盈”的美國憲法第9條修正案
第一節(jié)自然法理論蔭蔽下的美國憲法第9條修正案
一、自然法的簡單勾勒——自然法、自然權利與人權
二、作為美國憲法基礎的自然法
三、美國憲法第9條修正案中的自然權利——以洛克、密爾與布萊克斯通的相關主張為例
第二節(jié)憲法第9條修正案背后聯邦主義與反聯邦主義之爭
一、美國法背景下的聯邦主義與反聯邦主義
二、聯邦主義與反聯邦主義之間的主要爭議
三、聯邦主義與反聯邦主義間爭議的解決
第三節(jié)Griswold
v.Connecticut案:對“休眠”的第9條修正案的“激活”
一、1965年Griswold v.Connecticut案情簡介
二、“伴影”理論簡介
三、對“休眠”174年的憲法第9條修正案的“激活”
四、“伴影”理論之于人權保障的“得”與“失”
第四節(jié)獨立的美國憲法第9條修正案?——與實質性正當程序條款的糾結
一、實質性正當程序的起源與發(fā)展
二、實質性正當程序條款對憲法第9條修正案的“鳩占鵲巢”?
三、憲法第9條修正案作為獨立權利淵源的可能
第三章憲法來列舉權利的橫向比較——以美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為例
第一節(jié)日本的“幸福追求權”
一、“幸福追求權”的沿革
二、“幸福追求權”的基本意涵
三、“幸福追求權”-的規(guī)范領域
四、“幸福追求權”的憲法適用
第二節(jié)我國臺灣地區(qū)“憲法”第22條
一、第22條的產生與沿革
二、第22條的基本意涵
三、第22條的規(guī)范領域
四、大法官會議解釋中的第22條
五、第22條背后的憲法理念——人性尊嚴
第三節(jié)美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未列舉權利的橫向比較
一、文本表達
二、承認原則
三、權利論證
第四章我國現行憲法中的寒列舉權利和對其保障的未來展望
第一節(jié)我國現行憲法中的“人權條款”
一、“人權條款”入憲歷程
二、“人權條款”的基本意涵
三、“人權條款”的雙重功能
第二節(jié)對我國憲法未列舉權利保障的未來展望
一、我國憲法未列舉權利的類型化
二、我國憲法未列舉權利的承認方式
三、我國憲法未列舉權利的承認原則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柯克司法獨立于國會權力的理念體現于Dr.Bonham’s case。該案原告醫(yī)學博士Dr.Bonham對倫敦醫(yī)師行會的主席和檢查員們提起一項違法監(jiān)禁的訴訟。被告?zhèn)惗蒯t(yī)師行會的主席和檢查員行使管制醫(yī)務活動的權力來自亨利八世,并且此特許狀也是經國會法案特許的??驴嗽诟秸撝兄v到,“普通法得審查國會的法案,有時可以裁決其完全無效:因為,當國會的一項法案違背普遍的權利和理性,或者自相矛盾,或者不可能實施的時候,普通法將對其予以審查并裁定該法案無效。”在柯克看來,具有普遍理性的普通法具有至高權威,國會法案需要接受普通法的檢驗?;谄胀ǚǖ睦硇哉咽荆驴苏J為,檢查員不能同時充當法官、執(zhí)行者和當事人。不論國會是否授予醫(yī)師行會監(jiān)禁原告的權力,醫(yī)師行會都不具有監(jiān)禁其監(jiān)管成員的權力。[2]該案最后以原告獲勝結束。柯克因該案“被普遍認為是第一次明確闡述了司法審查的理論”的人。[3]Dr.Bonham’s case不僅表明了柯克司法獨立的理念,而且該案還蘊涵著柯克不成文基本法的哲學。在該案中,代表理性的普通法成為解釋國會頒行法案的準則,而作為該案司法部門的高等民事法院的大法官有權宣布違反普通法的國會制定法無效。實際上,此處的普通法即是作為“高級法”的自然法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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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未列舉權利比較研究》:廈門大學法學學術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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