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羈押與保釋

出版時間:2011-3  出版社:法律  作者:房國賓  頁數(shù):357  字數(shù):289000  

內容概要

《審前羈押與保釋》以各法治國家審前羈押制度為借鑒,對我國該項羈押制度進行立法分析和實證考察,試圖找出存在的差距及形成原因,并對檢察制度應作何調整進行探索,借以完善中國的審前羈押制度。

作者簡介

房國賓,男,1967年出生,河南省平輿縣人,現(xiàn)為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訴訟法專業(yè)(刑事訴訟方向)碩士研究生導師。本科就讀華東師范大學,研究生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yè)?,F(xiàn)主要從事刑事訴訟法學及證據法學的研究。
曾在《甘肅社會科學》、《貴州社會科學》、《廣西社會科學》、《河北法學》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30余篇,其中核心刊物論文20余篇。作為主持人,主持并完成中國法學會2008年部級法學研究課題一項;作為主持人,主持并在研省部級課題一項;作為主研人員,參與并完成國家社科基金課題一項、省部級課題兩項。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審前羈押的法律定位
一、各國審前羈押的法律定位
二、我國審前羈押法律定位之偏失
三、科學界定我國審前羈押的法律地位
(一)作為臨時羈押措施——刑事拘留的完善構想
(二)實施捕押分離,并使“審前羈押”成為刑事強制措施體系中的一員
第二章 審前羈押適用的正當性
一、審前羈押適用的正當性根據
(一)維護訴訟秩序,提供程序保障
(二)預防再犯
(三)具有保障人權的一面
二、審前羈押適用的正當性標準
(一)程序法定原則
(二)比例性原則
(三)司法審查原則
(四)權利保障原則
(五)司法救濟原則
三、我國審前羈押正當性之不足
(一)審前羈押適用的任意化傾向,有悖于程序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二)審前羈押的大范圍適用,背離了比例原則的基本要求
(三)審前羈押適用程序的行政化,體現(xiàn)了司法審查原則的缺失
(四)立法于被羈押人訴訟權利規(guī)定的不足,有違權利保障原則
(五)審前羈押救濟力度不足,體現(xiàn)了司法救濟原則的虛無化
四、實現(xiàn)我國審前羈押適用正當化的具體構想
(一)完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實現(xiàn)審前羈押適用程序的法定化
(二)科學配置審前羈押的適用權,借以實現(xiàn)司法審查原則
(三)確立審前羈押適用主體客觀公正的司法理念,確?!氨壤瓌t”的實現(xiàn)
(四)完善相關立法,確保訴訟權利保障原則的實現(xiàn)
(五)建立相應的懲戒制度,確保審前羈押司法救濟原則的執(zhí)行
第三章 審前羈押的適用標準
一、確立審前羈押適用標準的理論基礎
(一)是對公民自由權利的尊重
(二)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利的保障
(三)是對“公權力”進行制衡的重要舉措
二、審前羈押適用標準域外之比較
(一)從適用原則來看,審前羈押的適用只是一種例外,而非普遍現(xiàn)象
(二)于“罪疑標準”而言,一般要求應達到“合理懷疑”的程度
(三)就“刑罰標準”來看,審前羈押一般僅適用于重罪案件
(四)“必要性標準”以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及預防再犯為考量要件
三、我國立法關于審前羈押適用標準規(guī)定之不足
(一)司法實踐當中審前羈押的適用呈普遍化現(xiàn)象
(二)對于“刑罰標準”,現(xiàn)行立法實質上并無嚴格的量刑要求
(三)“罪疑標準”尚未完全達到“合理懷疑”的程度
(四)“必要性標準”可操作性不強,易導致實務操作中的混亂
四、完善我國審前羈押適用標準之構想
(一)明確審前羈押的適用原則
(二)增強罪重標準的可操作性
(三)細化審前羈押的“罪疑標準”
(四)明晰審前羈押的“必要性標準”
第四章 審前羈押的適用程序
一、各國審前羈押決定程序之比較
(一)法國審前羈押的決定程序
(二)德國審前羈押的決定程序
(三)美國審前羈押的決定程序
(四)英國審前羈押的決定程序
