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

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599  

內容概要

本書涵蓋法律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全面收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以及常要南部門規(guī)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此外,為了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還附有“導讀”、“參見”、“條文注釋”、“文書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內容。

書籍目錄

一、綜合二、物權公示 1.不動產登記  (1)土地登記  (2)房屋產權登記  (3)其他登記 2.動產交付三、所有權 1.一般規(guī)定 2.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1)國有財產  (2)集體財產  (3)私人財產 3.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1)一般規(guī)定  (2)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  (3)業(yè)主自治  (4)物業(yè)服務 4.共有和相鄰關系  (1)共有  (2)相鄰關系 5.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guī)定 6.征地與拆遷補償  (1)征地補償  (2)拆遷補償四、用益物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3)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4)農村集體土地出讓、轉讓、出租與建設 3.宅基地使用權五、擔保物權 1.一般規(guī)定 2.抵押權  (1)一般規(guī)定  (2)不動產抵押  (3)動產抵押 3.質權 4.留置權

章節(jié)摘錄

插圖:本條是關于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的規(guī)定。物上代位性指擔保物權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等代位物上.這是擔保物權的重要特征。擔保財產的代位物包括:(1)擔保財產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毀損、滅失時,擔保人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2)保險金;(3)補償金。在擔保期間,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擔保人所得的損害賠償金、保險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當擔保債權的履行期屆滿時,擔保物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該代位物;如果未到期,擔保物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或者擔保人向提存機關提存該代位物。[參見]《擔保法》第58、73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條文注釋]本條是關于債權人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在擔保關系中,未經擔保人同意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的,將給擔保人帶來較大風險,因此,本條對債權人的權利行使進行了限制,明確規(guī)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這種限制不但是對擔保人利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這種限制包括:(1)本條只適用于第三人提供擔保財產的情況;(2)必須是第三人書面同意,如果是其他形式,視為不存在擔保人的同意;(3)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全部擔保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部分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部分的擔保責任。[參見]《擔保法》第23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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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應用版)》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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