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

出版時間:2011-3  出版社:中國法學會案例研究專業(yè)委員會、蘇澤林、姜建初、 王振民 法律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王振民,吳革 編  頁數: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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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公司股權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體例如下:上篇為指導案例和參考案例,這些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在法律適用中大多存在著一些疑難問題,多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過參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導類似的案件同案同判。下篇為審判依據,收錄了包括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等重要的司法審判政策和文件,它們在司法審判中也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面的政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審判指導,統一司法標準的六種較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釋、審判監(jiān)督、案例指導、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對全國法院審判、執(zhí)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并統一發(fā)布。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該參照。本套叢書是以上述方式為出發(fā)點,匯集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過的指導性案例和相關參考案例,通過對同類案件的集合、整理,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

書籍目錄

上篇 指導案例一、股權轉讓糾紛合資公司股權變更確認標準——陜西金麒麟藥業(yè)有限公司訴珠海國家高新區(qū)金大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裁判規(guī)則:合資企業(yè)股權變更除了須經過合營他方同意之外,還必須經過行政審批,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張艷娟訴江蘇萬華工貿發(fā)展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裁判規(guī)則:在沒有股東實際參與的前提下,享有絕對多數表決權股東個人決策形成的所謂“股東會決議”,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股權轉讓須轉讓雙方具有轉讓、受讓股權的真實意思表示公司發(fā)起人為公司成立后轉讓股份而預先簽訂合同是否有效——張桂平訴王華股權轉讓糾紛案裁判規(guī)則:只要不實際交付股份。擬轉讓股份的發(fā)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東,其作為發(fā)起人的法律責任并未免除股權轉讓行為未得到行政審批的情況下股權轉讓款的支付——謝民視訴張瑞昌、金剛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裁判規(guī)則:股權轉讓合同就其效力而言,如果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則其具有法律效力,而股權變更要達到預期法律效果必須經過行政審批。人民法院可以對辦理股權轉讓手續(xù)的訴訟請求先行判決再依法處理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訴訟請求股權轉讓協議終止履行造成損失的承擔——北京新奧特公司訴華融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裁判規(guī)則:股權轉讓協議終止履行后新奧特集團的損失,是由于雙方當事人在簽約時應當預見該股權轉讓協議可能因電子公司行使優(yōu)先權而終止所造成的,對此雙方均有過錯,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50%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廣州市仙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中大中鑫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廣州遠興房產有限公司、中國投資集團國際理財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裁判規(guī)則:(1)合作者一方轉讓其在中外合作企業(y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合同成立后未報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效力應確定為未生效,而非無效(2)即使轉讓合同未經批準,仍應認定“報批”義務在合同成立時即已產生,否則當事人可通過肆意不辦理或不協助辦理“報批”手續(xù)而惡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下篇 審判依據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與被告吳亮亮曾經同居且以夫妻相稱,萬華用被告萬華工貿公司的財產為吳亮亮購置了房產、車輛等。還證明張艷娟和萬華曾于1999年協議離婚,張艷娟依據與萬華簽訂的離婚協議取得了30萬元,后又于2000年將該30萬元交給了萬華工貿公司。對此,萬華工貿公司和萬華、吳亮亮均認為張軍、丁厚玉、萬能3位證人未能出庭作證,故不能認定其證言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被告毛建偉認為該證據與其本人無關。應原告張艷娟申請,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向被告萬華工貿公司股東沈龍和朱玉前進行了調查。沈龍和朱玉前陳述:1995年萬華工貿公司設立時,我們二人接受被告萬華、原告張艷娟夫婦二人的要求作為萬華工貿公司的掛名股東,實際上我們二人均未出資,其后也未參加過萬華工貿公司的經營。我們二人均沒有收到過2004年4月6日萬華工貿公司股東會會議通知,沒有參加過該次股東會議,涉案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東會決議中的沈龍、朱玉前簽名不是我們二人親筆。我們與受讓股權的邢小英和毛建偉素不相識,也沒有取得過轉讓股權的對價。沈龍、朱玉前二人還表示不愿介入張艷娟與萬華之間的夫妻矛盾,至于記在他們二人名下的萬華工貿公司的股權如何處理,與他們二人無關。對此,萬華工貿公司、萬華及被告吳亮亮認為,2004年4月,萬華工貿公司通知了朱玉前、沈龍、邢小英及被告毛建偉四人出席同年4月6日萬華工貿公司股東會,沈龍和朱玉前參加了該次股東會并在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中簽字。除此之外,沈龍、朱玉前陳述的其他內容均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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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該參照,從而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減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提高裁判結果的公信度。司法審判政策人民法院根據國家政策、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制定的工作方針、工作重點及一個時期的審判工作方向,是國家政策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領導講話答記者問權威解讀相關法律政策會議紀要記載、傳達重要審判工作會議的情況和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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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今年這個版本比2008年出的那個版本要好多了,體例、內容比以前版本要精當,案例也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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