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武漢仲裁委員會,湖北省法學會仲裁法研究會 主辦  頁數:92  

內容概要

  《商事仲裁》是武漢仲裁委員會公開出版的主要研究仲裁理論與實務問題的連續(xù)性出版物。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倡通過理論研究解決仲裁實踐中的問題。在學術研究的層面上,提倡和尊重有見地的自由爭論和爭鳴?!渡淌轮俨?》為《商事仲裁》的第六集,主要包括專論、理論研究、仲裁實務、域外擷英、仲裁員手記、案例選登、資料選登等欄目。該書稿件較為整齊,文字質量較高,資料的可靠度高。

書籍目錄

專論 再論《紐約公約》中的“非內國裁決” “非當地化”仲裁視角下國際商事仲裁程序法律適用的再審視理論研究 我國法律解釋的理論、實務與立法構想仲裁實務 標準文件中合同爭議條款解讀 ——以FIDIC合同條件1999年第1版為角度 糾紛發(fā)生后仲裁協議達成的終點確定及其效力 我國臺灣地區(qū)“保險法”與內地《保險法》告知義務規(guī)定的比較仲裁員手記 當事人身份是否適格等重大問題的忽略與后果案例選登 從三起案件的裁決與履行看仲裁機制在防范金融風險中的地位與作用資料選登 ADAPrrATION OF CONTRACTS

章節(jié)摘錄

第三,仲裁地國不僅對其領域內的仲裁活動實施全面有效的控制,而且還可以提供最切實有效的支持與輔助。對仲裁活動而言,雖然控制是不能擺脫的,但支持與輔助往往也是必需的。然而,基于司法主權的考慮,仲裁地法院在進行控制、提供支持與輔助時,適用非仲裁地的法律幾乎是不可能的事。第四,“本座論”提供了一個確定仲裁裁決“國籍”的客觀標準。⑧依仲裁地法進行仲裁,可以使仲裁裁決取得仲裁地國的國籍,從而可以作為外國仲裁裁決,依1958年《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在有關國家順利地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然而,“仲裁程序依仲裁地法”原則并不是完美無缺的。其一,不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將成為國際商事仲裁的障礙。其二,由于國際商事仲裁的國際性和復雜性,仲裁地難以確定的情況并不罕見,此時仲裁地法自然就無法確定了。其三,當事人選擇仲裁地并不必然有選擇仲裁地程序法的意思,將當事人純屬出于偶然選擇的仲裁地作為確定仲裁程序法的聯結因素是不適當的。從當事人對仲裁地的選擇推出當事人有選擇仲裁地程序法的意思,顯然是牽強的。尤其是在當事人出于偶然或由仲裁庭確定仲裁地的情況下,更不宜作出這樣的推論。“本座論”存在的這些缺陷,成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理論”和“非地方化”理論產生的主要根源。(二)仲裁程序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理論探析傳統“所在地理論”固然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但是有一點在目前還是得到普遍認同的,即特定國家的仲裁程序法,對于國際商事仲裁的順利有效進行具有重要意義。那么如何確定某一特定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應適用哪一特定國家的仲裁程序法?或者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進行應適用哪些國家的仲裁程序法呢?傳統“所在地理論”的缺陷促使人們去尋找一種更為靈活、更能體現仲裁本意的方法,意思自治原則便應運而生,并以其對當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而受到青睞。在寬泛的意義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也可以稱為契約自由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在成為契約法上的一項普遍的原則之前,首先是在沖突法上針對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的。⑨與合同法上當事人契約自由原則一樣,沖突法上當事人決定合同法律適用的意思自治也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⑩仲裁法上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使契約自由原則從合同法和沖突法領域擴展到解決民商事糾紛的程序法領域。意思自治原則在民商事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現為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和內容的合意,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合意,確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的糾紛,更是意思自治原則最充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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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第6集)》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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