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6輯)

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葛洪義 編  頁數(shù):275  

內容概要

我們生活在一個語言的世界里,一定意義上還可以說,語言的世界就是我們生活的世界。語言從兩個方面規(guī)定了我們生活的意義:首先,我們對自身存在意義的理解和把握是在一種特定的語言環(huán)境中進行的,不僅精神生活如此,而且,即使是對物質享受的崇拜,也是發(fā)生于特定語境之中的。

書籍目錄

卷首語 主題研討——地方的法制  法律的方法與地方的法制  地方“先行先試”的法治困境  勞動合同法區(qū)域實施的困境與應對  基層法院改革對司法體制變革的可能貢獻——以兩個基層法院的司法改革為例論文 中國法律方法研究的偏誤與方向 論司法中的規(guī)范替代 情理之判的界限: 中國古代司法中的目的解釋論 試論司法調解中的修辭學方法 哈特的規(guī)則功利觀:路徑與方法 論我國憲法學方法論的變遷 解釋技術、實踐邏輯與公共理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解釋考察 權威的解釋與解釋的權威——從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秩序的和平革命延展至法律解釋共同體的司法姿態(tài)書評與隨筆 方法是為優(yōu)秀的法官存在——劉治斌《法律方法論》簡評 對法學“比量”的探究——評《裁判的進路與方法》 法學中的詩性思維譯文 像修辭家一樣思考 推定未列舉憲法權利的兩種方法 調查實錄 基層法官談調解——珠三角與閩南地區(qū)基層法官訪談實錄學術動態(tài) 2009年度法律方法研究綜述 全國“法治進程中的地方法制建設”專題學術 研討會暨第五屆“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學術 研討會成果綜述編后記《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稿約下輯論文主題:普通法法律方法

章節(jié)摘錄

插圖:正是由于情境依賴性特征,司法調解的結論具有某種或然性?;蛉恍允桥c必然性相對而言的,必然性的結論往往建立在某種公理或者規(guī)律的基礎之上,而或然性的結論卻以道德、倫理、法律等實質理由為基礎。例如,我們可以說由于存在地球引力,所以蘋果必然會向下墜落;但我們不能說由于公民具有納稅的義務,因此,所有的人必然都會納稅。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人不需要納稅是因為他們有免稅的理由,法律和其他的社會規(guī)則一樣,存在許多例外情形。而必然性的公理和規(guī)律卻不存在例外。調解的結論具有或然性,原因在于法官在調解中要考量和權衡各種合理的理由。但是,或然性也絕非偶然性,偶然性是不可把握,無法預測的,而司法調解結論在具體的情境之下卻是可以預測和把握的。司法調解的上述特征導致形式邏輯無法成為法官進行調解和說服的主導性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因為形式邏輯具有無法消除的“痼疾”:其一,形式邏輯以三段論為典型,即“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推理形式。三段論推理要獲得結論,首先要求其前提必須是確定無疑的。而在法律領域,這種確定性的前提經(jīng)常不存在,因為法律本身存在著諸多的漏洞和缺陷,法律的概念時常也是模糊和含混不清的。更何況在司法調解過程中的許多事實都是模棱兩可的。其二,三段論推理要獲得正確或者為真的結論,其前提必須為真值。然而,法律領域中許多的推理前提都具有或然性、可錯性,而不能以絕對的“真/假”標準來衡量。其三,形式邏輯是一種必然推理,強調結論的必然性,但如前所述,必然性結論以公理為基礎,這種結論具有某種邏輯有效性和強制性,但在具體情境下卻可能是不合理的,而調解過程更注重結論的合理性。當然,我們并不是完全否定形式邏輯在司法調解中的作用,而僅僅是指出形式邏輯主要是一種在確定的前提下得出結論的思維和方法。對如何尋找并發(fā)現(xiàn)獲得結論所需要的共識性與合理的前提,并通過這種前提進行說理和論證,形式邏輯顯然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形式邏輯思維無法主導司法調解的過程?,F(xiàn)代社會形式邏輯被視為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的“正統(tǒng)”,多半是由于這種“簡單明了”的思維能夠祛除法律人思維的神秘色彩。

后記

自2002年至今,《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已經(jīng)出版到第6輯。感謝所有的熱心作者和讀者。細心的讀者會發(fā)現(xiàn),第6輯的《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發(fā)生了些許重要變化。事實上,8年來,伴隨著這系列出版物的成長,我們對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問題的認識也在逐漸發(fā)展,對如何完善這系列出版物,我們的思路與方向也更加明確。如果說,8年前,我們在構思這系列出版物的時候,只是感到中國的法學研究應該通過對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的思考促進法律工作的職業(yè)化與專業(yè)化,感到需要通過一系列出版物為實現(xiàn)這個目的建立一個交流平臺,那么今天,我們則比以往更清晰地意識到,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我們還需要做更多的更為具體的工作,需要更緊密地與現(xiàn)實的法律活動結合起來,需要對法律實踐中的細節(jié)性基礎性工作投入更多的關切,也需要把思維方式的轉變與現(xiàn)實生活中制度性特別是基層的制度性變革聯(lián)系起來。所以,我們需要一個變化,這個變化就反映在這《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6輯)上。概括地說,我們的變化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本輯的主題研討,我們選擇了“地方的法制”,將地方與基層的制度創(chuàng)造納入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的研究領域,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研究的方向,即面向中國的法律實踐。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問題,是一個思維方式的問題,但思維方式的轉變,與規(guī)則、制度提供的路徑是分不開的,后者根本上依賴地方與基層的法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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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6輯)》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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