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張永和 主編 頁數(shù):340
前言
法理學試圖要解決的終極問題是“法律是什么”。不過,這始終應該是當下問題,因為脫離了當下的討論,我們就不能觸摸到這個問題的本質(zhì)。也由此,法理學才可能找到自己真正的問題。所以我們說,任何一個傳世的經(jīng)典法理學問題都是大師們對那個時代法律的思考?!胺墒鞘裁础蓖瑯邮敲總€時代都需要的拷問。這在于每一個時代都有每個時代自己的法律問題。所以,如果僅簡單地問“法律是什么”,這可能還是一個大而化之的問題。因為,如果“法律是什么”的問題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代被提出,答案可能是不一樣的。所以,當我們提出“法律是什么”時,我們是否確定,我們究竟是在問古希臘、中國先秦還是今天中國“法律是什么”的問題。當然,問題還不僅僅如此,對于這一發(fā)問,其實還包含具體的法律是什么和為什么法律是這樣的價值分析。這可能是兩個不同范疇的拷問,顯然,我們的問題屬于前一個問題。即法律具體是什么,或者說,法律究竟是什么。那么,如何發(fā)問,也不簡單。只有將其放到法律人的全部活動中,放到法律賴以生存的社會中,我們才會發(fā)現(xiàn)這是不能簡單回答的問題,因為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理論性問題,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實踐性問題。法律作為一種文化積淀,存在于社會中,根植于共同體的觀念認知、推理方式與價值取向。傳統(tǒng)的法學研究方法在我們把握繁雜的社會現(xiàn)象與個體行為多樣性以及二者之間內(nèi)在的機理關系方面已經(jīng)顯得蒼白,無法使我們透過法律窺視社會的真實與文化的民族特質(zhì),也無法厘清和說明我們的生活世界到底經(jīng)歷著怎樣的改換與變遷的路徑。
內(nèi)容概要
近年來,法理學界的研究似乎在悄悄變化,正在朝研究社會現(xiàn)實問題的方面轉向。許多學者通過法社會學與法人類學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和田野調(diào)查對這個問題進行交叉研究,對中國現(xiàn)階段的法制狀況進行有意識的盤點,并生產(chǎn)出了許多成果,其中不乏上品。這是相當可喜的。但是,由于受問題意識、敘述方式以及篇幅的影響,能夠刊載這些成果的刊物不多。為使這些成果得以問世,出版《社會中的法理》年刊,試圖讓大家看到今天中國的“法律是什么”。
書籍目錄
瑤族習慣法在人民調(diào)解中的運用 ——以廣西金秀一起相鄰排水糾紛的調(diào)解為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證辯 ——關于家庭、社會及宗教道德與法律的沖突 ——以浙江蕭山入贅婚為例以“許霆案”為例考察我國法律意識的差異權利的訴求與放棄 ——以“佘祥林案”和“李成憲案”為分析對象網(wǎng)絡暴力的法律控制 ——以“人肉搜索”為研究對象走向“當事人”的律師 ——我國律師職業(yè)屬性變遷的法社會學考察(1980—2007年)當代中國正式社會控制的圖景與困境 ——以基層的實踐為視角習慣權利初探改革開放三十年西方法社會學在中國的發(fā)展與質(zhì)疑法律是如何實踐的? ——以一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為關鍵性個案的分析觸不到的實證研究:法學方法論的一個現(xiàn)實困境教育變遷中的規(guī)則與法律 ——以勐??hM傣族村民族教育為例國家救濟的限度 ——城市流浪人員權利研究“鞏獻田事件”評析試論起誓(盟誓)在當代藏族農(nóng)村生活中的作用 ——基于甘南藏區(qū)農(nóng)村的法人類學調(diào)查侗寨占里村生育習慣法研究社區(qū)自治與社會秩序 ——兼析重慶市Y區(qū)L社區(qū)居委會
章節(jié)摘錄
插圖:二、權利“選擇”原因的初步分析(一)需求理論對權利“選擇”的啟示無論是佘祥林的撤訴,還是李成憲老人的堅持到底,都是權利主體在維護個人權利時作出的一種選擇行為。而現(xiàn)代心理學表明,人的需求決定人的動機,人的動機決定人的行為。可見,他們的選擇行為有其心理原因的影響。美國著名心理學教授亞伯拉漢·馬斯洛著名的“層次需求理論”[11]啟示我們:個人的選擇行為絕不僅僅關乎其自身。個人的選擇行為與社會行為,個人的需求與社會共同需求之間有著密切的關聯(lián),并且會形成一種具有共性的社會現(xiàn)象。由此可知,權利主體的權利選擇行為是其權利需求的體現(xiàn),也是其所在社會權利文化的一種體現(xiàn)。如果一個權利個體的選擇行為成為多數(shù)人的共同選擇,就會影響社會行為,從而形成相應的社會現(xiàn)象。這正是權利個體的選擇行為對權利發(fā)展的意義所在。或許馬斯洛的“層次需求理論”在時代變遷的今天已不能準確地反映人類的需求。但他卻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思維路徑:通過把人的需求加以區(qū)分,研究不同需求之間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以及各種需求之間的變化發(fā)展關系,進而考察人的不同需求與人的不同選擇行為之間的關聯(lián)。這對于分析人的選擇行為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比如,馬斯洛的一項研究表明,一個長期失業(yè),多年來心里只是想著食物的人,可能會失去或減少對高級需要的欲望。作者嘗試以此種理論來分析余祥林的需求層次、權利追求和權利選擇行為,認為他在長達11年的冤獄生涯里都一心想著出獄,找回清白,恢復名譽,這些需求極可能導致他對其他更為高級的需要的欲望的減弱,比如精神損害賠償。人們追求價值尊嚴的渴望和執(zhí)著,在“需求層次理論”中屬于較高層次的需求,而這種需求體現(xiàn)在具體權利中,一般而言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權。從這一角度看,人類對精神損害賠償權的追求與較高層次的人的需求是相對應的。
編輯推薦
《社會中的法理(2010年第1卷)(總第1卷)》編輯推薦:西南法理學科研究項目書系,西南法理學經(jīng)典研究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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