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shù):219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第七章 公司債券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第十三章 附則綜合公司登記管理公司股份、股權公司治理企業(yè)破產、改制公司法律責任
章節(jié)摘錄
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和會議記錄]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三條[股東的表決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四十五條[董事會及其成員構成及董事長法律地位]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董事的任職期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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