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關聯(lián)法規(guī)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80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關聯(lián)法規(guī)》以選取與日常生活和教學關系密切的常用法規(guī),以這為核心,將與其相關聯(lián)的法律法規(guī)分類匯編,最大限度的突出列圖書折實用性與易用性。本系列有以下主要特點:(1)權威專家導讀:由立法機關相關專家撰寫該主體核心法規(guī)的導讀,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精神與精髓有易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條主旨:主體核心法規(guī)附加條旨,且將條旨標明于目錄之中,讀者通過目錄即可快速領會核心法規(guī)涉及的法律問題。(3)關聯(lián)法規(guī)精選:關聯(lián)法規(guī)是某一方面對文體核心法規(guī)的深入和細化規(guī)定,采取分類編排,其與主體核心法規(guī)的關系一目了然,便于讀者查找。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定義】 第三條【土地承包方式】 第四條【土地所有權不變】 第五條【保護土地承包權】 第六條【保護婦女土地承包權】 第七條【土地承包原則】 第八條【承包后合理利用】 第九條【保護承包雙方合法權益】 第十條【保護承包權流轉】 第十一條【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 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發(fā)包方】  第十三條【發(fā)包方權利】  第十四條【發(fā)包方義務】  第十五條【承包方】  第十六條【承包方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方義務】 第二節(jié)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承包原則】  第十九條【承包程序】 第三節(jié)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承包期】  第二十一條【承包合同內容】  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生效】  第二十三條【承包經營權證】  第二十四條【不得隨意變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不得利用職權干涉土地承包】 第四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承包權的合理收回】  第二十七條【承包權的合理調整】  第二十八條【可用于調整承包的土地】  第二十九條【自動交回承包地】  第三十 條【婦女婚姻狀況變更不影響承包權】  第三十一條【承包繼承】 第五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承包權流轉方式】  第三十三條【流轉原則】  第三十四條【流轉主體自主權】  第三十五條【發(fā)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條【流轉費用及收益歸屬】  第三十七條【流轉合同的簽訂、備案及內容】  第三十八條【流轉合同登記】  第三十九條【一定期限內的轉包不影響原承包關系】  第四十條【承包權互換】  第四十一條【經營權轉讓后原承包關系終止】  第四十二條【經營權入股】  第四十三條【流轉補償】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其他承包方式的法律適用】 第四十五條【承包合同內容的協(xié)商】 第四十六條【承包或股份經營】 第四十七條【優(yōu)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個人的承包】 第四十九條【允許承包流轉】 第五十條【允許承包繼承】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承包糾紛解決方式】 第五十二條【不服仲裁的起訴】 第五十三條【侵權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發(fā)包方的侵權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規(guī)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強迫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流轉收益的退還】 第五十九條【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承包方的違法責任】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法施行前的承包效力】 第六十三條【機動地】 第六十四條【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施行日期】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jié)錄)(2007年3月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jié)錄)(1982年12月4日 根據歷次修正案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節(jié)錄)(2009年8月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機械化促進法(節(jié)錄)(2004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節(jié)錄)(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節(jié)錄)(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節(jié)錄)(2005年8月28日修正)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節(jié)錄)(2006年3月27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yè)農村發(fā)展基礎的若干意見(節(jié)錄)(2009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節(jié)錄)(2008年12月3日)經營權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糾紛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guī)則(2009年12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

章節(jié)摘錄

  第十一條【土地登記】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fā)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第十二條【變更登記】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第十三條【登記保護】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條【承包經營(一)】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承包經營(二)】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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