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張鳳翔 頁數(shù):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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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寫作的動因在于記錄筆者多年來親自處理和參與處理的中外合資企業(yè)糾紛案件中所遇到的各種公司法問題、難點和應對措施,反映在審判實踐中我們這些當代法官的心路歷程。其目的既是為了總結我國涉外商事審判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案件處理中的一些規(guī)律性的東西,以便克服那些關鍵性的障礙,尋求更寬闊的視野和出路;同時也是為了幫助那些法律同仁尤其是后來者認識了解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案件處理中的難題,避免再次重復我們以前走過的不必要的彎路。 正是基于上述動因和目的,筆者立足于審理中外合資企業(yè)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運用邏輯思辨和案例分析法,比較和歷史分析法,首先對于中外合資企業(yè)糾紛案件的基本概況(包括中外合資企業(yè)的特性、糾紛演變過程、總體表現(xiàn)等)進行簡要概述。然后重點對中外合資企業(yè)公司法問題的具體表現(xiàn)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分析、探討,包括合資公司的設立和出資糾紛、股權確認和隱名投資糾紛、公司治理糾紛、股權轉讓糾紛、并購和重組糾紛、解散和清算糾紛等。其次又對中外合資企業(yè)公司法問題的社會后果進行了列舉,并且進一步分析了中外合資企業(yè)公司法問題產生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本書最后又對走出中外合資企業(yè)公司困境之路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為從根本上減少該類糾紛的產生,以及為了今后更好地審理該類案件提供參考。
作者簡介
張鳳翔,男,1967年9月生,法學碩士,高級法官,現(xiàn)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
在法院工作的16年間先后審理了1600余件民商事案件,類型涉及金融交易、公司股權,以及國際貿易、外商投資和海事海商糾紛等方面,尤其擅長于金融糾紛和公司糾紛案件的處理。其間曾于2007年脫產在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研習公司法,2009年被派往上海市政府金融辦掛職副處長。
審判之余,先后發(fā)表應用法學研究文章60余篇,并且出版專著《連帶責任的司法實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參編和主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委托理財糾紛案件審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法律適用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等書籍。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導論 一、中外合資企業(yè)的特性 二、中外合資企業(yè)公司法糾紛的演變 三、研究的由來 四、本書的主要內容和方法第二章 中外合資企業(yè)公司法問題的總體表現(xiàn) 一、公司法的一般特征 二、我國公司訴訟的主要難點 三、處理公司訴訟的基本原則 四、中外合資企業(yè)公司法問題的總體表現(xiàn)第三章 合資公司的設立和出資糾紛 一、公司設立和出資糾紛概述 二、合資公司設立和出資糾紛難題解析 三、合資公司設立和出資糾紛案例第四章 合資公司的股權確認和隱名投資糾紛 一、公司的股權確認和隱名投資糾紛概述 二、合資公司的股權確認和隱名投資糾紛難題解析 三、合資公司的股權確認和隱名投資糾紛案例第五章 合資公司的治理糾紛 一、公司的治理糾紛概述 二、合資公司治理糾紛難題解析 三、合資公司治理糾紛案例第六章 合資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 一、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概述 二、合資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難題解析 三、合資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例第七章 合資公司的并購和重組糾紛 一、公司的并購和重組糾紛概述 二、合資公司的并購和重組糾紛難題解析 三、合資公司的并購和重組糾紛案例第八章 合資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糾紛 一、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糾紛概述 二、合資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糾紛難題解析 三、合資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糾紛案例第九章 中外合資企業(yè)公司法問題的社會后果 一、隱名投資普遍 二、合資變?yōu)楠氋Y 三、公司休眠不止 四、市場基礎危害第十章 中外合資企業(yè)公司法問題的原因 一、外資政策與審批制度的制約 二、外資法與公司法的不一致 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不協(xié)調 四、內外股東之間的文化沖突第十一章 走出中外合資企業(yè)公司法困境之路 一、發(fā)揮司法權的能動性 二、統(tǒng)一內外資的公司法 三、調整改進外資政策 四、融合境內外文化差異附錄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征求意見稿) 二、民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公司法 宋曉明 張勇健 張雪楳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征求意見稿) 四、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若干疑難問題 劉貴祥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一、 中外合資企業(yè)的特性因為中外合資企業(yè)是外商投資企業(yè)的一種,因此,在分析中外合資企業(yè)的性質之前,我們有必要先行了解什么是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通常是指依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yè)。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而不包括自然人;外國投資者則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實際上,外商投資企業(yè)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在我國境內成立的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yè)。依照外商在企業(yè)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占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將外商投資企業(yè)分為三種類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因此,通常又把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稱為“三資企業(yè)”,下面分別作一簡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亦稱中外合資企業(yè)、股權式合營企業(yè),它是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yè)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yè)。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特征是:(1)合資企業(yè)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yè)或其他經濟組織;另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yè)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3)企業(yè)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4)合資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又叫中外合作企業(yè)、契約式合營企業(yè),它是指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國境內的企業(yè)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按合同約定的各方投資條件、收益分配、風險責任和經營方式等進行經營的非股權式的經濟組織。企業(yè)采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又稱為契約式合營企業(yè)。
后記
在我個人從事民商事審判的十幾年法官生涯中,中外合資企業(yè)的公司法糾紛應該算是較為棘手的案件類型之一,其他與之相類似的疑難糾紛還先后包括建筑許可證問題、外貿經營許可證問題、金融業(yè)務許可證問題以及公司股權登記問題等。因為它們都無一例外地涉及行政權與民事行為的交叉及其對民事行為的效力影響問題,而且都被深深地打上了時代的烙印和局限性。我之所以自行找上這項寫作的煩惱,除了審理案件的切身需要之外,還是因為被最高人民法院多年來對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進行司法解釋所做的不懈努力所感染。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該項司法解釋立項甚早,但是曠日持久的調研和修改反映出問題重重,分歧不斷,以至于時至今日依然不能出臺,足見其中之難。更令我感動的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劉貴祥庭長來上海法院調研該課題的時候,曾經當著眾人之面叮囑我在這方面用心做點調研,對此殷切期望我又豈能置之不理!此外,我們上海法院近年的法官培訓工作包括了涉外商事審判的培訓內容,而且本人有幸被邀請為這項培訓擔任講授人,但由于找尋不到合適的培訓教材,曾經給法官培訓的組織者和學員帶來窘境,由此也加速萌發(fā)了我寫作此書的想法。就這樣,我自以為有責任利用自己自2006年以來從事涉外商事審判的經歷,克服懶惰之心,挖掘實踐之源,把這項艱難的寫作任務擔當下來,以回應先后從事和關心過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的人們,同時也可為后來者鋪一塊墊腳石。如果要說感謝的話,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和我自己所在的上海高院的院庭領導,是他們先后為我進行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的專題調研提供了激勵和方便之門。除此之外,還特別要提到我在上海高院民四庭工作期問與我一道從事涉外商事審判的徐川、范倩、孫辰曼、柯永宏等法官,是他們與我一起組成合議庭審理了一個個中外合資企業(yè)糾紛案件;還有上海市一中院的劉軍華、黃英法官,上海市二中院的江南、崔學杰法官,以及上海市浦東法院的孫黎法官等,是他們與我一道進行座談、一次次討論中外合資企業(yè)的公司法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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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yè)公司法糾紛難點與審判分析 PDF格式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