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342
內容概要
本書收錄大學本科一、二年級教學各科目常用的法律文件,并對重點條文畫線提示,重點突出,內容豐富,適合初學法律的大一、大二學生使用,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具體內容包括憲法及其修正案、民法總則、債權法、婚姻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
書籍目錄
憲法編 1.憲法及其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歷次修正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3.14) 2.國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199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節(jié)錄)(1993.3.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2001.2.28修正) 3.國家機構與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04.10.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06.10.3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83.9.2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10.3.14修正) 4.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3.15)民法編 1.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4.2) 2.債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4.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節(jié)錄)(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2000.12.8) 3.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3.16) 4.婚姻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4.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4.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9.11) 5.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12.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3.8)民事訴訟法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10.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7.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2003.9.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8.8.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1.3)刑法編 1.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9.8.27修正)(根據七次修正案修正文本) 2.總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1.1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復函(2002.8.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6.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4.1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7.10.29) 3.分則 (1)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1.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2)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11.1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guī)定的解釋(2004.12.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12.29) (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2.16) (4)侵犯財產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1.5.2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3.10)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4.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5.1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8.29) (6)貪污賄賂與瀆職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4.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4.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7.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12.28)刑事訴訟法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3.1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8.1.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9.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2000.12.1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1998.5.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停止執(zhí)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2008.12.15)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國統(tǒng)一的財政體制下,通過國家實行的規(guī)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級財政的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區(q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zhí)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jié)余資金。第三十三條【制定開支標準等的補充規(guī)定與具體辦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地方的各項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原則,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制定補充規(guī)定和具體辦法。自治區(qū)制定的補充規(guī)定和具體辦法,報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補充規(guī)定和具體辦法,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三十四條【減稅或者免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zhí)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tǒng)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以外,對屬于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三十五條【設立地方商業(yè)銀行和城鄉(xiāng)信用合作組織】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方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設立地方商業(yè)銀行和城鄉(xiāng)信用合作組織。第三十六條【決定教育事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guī)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guī)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第三十七條【自主發(fā)展民族教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fā)展民族教育,掃除文盲,舉辦各類學校,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采取多種形式發(fā)展普通高級中等教育和中等職業(yè)技術教育,根據條件和需要發(fā)展高等教育,培養(yǎng)各少數民族專業(yè)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為少數民族牧區(qū)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qū),設立以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保障就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yè)。辦學經費和助學金由當地財政解決,當地財政困難的,上級財政應當給予補助。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并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guī)范漢字。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方面扶持少數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編譯和出版工作。第三十八條【自主發(fā)展民族文化事業(y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fā)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民族文化事業(yè),加大對文化事業(yè)的投入,加強文化設施建設,加快各項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組織、支持有關單位和部門收集、整理、翻譯和出版民族歷史文化書籍,保護民族的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繼承和發(fā)展優(yōu)秀的民族傳統(tǒng)文化。第三十九條【自主決定科技的發(fā)展與普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科學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第四十條【自主決定和發(fā)展醫(yī)療衛(wèi)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劃,發(fā)展現代醫(yī)藥和民族傳統(tǒng)醫(yī)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加強對傳染病、地方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和婦幼衛(wèi)生保健,改善醫(yī)療衛(wèi)生條件。第四十一條【自主發(fā)展體育事業(y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fā)展體育事業(yè),開展民族傳統(tǒng)體育活動,增強各族人民的體質。第四十二條【開展教育和科技等的交流協(xié)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積極開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wèi)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協(xié)作。自治區(qū)、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規(guī)定,可以和國外進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wèi)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第四十三條【制定管理流動人口辦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guī)定,制定管理流動人口的辦法。第四十四條【計劃生育】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和優(yōu)生優(yōu)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
編輯推薦
《2011學生常用法律手冊(初階版 大1、大2專用)》:優(yōu)秀的圖書質量法律出版社所有圖書均經過反復審讀,盡力將書中的錯誤率降至最小,全力打造精確無誤的法律法規(guī)大全。同步的教學體倒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確立的核心課程體系,結合當前的主流法學教材,收錄教學中必需的全部法律法規(guī),分為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5個部分,專為法學專業(yè)大一、大二學生打造。每個部分還根據實際教學進度劃分為多個專題,實現法規(guī)研讀和課堂教學的同速同步。詳盡的法規(guī)大全。免費的增補服務對所有寄回《讀者意見反饋表》(《2011學生常用法律手冊(初階版 大1、大2專用)》末頁)的讀者,免費提供一次法規(guī)增補材料(電子版);同時可根據讀者需求,提供不同資費標準的專業(yè)法規(guī)信息增補,幫助了解中國立法的最新動向。不變的優(yōu)惠價格每輯定價22元,兩輯總定價44元,是為“性價比”最高的教學法規(guī)圖書,全力回報讀者。
圖書封面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