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趙曉耕 編 頁數:240
內容概要
本書共分四章,第一章,西方與東方:從民法到民法典;第二章,政策與法:我們是否需要民法典;第三章,理想與現(xiàn)實:我們能否制定民法典;第四章,傳承與創(chuàng)新:制定什么樣的民法典。
書籍目錄
緒論第一章 西方與東方:從民法到民法典 第一節(jié) 民法、民法典與法典化 第二節(jié) 西方民法典形成的歷史選擇 第三節(jié) 中國近代民法的引入與民法形式的選擇第二章 政策與法:我們是否需要民法典 第一節(jié) 破與立:“六法全書”的廢除與建國初期的民事法律 第二節(jié) 1954年《憲法》與新中國第一次民法典起草 第三節(jié) “反右”斗爭與民法典的起草 第四節(jié) 20年的權衡與徘徊第三章理想與現(xiàn)實:我們能否制定民法典 第一節(jié) 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與民法典 第二節(jié) 《民法通則》的制定 第三節(jié) 《合同法》的制定 第四節(jié) 民法典起草的再次提出 第五節(jié) 《物權法》的制定 第六節(jié) 民法典編纂的步驟及現(xiàn)狀第四章 傳承與創(chuàng)新:制定什么樣的民法典 第一節(jié) 民法典制定需要什么樣的程序 第二節(jié) 民法典起草選擇什么樣的模式 第三節(jié) 民法典制定選擇什么樣的體例結語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第三,規(guī)定“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由過去的經濟上的保護及讓步改為政治上提高中農的地位,規(guī)定農村必須吸收中農積極分子參加農民協(xié)會的領導,各級農協(xié)領導成分中必須有三分之一的數目從中農中挑選,農協(xié)召開貧雇農和手工業(yè)工人會議或代表會議時,應允許中農代表參加。第四,對地主的政策作了比過去更為寬大的規(guī)定。除沒收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鄉(xiāng)村中多余的房屋以外的其他財產,包括地主自己經營的工商業(yè)在內,不予沒收。當然,從嚴格意義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在法規(guī)性質上不屬于純民事法律法規(guī),它是強制變更土地所有權以及這場所有權變更運動的領導機關等的相關規(guī)定,其行政指令色彩很濃。同時,它也不是全面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對于保護耕地,合理利用、統(tǒng)一管理等使用土地的規(guī)范未作具體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并沒有制定專門關于房產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對農村房產作了規(guī)定:沒收地主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對工商業(yè)者在農村中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予以沒收,并分配給農民居住。關于城市房產,由于數量大,情況復雜,中央人民政府沒能在短時間內制定出全國適用的法規(guī),除了1950年11月25日發(f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關于填發(fā)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等少量法令外,其中大量問題都通過政策來調整。如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報新華社信箱刊登的《關于城市房屋、房租的性質和政策》,1950年1月22日人民日報“人民信箱”《關于城市房屋問題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廳問》就是此類的政策宣示,他們明確宣布:除官僚資本、戰(zhàn)爭罪犯和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外,承認一般私人所有的房產的所有權,并保護這種產權所有人的正當合法經營;禁止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除此之外,北京、上海、西安、中南區(qū)、東北區(qū)等也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規(guī)范,如1950年3月18日東北人民政府公布的《東北城市房產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8月21日東北人民政府公布的《東北區(qū)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11月26日政務院修正批準,12月15日中南軍政委員會公布施行,1953年1月12日中南軍政委員會呈奉政務院核示修正的《中南區(qū)關于城市房產權的幾項原則決定》等,1951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修正北京市私有房屋租賃暫行規(guī)則》,對公私房屋租賃、房屋登記、房屋代管等作了相應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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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民法典起草歷程回顧》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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