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shù):186
內(nèi)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yǎng)案件規(guī)定。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zhì)和特征】 第三條【處罰程序應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 第四條【適用范圍】 第五條【基本原則】 第六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七條【主管和管轄】 第八條【民事責任】 第九條【調(diào)解】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查獲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聾啞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七條【共同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八條【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而不予執(zhí)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追究時效】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和選舉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四條【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五條【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六條【尋釁滋事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七條【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八條【干擾無線電業(yè)務及無線電臺(站)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九條【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節(jié)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危險物質(zhì)管理的行為及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危險物質(zhì)被盜、被搶、丟失不報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非法攜帶管制器具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盜竊、損毀公共設施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妨害鐵路運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妨害列車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安全規(guī)定舉辦大型活動的處罰】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公共場所安全規(guī)定的處罰】 第三節(jié)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對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脅迫利用他人乞討和滋擾乞討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侵犯人身權利六項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猥褻他人和公共場所裸露身體的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虐待家庭成員、遺棄被扶養(yǎng)人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對強買強賣、強迫服務的處罰】 第四十七條【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處罰】 第四十八條【對侵犯通信自由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對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損毀公私財物的處罰】 第四節(jié)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對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決定、命令和阻礙執(zhí)行公務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招搖撞騙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二條【對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票證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船舶擅進禁、限入水域或島嶼的處罰】 第五十四條【對違法設立社會團體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處罰】 第五十六條【對旅館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對違法出租房屋的處罰】 第五十八條【對制造噪聲干擾他人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對違法典當、收購的處罰】 第六十條【對妨害執(zhí)法秩序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協(xié)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對偷越國(邊)境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妨害文物管理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對非法駕駛交通工具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對破壞他人墳墓、尸體和亂停放尸體的處罰】 第六十六條【對賣淫、嫖娼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罰】 第六十八條【對傳播淫穢信息的處罰】 第六十九條【對組織、參與淫穢活動的處罰】 第七十條【對賭博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一條【涉及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及處罰】 第七十二條【毒品違法行為及處罰】 第七十三條【對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罰】 第七十四條【對服務行業(yè)人員通風報信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五條【對飼養(yǎng)動物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六條【對屢教不改行為的處罰】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jié) 調(diào)查 第七十七條【受理治安案件須登記】 第七十八條【受理治安案件后的處理】 第七十九條【嚴禁非法取證】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的保密義務】 第八十一條【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 第八十二條【關于傳喚的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傳喚后的詢問期限與通知義務】 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書面材料與詢問不滿十六周歲人的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詢問地點、方式及應當遵守的程序】 第八十六條【詢問中的語言幫助】 第八十七條【檢查時應遵守的程序】 第八十八條【檢查筆錄的制作】 ……第五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綜合 文體、娛樂場所管理 涉黃、賭、毒處理 社會秩序管理 危險物品管理 勞動教養(yǎng) 爭議處理
章節(jié)摘錄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nèi)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guī)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xiàn)場。第二十五條[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及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第二十六條[尋釁滋事行為及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第二十七條[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及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第二十八條[干擾無線電業(yè)務及無線電臺(站)的行為及處罰]違反國家規(guī)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yè)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chǎn)生有害干擾,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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