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焜 頁數: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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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于1988年起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開始考慮學術發(fā)展和人才培養(yǎng)問題。時值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內地遭遇學術著作出版難,尤其未成名的年輕學者的學術著作出版更難。遂仿照王澤鑒先生擔任臺灣大學法律學系主任時編輯出版《臺大法學叢書》的辦法,編輯出版《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預計用二十年時間,出版100部民商法專題研究著作?! ∑渚庉嬜谥际?,從中國改革開放和發(fā)展現代化的市場經濟的實際出發(fā),廣泛參考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經驗和最新判例學說,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論和實踐中的重大法律問題,為中國民商事立法的現代化和民商事審判實務的科學化提供科學的法理基礎,提升民商法理論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論研究人才,使中國民商法理論研究盡快趕上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水平?! ≈髦诉x叢書,不論作者職稱、地位、親疏,以學術性為唯一考量。
內容概要
《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編輯宗旨是,從中國改革開放和發(fā)展現代化的市場經濟的實廣泛參考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經驗和最新判例學說,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論和的重大法律問題,為中國民商事立法的現代化和民商事審判實務的科學化提供科學的法理基礎,商法理論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論研究人才,使中國民商法理論研究盡快趕上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水作之入選叢書,不論作者職稱、地位、親疏,以學術性為唯一考量?! ≈贫纫饬x的權利外觀責任是民法虛像規(guī)范模式中虛像優(yōu)于實像的規(guī)范模式,是區(qū)別于益賠償責任的積極的信賴保護模式,是自己責任的擴充和補充。作為民事認識對象的權利性和意思的內在無形,認識主體的有限理性,以及由行動的必要性和實踐的緊迫性決定的識目的的確信真實,構成了作為權利外觀責任認識論基礎的客觀主義民事認識方法論的主倒效力意義上的權利外觀責任其本質為一種容忍的義務,而不是嚴格意義的法律責任類型其所欲”式而不是“姑以真論”式的權利外觀責任效力評價模式中,外觀信賴人獲得其原的法律效果,而外觀責任人必須容忍?! 〕埔馊〉谩⒈硪姶淼鹊湫蜋嗬庥^責任制度外,比照權利外觀責任的構成,實定諸種不得對抗規(guī)則同屬法律教義學上的權利外觀責任規(guī)范。 通過論證,本書提出應當從法律教義學上統(tǒng)合權利外觀責任,建立以主觀誠信為基才以信賴保護為制度宗旨,以理性受意人角度的意思表示解釋方法為基本原理基礎,統(tǒng)領民門具體外觀制度規(guī)范的權利外觀責任理論體系。
作者簡介
王焜,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先后獲得法學學士學位(西南政法學院,1991年)、法學碩士學位(武漢大學,1998年)和法學博士學位(西南政法大學,2008年)。1994年至今任教于湛江師范學院,從事民商法學教學和科研工作,現任湛江師范學院法學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法基礎理論、物權法。近年發(fā)表代表性論文有:《權利表見責任研究——以物權法善意取得為視角》、《民法上的虛像——個類型化分析視角》、《表見代理外觀事實具體化研究》、《債法外觀法理研究》。
書籍目錄
引言 一、本書研究之緣起 二、文獻綜述 三、問題意識 四、研究方法 五、本書的結構第一章 權利外觀責任概論 第一節(jié) 權利外觀責任理論的制度映像 第二節(jié) 權利外觀責任理論的淵源及發(fā)展 一、外觀理論肇端——韋爾斯巴赫對“處分權限說”的修正 二、權利外觀理論的發(fā)展 第三節(jié) 權利外觀責任理論基本范疇 一、外觀主義 二、權利外觀責任 三、禁反言 四、信賴原則第二章 權利外觀責任的正當基礎 第一節(jié) 權利外觀責任的認識論基礎 一、民事認識方法論概述 二、客觀主義民事認識方法論在權利外觀責任中的體現 第二節(jié) 權利外觀責任的價值論基礎 一、法律政策選擇——交易安全 二、經濟的考量——效率第三章 權利外觀責任的體系定位 第一節(jié) 作為民法虛像規(guī)范模式的一種 一、民法上虛像的實證——以法律關系要素為綱 二、民法上虛像效力的類型化分析——以立法對虛像效力的不同態(tài)度為分野 第二節(jié) 作為信賴保護體系的一員 一、信賴保護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二、民法信賴保護體系 三、權利外觀責任與信賴利益賠償責任之比較 第三節(jié) 作為自己責任的擴(補)充 一、理性受意人角度的意思表示解釋理論 二、權利外觀責任與自己責任的關系第四章 權利外觀責任的事實構成 第一節(jié) 外觀的存在 一、外觀的含義 二、外觀事實的品質要求及范圍 三、外觀事實的具體化:以表見代理為例 第二節(jié) 合理信賴 一、合理信賴的特點 二、信賴合理性的判斷 三、信賴處分 第三節(jié) 歸責事由……第五章 權利外觀責任的法律效力第六章 不得對抗規(guī)則的結構分析第七章 我國權利外觀責任立法檢視緒語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權利外觀責任的責任主體即外觀責任人不存在違反法定義務之情事,其僅僅是賦予了權利虛像一定的原因,有時甚至僅僅是由于風險負擔范圍的劃定而導致,難謂第二性義務的負擔,所以此“責任”非彼責任。因而,從性質上看,權利表見責任屬第一性的義務,而非作為第二性義務的責任?! 〔⑶?,從表現方式看,權利外觀責任與不作為義務有共同之處,都較消極,權利外觀責任較之不作為義務其消極性更甚。不作為即有所不為,不作為義務是義務主體不實施法定或約定禁止的行為的義務,權利外觀責任則表現為對因他人的直接原因或非因個人的真實意志而導致的與己有關的法律狀態(tài)的消極接受,其本應行使的權利不得再行使——如善意取得中的真權利人,在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即不得再行使其原來享有的所有權,或本不應承擔的義務不得不承擔,如表見代理中的本人,不得不因他人“以假亂真”的無權代理行為,以及法律對該無權代理行為“姑以真論”的態(tài)度而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因此,權利外觀責任是一種區(qū)別于一般義務的法律上的拘束,德國學者稱這種法律上的拘束為容忍義務,對此,德國著名民法學家馮·圖爾認為,“對于容忍義務,從概念上看是指某人有義務不提出反對或異議,但這種反對或異議他本來是有權提出的”我國著名民法學家史尚寬在其著作中有類似闡述:“義務,為法律上應受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即不問自己意思如何,不得不履行之。義務之內容,為作為或不作為。即積極的有為某行為之義務,與消極的有不為某行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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