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葉榅平 頁數: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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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溯及我中華古國之傳統(tǒng),于今人常用之語“經濟”、“法律”,皆為先輩所融人的“經世濟國”統(tǒng)合之術,遂成我古國之“倫理”治世的格局。及至清末修律,西學東漸,又開始導人以歐洲文明為基礎之近代文明,由是我國成為以“法經融合”為表征的近現代文明之一員。遙想公元9到11世紀的地中海沿岸,商業(yè)復興給人類的近現代文明帶來了第一縷曙光,在這一縷曙光中最亮麗的當屬公元11世紀波倫亞大學之成立。波倫亞大學是以詮釋羅馬法而聞名于世的,當時該大學的學者們結合地中海沿岸的商業(yè)復興,對羅馬法進行了重新詮釋,進而鑄就了商業(yè)和法學的聯(lián)姻,從而推動人類進入近代文明。法經融合的教育傳統(tǒng)歷經千年風雨而不墜,今日以財經見長的英國倫敦經濟學院與日本一橋大學,其法學教育亦盛名于世。清末修律,我國踐行西制。在民國時期,法經融合體現最明。
內容概要
在本書中,筆者認為,民事責任體系的歷史發(fā)展表明,不應將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體系劃分絕對化,合同責任在維持利益的保護方面占有一席之地,但是,也不能因此而盲目地將維持利益隨意地納入合同責任領域。針對保護義務給傳統(tǒng)民事責任體系造成的理論與實踐難題,關鍵是要找到適當的依據,以此保持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適當區(qū)分,既彌補傳統(tǒng)兩種責任儼然區(qū)分的民法體系所帶來的法律漏洞,又不至于因承認保護義務而導致合同責任的過分擴張。 本書認為,從合同的性質與目的出發(fā),當特定的維持利益屬于合同的決定性內容時,應該接受合同上的保護義務;當保護義務與該給付目的密不可分時,它也涉及合同的履行利益。因此,在違反保護義務的情況下,履行利益也沒有獲得實現。相反,當維持利益沒有被合同目的或者內容涵蓋因此也不影響合同履行利益的完整性時,對它造成的侵害就屬于侵權法上的義務之違反。因此,本書認為,在合同中認可保護義務的正當性的前提是:存在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賴及當事人具有特別保護的必要性。這三個可以相互轉化的因素說明,在有些領域當事人之間為什么存在比一般行為義務要求更高的保護義務。
作者簡介
葉榅平,福建省政和縣人。法學博士。現在在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任教。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民事訴訟法。已在《法商研究》、《法律科學》、《法學評論》、《私法研究》及其他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我國合同法與判例中的保護義務 第二節(jié) 我國保護義務的理論研究概況及評價 第三節(jié) 研究意義 一、研究意義 二、研究范圍 三、擬解決的具體問題第二章 保護義務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jié) 保護義務的意義 一、附隨義務理論中的保護義務 二、保護義務的意義 三、保護義務的基本類型 第二節(jié) 保護義務的特征 一、保護義務以固有利益的保護為目的 二、原則上保護義務不具有可訴性 三、保護義務必須根據具體的個案來確定 四、保護義務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具有互換性 第三節(jié) 保護義務與其他合同義務 一、保護義務與主給付義務 二、保護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第四節(jié) 保護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 一、安全保障義務概述 二、保護義務與安全注意義務的區(qū)別第三章 保護義務的法理基礎 第一節(jié) 保護義務的歷史概要 一、保護義務的萌芽:羅馬法中的誠信義務與中世紀法中的默示義務 二、保護義務的產生與發(fā)展:法國法與德國法中的保護義務 三、保護義務的繼受:日本法與中國法中的保護義務 四、總結 第二節(jié) 保護義務的理論基礎 一、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賴 二、社會性的密切接觸 三、當事人具有特別保護的必要性 第三節(jié) 保護義務的法律基礎 一、誠信原則 二、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 三、《合同法》第條第款 四、關于統(tǒng)一保護義務關系理論 五、評價第四章 保護義務的法律性質 第一節(jié) 研究保護義務性質的意義 一、認可保護義務所帶來的難題 二、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在結果上的區(qū)別 三、關于保護義務性質的三個層次 第二節(jié) 保護義務的強制性問題 ……第五章 違反保護義務的法律后果第六章 保護義務的具體適用參考文獻主題索引人名索引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因此,上述關于附隨義務界定上存在的爭論并不影響我們對保護義務的理解。不過,從發(fā)展的趨勢看,筆者認為,對于附隨義務的界定,第三種意義更為可取。理由如下:第一,作為分析的工具,無論采哪種分類均無不可,關鍵是要界定清楚。但是,通說關于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的界限顯然模糊不清,有交互重疊的現象。第二,在附隨義務中,以輔助實現給付利益的那一類型實際上與從給付義務的目的、功能相同,而以是否具有可訴性為標準將它們歸人不同的類型缺乏足夠的理由。因此,應當直接將該類附隨義務歸入從給付義務。第三,保護義務作為一種非常特殊的合同義務,從其目的和功能來看確實有相當的獨立性,因而它具有許多顯著的特征,不宜將它和與給付義務具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其他合同義務做相同的處理和分析。第四,從發(fā)展的趨勢看,德國債法改革之后于2002年實施的新《德國民法典》增訂了第241條第2款,對保護義務做了一般性的規(guī)定??{里斯認為,從此保護義務在《德國民法典》中有了獨立的法律基礎,《德國民法典》第242條不再是保護義務的直接根據,而是與給付利益相關的其他義務的根據。也就是說,德國立法者實際上是在法律基礎上對保護義務與從給付義務進行了區(qū)分。該條規(guī)定代表了保護義務發(fā)展的最新趨勢,使它在合同關系結構中的地位得到大大的提升。因此,將保護義務作為合同關系上的一種獨立義務類型,有利于揭示保護義務的性質和特征,也有利于其理論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后記
本書是我的第一本學術專著,也是我博士學位論文的濃縮。它不僅是我近年來學術研究的一個結晶,也是許多師長、朋友和親人對我諄諄教誨、熱心幫助、無私奉獻的成果。在廈門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我的導師徐國棟教授以身作則、言傳身教,要求學生對學術研究一絲不茍、嚴謹較真。是他的嚴格要求和批評建議促使我多次將博士論文初稿的大部分內容推翻重來,幾易其稿,最終形成了獲得較好評價的博士學位論文;也是他的關注和建議,促使我在取得博士學位后,繼續(xù)對民法中的保護義務進行研究,成果最終得以以本書的形式問世。在廈大讀書期間,齊樹潔教授和柳經緯教授也通過言傳身教的方式引領我走進學術研究的殿堂。廈門大學法學院的這些老師對教書育人與學術研究事業(yè)的認真負責態(tài)度永遠值得我敬仰和學習。
編輯推薦
《合同中的保護義務研究》編輯推薦:上海財經大學法學文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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