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lián)盟對外關系法中人權條款問題研究

出版時間:197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張華  頁數(shù):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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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歐洲聯(lián)盟是歐洲國家和人民的一項偉大創(chuàng)舉與智慧結晶。60多年前,“在戰(zhàn)爭砧板上敲打出來的”歐洲各國和人民毅然捐棄前嫌,突破主權的藩籬,本著共同的目標和宗旨和平構建歐洲統(tǒng)一的大業(yè)。中世紀以降的諸多賢哲孜孜以求的歐洲統(tǒng)一之夢正在日益成為現(xiàn)實。歐盟在“多樣性的聯(lián)合原則”指導下,不斷地進行擴大和深化,成為一個擁有27個成員國、涵蓋逾5億人口、經(jīng)濟總量與美國不相上下的區(qū)域性政治和經(jīng)濟實體,并且歐盟這種繼續(xù)擴大和深化的勢頭有增無減。托尼·朱特(Tony Judt)在廣受好評的《戰(zhàn)后歐洲史》(2005年出版)一書中感嘆:“即便是在短短的幾十年前都很難想象,歐洲居然會在2l世紀初成為國際美德的典范——一個同時被歐洲人和非歐洲人奉為世人效仿之榜樣的價值共同體和國際關系體系”。這段話雖略顯夸張,卻道出了在“美國夢”幻滅后,歐洲模式贏得了令人神往的發(fā)展契機這一事實。

內容概要

  中國和歐盟目前正在進行《中歐伙伴關系與合作協(xié)定》的談判工作,“人權條款”將成為中歐雙方無法回避的焦點議題。然而,目前國內尚缺乏一部系統(tǒng)介紹歐盟“人權條款”的著作;同時,作為歐盟與國際法發(fā)生“正面接觸”的法律部門,歐盟對外關系法一直沒有受到國內學界應有的重視?!稓W洲聯(lián)盟對外關系法中的“人權條款”問題研究》系統(tǒng)研究了“人權條款”的演變歷程、構成要素、法律基礎、與歐共體締約的關聯(lián)性,以及在實施機制中所暴露出來的國際法和歐盟法問題,全面剖析了該條款在歐盟對外關系中的現(xiàn)實作用,同時探討了“人權條款”的改革動向,最后為中國應對歐盟“人權條款”提供法律層面的技術支持。

