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法律 作者:許章潤 頁數(shù):520 字數(shù):3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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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書輯譯《哈佛法律評論》原刊論文十三篇,自1897年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律之道”,到1993年瑪莎·納斯鮑姆的“法律和文學中對于實踐理性的懷疑”,時間跨度超逾百年。作者主要為英語世界的法學家,同時并包括埃利希和凱爾森兩位歐陸背景的學者。他們的著述,在陳述一己學思的同時,反映了百年之間西方世界的法律思考,特別是英語世界有關法律之道的探索和追問,而以地方性知識分享著關于生活世界的意義體驗。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霍姆斯 等 編譯:許章潤
書籍目錄
法律之道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許章潤譯
科學中的法律與法律中的科學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王進文譯
法律社會學
尤金·埃利希 翟志勇譯
孟德斯鳩與社會學法學
尤金·埃利希 翟志勇譯
純粹法理論與分析法學
漢斯·凱爾森 張書友譯
法律與諸社會科學(尤其是與社會學)
卡爾·N.盧埃林 王進文 周林剛譯
道之以樂
杰羅姆·紐·弗蘭克 任華敏譯
司法先例:一個簡短的比較法研究
約翰·奇普曼·格雷 王進文翟志勇譯
法律和文學中對于實踐理性的懷疑
瑪莎·C.納斯鮑姆 泮偉江譯
實證主義和法律與道德的分離
H.L.A.哈特 支振鋒譯
實證主義與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
朗·L.富勒 支振鋒譯
判例法中的理性與命令
朗·L.富勒 俞靜賢譯
私法裁判中的形式與實質(zhì)
鄧肯·肯尼迪周林剛譯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我并不是說不存在一個更為廣闊的視角,從此視角,則法律與道德的區(qū)別乃屬次要,或無足輕重,恰如所有數(shù)學上的差別在無限面前之消隱無形。但是,我確乎要說,此一差別對于吾人刻下考慮的課題——將法律視為一項事業(yè)精研細究,而對其有限性卻又明察秋毫,一組容涵于確定界限內(nèi)的訓誡性質(zhì)的原理——而言。實乃最為重要。我剛剛揭橥了如此言說的實際原因。如果你只想知道法律而非其他什么,你必得將人當做一個只在乎法律知識允其得以預測之物質(zhì)后果的壞人,而非一個好人,其秉依冥冥中良心制裁的訓諭,懂得自己行為的理由,不論其為法律或非法律的理由。如若閣下推論無誤,則此種區(qū)分的理論重要性亦甚彰明。法律中充滿了轉借于道德的語詞,憑借語言之力,除非我們對其各自界域常銘于心,否則,一如我們確切無誤之如此行事時,我們實際乃在毫無意識間,從一個領域轉向另一領域。法律講述權利、義務、惡意、故意和過失等等,我可以說,在法律推理中,沒有什么比在論辯的某些階段自其道德意義來運用這些語匯,從而將其斥為謬論更容易,也更普遍的了。例如,當我們從道德意義上說某人的權利時,我們意指對于個人自由的干涉限度之界定,凡此個人自由,我們以為。是由人類良知或吾人之理想來界定的。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許多往日施行的法律,很可能一些現(xiàn)今仍在施行,均受到當日最為超卓明慧之見的譴責,或者,無論如何,它們越過了諸多人類良知所劃定的干涉的界限。因此,顯而易見,對于道德意義上人的權利與憲法或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乃一般無二的肯認,只會導致思想的混亂。毫無疑問,不難想象會出現(xiàn)這樣一些簡單而極端之例,即盡管尚無成文憲法性禁令,但因為社會必起而抗之,所以,立法者依然憚于施行法律。這便在一定程度上佐證了法律如果不是道德的一部分,也要受到道德的限制這一命題。但是,此種對于(法律)權力的限制,并不同等適用于任何道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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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法律評論:法理學精粹》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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