(五)意大利審前羈押的決定程序
(六)日本審前羈押的決定程序
二、各國審前羈押的救濟程序
(一)審前羈押司法救濟的價值基礎
(二)各國審前羈押救濟機制之具體舉措
三、我國審前羈押適用程序之反思
(一)我國審前羈押適用程序之現(xiàn)狀
(二)我國審前羈押適用程序之不足
四、重構審前羈押的適用權,實現(xiàn)其適用程序的法治化
(一)完善審前羈押的決定程序,實現(xiàn)其適用程序的民主化、公正化
(二)完善審前羈押的救濟機制,強化審前羈押的救濟力度
第五章 審前羈押的替代措施——保釋制度
一、審前羈押替代措施的發(fā)展趨勢
二、審前羈押替代措施的理論基礎
(一)蘊涵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
(二)體現(xiàn)了比例性原則的基本要求
(三)彰顯了控辯平衡原則的基本內涵
(四)昭示了訴訟經濟原則的基本理念
三、審前羈押替代措施的必然選擇——保釋制度
(一)保釋制度的淵源
(二)保釋制度的價值論綱
(三)保釋制度基礎之比較
四、保釋制度與中國刑事訴訟
(一)立法經緯與學界爭論
(二)中國確立保釋制度的必要性
(三)構建我國保釋制度的具體設想
主要參考書目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實務當中的前述做法可謂絕對主義刑罰觀在審前羈押活動當中的具體影響。殊不知絕對主義刑罰觀亦具有極強的副作用。因為,絕對主義刑罰觀認為:人類是具有理性、良知的動物,對于是非善惡應有分辨能力,對于社會、他人負有不得侵害之義務。若違背此項棄惡從善義務,國家為維護社會秩序、確保社會公平正義,就應對其加以制裁懲罰。猶如宗教之間因果循環(huán)報應一般,殺人者下地獄,此乃天經地義的懲罰原則。“以命償命、以眼償眼”這句《古蘭經》上的圣語是絕對主義刑罰觀絕好的明證。此種刑罰觀在法制初創(chuàng)時即有體現(xiàn),例如《漢謨拉比法典》第196條規(guī)定:“倘自由民損毀任何自由民之眼,則應毀其眼?!钡?97條規(guī)定:“倘折斷自由民之骨,則折其骨。”古羅馬森然矗立的銅柱上亦有同樣肅穆的規(guī)定:“如果故意傷人肢體,而又未與受害人和解者,則他本人亦應遭受同樣的傷害?!薄 〗^對主義刑罰觀在實務當中強調刑罰的“溯及既往”的懲罰功能,無視“毖后”的預防功能,并單純以懲罰為目的,表現(xiàn)為重刑主義,具體表現(xiàn)為嚴刑峻法,甚至使用殘酷的、非人道的懲罰方式。而單純的為罰而罰,實質上是對刑罰預防功能、改造功能的忽略和拋棄,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及回歸社會;而相對主義刑罰觀則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社會上一般人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國家制刑、判刑和行刑的目的是讓人們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獲得的快樂與滿足,最終使人們畏懼刑罰,不敢觸犯刑律”。因此,作為相對主義刑罰觀的代表人物,貝卡利亞認為,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yè)已犯下的罪行?!岸鴥H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guī)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雖然貝卡利亞主張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的統(tǒng)一,但他更為強調的還是一般預防。另一位相對主義刑罰觀的代表人物——英國法學家邊沁進一步豐富了貝卡利亞的思想,他認為刑罰只是一種最后不得已而為之的手段……對于犯罪來說制裁不是唯一的,補救的方法應當是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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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缺乏實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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