書籍目錄

序緒論第一節(jié) 歐盟對外關系:法律與實踐第二節(jié) 歐盟對外人權政策的發(fā)展第三節(jié) 本課題的研究現(xiàn)狀第四節(jié) 本課題的研究架構一、研究目的二、研究范圍三、研究框架四、研究方法第一章 “人權條款”與歐共體締約的關聯(lián)性第一節(jié) “人權條款”的演變一、萌芽和醞釀階段二、產(chǎn)生與成型階段三、系統(tǒng)化和制度化階段第二節(jié) “人權條款”的組成要素一、序言部分二、必要條件條款三、未履行條款四、解釋性聲明第三節(jié) “人權條款”的締約權能問題一、“人權條款”法律基礎的爭議二、歐共體納入“人權條款”的明示權能三、歐共體納入“人權條款”的隱含權能四、靈活性條款第四節(jié) “人權條款”對歐共體締約機制的影響一、歐共體一般性的締約機制二、混合協(xié)定的締約機制三、“人權條款”對歐共體談判國際協(xié)定的影響四、“人權條款”對歐共體締結國際協(xié)定的影響第二章 “人權條款”實施機制中的國際法問題第一節(jié) “人權條款”的法律性質一、一般國際法上的尊重人權原則二、“人權條款”的法律約束力三、“人權條款”的法律性質:額外的義務?第二節(jié) “人權條款”的違反一、“人權條款”中的人權概念二、違反“人權條款”的構成要件三、人權與民主、法治、良治原則的關聯(lián)性第三節(jié) 反措施規(guī)則與“人權條款”的實施一、國際法上的反措施規(guī)則二、一般“未履行條款”中的反措施三、特殊“未履行條款”中的反措施第四節(jié) 條約終止/中止與“人權條款”的實施一、嗣后履行不能二、情事根本變更三、重大違約第五節(jié) 爭端解決機制與“人權條款”的實施一、雙邊協(xié)定中的聯(lián)合機構二、“人權條款”實施中的爭端解決機制三、爭端解決條款之外第三章 “人權條款”實施機制中的歐盟法問題第一節(jié) “人權條款”在歐盟法中的法律效力一、“人權條款”的直接效力問題二、歐共體機構的法律義務三、成員國的法律義務第二節(jié) 歐盟與歐共體之間的權能競合一、歐盟的支柱型架構二、權能競合的典型:制裁三、制裁與“人權條款”的實施第三節(jié) 歐盟機構之間的組織協(xié)調一、歐盟機構與協(xié)定中止/終止二、《洛美協(xié)定IV》中的“人權條款”實施機制三、《科托努協(xié)定》中的“人權條款”實施機制第四節(jié) 混合協(xié)定中“人權條款”的實施困境一、混合協(xié)定中的基本法律問題二、混合協(xié)定與“人權條款”的實施三、混合協(xié)定與“人權條款”的法律責任第四章 “人權條款”在歐盟對外關系中豹現(xiàn)實作用第一節(jié) “人權條款”中消極措施的實效性一、“人權條款”的實效性問題二、“人權條款”的實施:以津巴布韋為例三、雙重標準:以俄羅斯和以色列為例第二節(jié) “人權條款”中的積極措施:替代性策略?一、“人權條款”:積極措施的法律基礎二、歐盟對“人權條款”功能認識的政策性轉變三、積極措施的典型:人權對話第三節(jié) “人權條款”在歐盟對外人權政策中的協(xié)同效應一、歐盟擴大中的“人權條件”二、發(fā)展合作項目中的“人權條件”三、普惠制中的“人權條件”四、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下的人權工具第四節(jié) “人權條款”:理想與現(xiàn)實之間第五章 《里斯本條約》與“人權條款”的改革第一節(jié) 《里斯本條約》的前世今生一、歐盟制憲的紛爭:從萊肯到里斯本二、《里斯本條約》與《歐洲憲法條約》:新瓶舊酒?……第六章 中歐關系中的“人權條款”問題

章節(jié)摘錄

插圖:阿南·羅薩斯對中止混合協(xié)定時歐共體和成員國的權能劃分曾有這樣的論述:“如果是部分中止協(xié)定的問題,而該問題只影響協(xié)定中歐共體權能部分,則毫無疑問可以在歐盟理事會決定的基礎上中止協(xié)定,此時無需成員國的另外決定。如果中止影響到整個混合協(xié)定,或者是那些屬于成員國權能的部分——以及在終止或退出的極端情形下——后者(指成員國)的參與將成為議題?!雹侔凑樟_薩斯的邏輯,歐共體和成員國之間,何者有權對違反“人權條款”的行為作出反應將取決于擬采取的措施。如果某措施屬于歐共體權能領域,則要求歐共體作出決定;反之,則由成員國在其權能領域之內作出決定。歐共體和成員國各自的權能決定了何者有權采取具體的措施。如果由于協(xié)定中某部分內容在歐共體權能之外而要求成員國參與的話,那必然意味著歐共體缺乏中止/終止該部分協(xié)定的權能。依此類推,這同樣適用于其他措施。例如,歐共體無權決定中止軍事合作以作為對第三國違反“人權條款”的限制性措施。這是因為,建立和中止與第三國的軍事合作毫無疑問不屬于歐共體的權能領域。但是,羅薩斯的觀點顯然忽視了這樣一個細節(jié):在實踐中,國際協(xié)定中的具體條款究竟屬于歐共體權能領域,抑或成員國權能領域,這是不容易清晰界定的。②“人權條款”就是典型。歐盟內部迄今未對人權的權能屬性作出界定。

后記

本書是在作者博士畢業(yè)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論文答辯之際(2009年5月),恰逢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布首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該文件廣泛涉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明確了未來兩年內中國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體現(xiàn)了對聯(lián)合國框架下的國際人權公約和文件的尊重。中國政府更加開放的心態(tài)、更加務實的精神和更加積極的行動某種程度上也為論文寫作的現(xiàn)實意義提供了良好的注腳。加深中歐在人權問題上的溝通和了解是提升中歐關系的重要一環(huán)。中歐目前的人權交流機制尚停留在人權對話的基礎之上,缺乏穩(wěn)定的法律基礎,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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